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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益美雙盈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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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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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益美雙盈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提供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5.13國壽字第110050011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
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
金所得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
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
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五、「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往前推算十二個
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六、「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保險金額,如
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八、「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九、「當年度保險金額」:指將「總保險金額」(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為「基本保險金額」)以每一千
美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乘以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十、「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繳費方式為躉繳者:指本契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繳費方式為非躉繳(分期繳)者:指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1.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以本契約「總保險金
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
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2.給付「祝壽保險金」時:以本契約「總保險金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
滿日。
3.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以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
期保險之日。
十一、「營業費用」:指要保人申請變更本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
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十二、「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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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四、「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五、「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101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11111日,
二保險單週年日11211日),以此類推。
十六、「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八、「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指要保人選擇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日。
給付後每滿相當
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
準。
二十一、「門檻比率」:指附表二所列依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比率。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約定歸還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
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如
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各期保險費者,其所有匯款
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退還已繳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
續費由收款人負擔。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
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
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
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
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開相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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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他約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
得超過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止效效申,並要保下列翌日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一、繳費方式為躉繳者: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
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二、繳費方式為非躉繳(分期繳)者: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止效之復申請,本請送達本
五日可保明。保人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力。
三項段或四項情形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清償及其息,未償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務,至得請復之期滿面、電子
或其行使一項復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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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滿
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期限滿,本約若積達而要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保險司要書書詢問如有為隱
為說或為實的明,於危險的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約權,經一個不行使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已付足達累積達有約時本公應於
內償算。契約年解
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均屆滿。
三、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一次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五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
約有效期,以值回分享
日當。但保險為受依第
條約定辦理。
值回,得要保之申式,逐月
利率請求給付或至或本契約
本公給付益人險金人未請求
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得領取之分約商貨幣美元將一給付
該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且其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期定得變或終本契質,向本
公司借款。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百零歲之險單按保險年
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期間險單度內列二計算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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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本契度以身故,本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第二十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本契,本約當已繳退還,亦
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超過遺產喪葬扣除超過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之項所之限者,用金額範
要保給付葬費保險止,如有
險公無法分其保時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項,其額之算以匯率之時
按三值為。但故日則以次一
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銀行司、一商銀行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本契期間險單度內失能度之者,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本契度以致成所列完全
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本契所列程度一者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時或二項上之僅給一項完全
金。
第二十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給付保險給付間及險金預定
各該受益
人。
八條定計之身金)將各
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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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為準,依第十八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
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六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
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八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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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按其
人。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契約保險額,是減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
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僅給付本契約第十八條及第十
九條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
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及「應繳保險費總
墊繳費本
「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
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
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超過之金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五條約定即不適用。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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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填明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
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且不適用第二十條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約定。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
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的變三十約定者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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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單位:美元
保險單年度
每千美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度
每千美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
46
504
2
-
47
495
3
-
48
487
4
1,000
49
480
5
984
50
472
6
968
51
464
7
952
52
457
8
937
53
449
9
922
54
442
10
907
55
435
11
892
56
428
12
878
57
421
13
863
58
414
14
849
59
407
15
836
60
401
16
822
61
394
17
809
62
388
18
796
63
382
19
783
64
375
20
770
65
369
21
758
66
363
22
745
67
357
23
733
68
352
24
721
69
346
25
710
70
340
26
698
71
335
27
687
72
329
28
676
73
324
29
665
74
319
30
654
75
314
31
643
76
309
32
633
77
304
33
623
78
299
34
613
79
294
35
603
80
289
36
593
81
284
37
583
82
280
38
574
83
275
39
565
84
271
40
555
85
266
41
546
86
262
42
538
87
258
43
529
88
254
44
520
89
25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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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門檻比率
30歲以下
31歲至40
41歲至50
51歲至60
61歲至70
71歲至90
91歲以上
190%
160%
140%
120%
110%
102%
100%
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機能遺存度障或胸、腹部臟機能遺存極度害,身不能從任何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大便穿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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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2~4
70%
5 年及以後
85%
附表五:匯款費用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
原則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
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退
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原則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定銀行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退
或喪葬費用保險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
退
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國泰人壽益美雙盈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千美元基本保額
投保年齡
躉繳
2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
228
189
116
98
17
234
194
122
102
18
240
199
125
103
19
246
205
127
108
20
252
210
131
109
21
258
215
134
112
22
265
221
137
115
23
272
226
143
120
24
278
232
144
121
25
285
238
148
124
26
293
244
154
127
27
300
250
155
131
28
308
257
159
134
29
315
263
165
137
30
323
270
167
143
31
331
277
171
145
32
339
284
177
149
33
347
292
180
154
34
356
300
184
157
35
365
308
189
161
36
374
317
194
165
37
384
325
199
170
38
394
334
204
177
39
404
343
211
179
40
414
353
214
184
41
425
363
219
189
42
436
373
225
194
43
448
383
233
199
44
460
394
236
204
45
472
404
242
211
46
484
415
249
215
47
496
426
256
222
48
508
437
261
226
49
520
449
268
233
50
531
460
275
238
51
544
472
282
245
52
557
485
290
250
53
571
497
297
257
54
586
511
305
263
55
600
525
313
270
56
615
539
321
279
57
631
555
329
285
58
646
570
338
294
59
665
583
347
303
60
679
598
356
313
61
705
617
365
322
62
732
636
375
333
63
761
657
385
344
64
791
677
397
355
65
821
698
410
366
66
850
719
424
377
67
876
740
431
389
68
901
761
439
399
69
922
780
456
410
70
939
799
491
419
71
951
817
510
428
72
959
833
520
436
73
964
849
530
444
74
965
863
538
451
75
964
878
545
457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躉繳不適用)(月繳第一須繳 2 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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