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真愛一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出院療養、癌症外科手術醫療、癌症骨髓移植醫療、癌症門診醫療、癌
症化學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癌症安寧療護、癌症身故保險金給付)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2年07月21日台財保字第0920750731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國壽字第92120473號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國壽字第95010298號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國壽字第95120459號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真愛一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終身壽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
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
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詳如附表)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原位癌症」,係指前項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病症。
本附約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
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生命末期的診斷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
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
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