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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真愛一生防癌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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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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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真愛一生防癌健康保險
(健康檢查、初次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出院療養、癌症外科手術醫療、癌症
骨髓移植醫療、癌症門診醫療、癌症化學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癌症安寧療護、癌
症身故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契約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92年07月21日台財保字第092075073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
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
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
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
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詳如附表)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原位癌症」係指前項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
病症。
本契約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
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生命末期的
診斷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
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符合「健康檢查保險金」給付條件或於本契約保險責
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
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
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
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
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
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的保單週年日。本公司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
載的投保單位數為準無息退還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繳費期間內所應繳保險
費總額。
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本契約已收受之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或癌症所引起的併
發症二者以外之原因而身故者本公司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投保單位
數為準,無息退還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所繳保險費總額。
第十條 健康檢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生效日起每屆滿三週年之日仍生存且自始未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仟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
第十一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
位癌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
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
位癌症」以外之癌症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
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應扣除前項因「原位癌
症」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
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前二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
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第十二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
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捌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
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
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
住院接受癌症治療後出院療養者除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每一
投保單位新台幣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
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四條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且必須接受癌症治療之外科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貳
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
症且必須接受癌症治療之骨髓移植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捌萬元乘
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
而在醫院接受癌症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佰元
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之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
療程」,係指依全民健保的規範,對於同一診斷需連續施行治療者而言。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最多以被保險人前一次住
院實際住院日數的二倍為限但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次數不受前段限制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
症為直接原因,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
新台幣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第十
七條與第十八條二者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
症為直接原因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
位新台幣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
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第
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二者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第十九條 癌症安寧療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
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
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安寧療護保險金」。
「癌症安寧療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
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
壹拾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加上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
投保單位數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至下列二款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本
契約保險費總額之和,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原定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未申領前條「癌
症安寧療護保險金」本公司另加計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
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併入第一項之癌症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
負擔利息。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無息退還按
年繳繳費方式計算所繳保險費總額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保險費總額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契約繼續有效其在失
蹤期間發生有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有未繳保險費者應予扣除。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領(一)
受益人申領「健康檢查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保險金的申領(二)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或住院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的申領(三)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外
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
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外科手術證明文件或癌症骨髓移植醫
療證明文件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文件
癌症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各項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的申領(四)
受益人申領「癌症安寧療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生命末期診斷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
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保險金的申領(五)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文件。
癌症診斷之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符合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
時檢附)
五、保險金申請書。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
第二十九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投保單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三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因投保
年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返
還或補繳,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
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四五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15年期 2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0111 8169 9538 7695
1 10174 8220 9599 7745
2 10253 8285 9673 7805
3 10348 8362 9757 7873
4 10458 8452 9852 7951
5 10585 8555 9959 8039
6 10725 8670 10076 8135
7 10876 8795 10201 8238
8 11039 8929 10336 8349
9 11210 9070 10474 8463
10 11387 9217 10615 8580
11 11573 9370 10760 8701
12 11766 9530 10910 8826
13 11968 9698 11066 8955
14 12178 9873 11227 9091
15 12398 10057 11397 9234
16 12629 10249 11576 9384
17 12869 10451 11763 9543
18 13122 10663 11962 9711
19 13387 10886 12173 9890
20 13666 11122 12397 10081
21 13961 11372 12637 10286
22 14272 11636 12892 10504
23 14599 11914 13163 10736
24 14945 12209 13449 10982
25 15309 12520 13751 11242
26 15695 12851 14071 11518
27 16103 13201 14405 11806
28 16535 13573 14752 12107
29 16992 13967 15111 12418
30 17476 14386 15479 12738
31 17991 14832 15859 13069
32 18536 15306 16248 13409
33 19114 15810 16646 13758
34 19727 16345 17057 14119
35 20376 16915 17482 14494
36 21067 17523 17931 14890
37 21800 18170 18403 15308
國泰真愛一生防癌健康保險費率表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單位:元/每1單位
38 22579 18862 18900 15749
39 23410 19601 19424 16214
40 24296 20394 19978 16707
41 25245 21248 20564 17231
42 26261 22167 21185 17787
43 27354 23160 21844 18380
44 28529 24234 22544 19013
45 29794 25394 23288 19690
46 31162 26654 24081 20416
47 32650 28029 24925 21195
48 34271 29531 25822 22028
49 36043 31180 26775 22919
50 37986 32996 27787 23869
51 40126 35006 28866 24888
52 42494 37242 30022 25983
53 45126 39742 31271 27172
54 48068 42554 32642 28480
55 51371 45728 34161 29936
56 55089 49322 35863 31574
57 59270 53386 37781 33426
58 63964 57975 39956 35535
59 69224 63147 42433 37947
60 75132 68991 45260 40711
61 81825 48479
62 89543 52136
63 98659 56261
64 109724 60873
65 123493 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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