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起,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
(一)有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係指於評價日時,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公告之單位價值乘上保單
帳戶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所得之價值。
(二)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1.第一次投資配置日
係指依要保書約定之投資比例將淨保險費配置到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的價值。
2.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後
係指前一日之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加上評價日當日之投入金額,扣除評價日當日減少之
金額,再加上按照宣告利率方式計算之當日利息後所得之價值。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帳
戶價值係按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計算之金額,遇有未足一月(當月五日至次月四日)之
月份,該未足一曆月之日數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價值。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當日期,如無相當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
日。
十三、「管理費」,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
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逐月計算,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調整
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管理費每年最高以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一點二為上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除投資標的另有規定外,管理費之扣除順序如下:
(一)新台幣暫存帳戶。
(二)依各外幣暫存帳戶金額占當時所有外幣暫存帳戶金額總和的比例分別收取。
(三)依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當時佔所有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總和的比例分別收取。
十四、「變現費用」,係指因要保人辦理解約、部分提領或投資標的轉換,而自保本計息帳戶提領或轉
出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如附件二)
十五、「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十六、「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六
年。
十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
十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十九、「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一、「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得彈性繳納本契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要
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
開發之憑證。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之次日將其存入台幣暫存帳戶,依要保人約定之分配比例於次一投資配置日時進行配
置。
第六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年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險費、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
新台幣暫存帳戶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各投資標的
及各暫存帳戶之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七條 匯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