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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理想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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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理想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0940號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43170號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3014號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11月 1 94110016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 24日國 壽 字 95100430號
中華民國95年12月 1 95120018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納之保險費,其可分為約定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二種,要保人並於要
保書約定每期擬繳納之約定保險費金額。要保人每次繳納之保險費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
下限。
二、「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以百分
之五為上限。
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部分
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項目(詳如附件一)。
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契約依投資標的類別進行投資標的轉入及轉出之特定日(詳如附件一)。
暫存帳戶金額按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後,將於繳費日後該投資標的的第一個投資配置
日扣除投資相關費用後進行配置。本契約第一次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月第
一個投資配置日。要保人在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繳納之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本公司將一併於第一
次投資配置日進行配置。
六、「暫存帳戶」,係指淨保險費於投資配置日前暫時存放的新台幣帳戶;或由投資標的轉出之資金轉
換至下一個投資標的前暫時存放的帳戶,並依欲轉入投資標的幣別分別設立之。個別暫存帳戶價值
係按當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該幣別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依日單利計算所得之
本利和。
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其投資標的、投資標的
單位數或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最新狀況。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五日之前依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宣告,並用於計算附
件一中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當月五日至次月四日之帳戶價值,該利率不得低於零。本契約宣告利
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總公司及各行政中心營業廳。
九、「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並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期。
十、「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起,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
(一)有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係指於評價日時,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公告之單位價值乘上保單
帳戶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所得之價值。
(二)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1.第一次投資配置日
係指依要保書約定之投資比例將淨保險費配置到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的價值。
2.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後
係指前一日之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加上評價日當日之投入金額,扣除評價日當日減少之
金額,再加上按照宣告利率方式計算之當日利息後所得之價值。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帳
戶價值係按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計算之金額,遇有未足一月(當月五日至次月四日)之
月份,該未足一曆月之日數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價值。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當日期,如無相當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
日。
十三、「管理費」,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
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逐月計算,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調整
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管理費每年最高以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一點二為上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除投資標的另有規定外,管理費之扣除順序如下:
(一)新台幣暫存帳戶。
(二)依各外幣暫存帳戶金額占當時所有外幣暫存帳戶金額總和的比例分別收取。
(三)依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當時佔所有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總和的比例分別收取。
十四、「變現費用」,係指因要保人辦理解約、部分提領或投資標的轉換,而自保本計息帳戶提領或轉
出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如附件二)
十五、「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十六、「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六
年。
十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
十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十九、「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一、「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
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得彈性繳納本契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要
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
開發之憑證。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之次日將其存入台幣暫存帳戶,依要保人約定之分配比例於次一投資配置日時進行配
置。
第六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年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險費、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
新台幣暫存帳戶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各投資標的
及各暫存帳戶之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七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新台幣暫存帳戶內之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及其利息轉換為等值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四家行庫局依給付日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
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管理費
本公司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第(二)、(三)目扣除管理費時,將根據保單週月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其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出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投資相關
費用與轉換費用後(如附件二),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第八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關閉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
資標的及比例分配。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
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
的者,本公司將未來淨保險費轉入新台幣暫存帳戶,待其重新指定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終止書面通知後儘速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將
逕剔除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之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及未來淨保險費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
投資標的終止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轉入新台幣暫存帳戶。
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必須關閉三年後始得終止,並自關閉日起屆滿三年之日將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
要保人之指示轉入其他投資標的或給付予要保人。
第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及下列事項:
一、期初、期末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及其單位價值或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二、本期增加之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三、本期減少之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四、本期各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單位數或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五、本期收取之保險費。
六、本期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七、期末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免付費服務電話。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四家行
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第一次投資配
置日前一日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總和及各暫存帳戶價值之總和。
第十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該特定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
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變更日二年之後,且為本契約當時可選擇之年金累積期間。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
日為止的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
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方式計算之年金金額給
付;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按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最
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第十二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
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
付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以本公司接到通知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並扣除投資相關費用及解約費用後
之數額,其費用係按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如附件二。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部分提領與變現費用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
日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且減少後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新台幣二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並依附件二之約定扣除投資相關費用及部分提領
費用。
要保人申請無單位價值投資標的部分提領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該次變現費用:
一、要保人係於保單週年日所屬之曆月內申請部分提領,並同意於次一投資配置日執行部分提領,且
其提領金額占該投資配置日無單位價值投資標的價值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二、要保人係於第十(及其倍數)保單週年日所屬之曆月內申請部分提領,並同意於次一投資配置日
執行部分提領者。
三、要保人係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結婚或婚生子女出生,應於一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部分提領
,並同意於次一投資配置日執行部分提領者。
各投資標的費用收取條件詳如附件二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配置之投資
標的。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為轉出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欲轉
出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三、如轉出日與欲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同一日,則直接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四、如轉出日與欲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非同一日,則先配置於欲轉入投資標的同一幣別之暫存
帳戶中,再於轉入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依轉出帳戶價值加計利息轉換至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五、除投資標的轉入與轉出所需收取的投資相關費用(如附件二)外,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轉
換在四次以內者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壹
仟元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八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將不予收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申領文件收齊日的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八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延遲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九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分期給付年金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申領一次給付年金者僅該次申領時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
人身故時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適用本契約第
十二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第一次申領時)。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
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還款,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
還借款本息,若逾期仍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部分提領方式依管理費費用扣款順序辦理;當保單帳戶
價值不足償還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廿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三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九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
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負年金金額
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四家行庫局十二個月
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如發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即已超過八十歲者,本公司將按年金給
付開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已給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除要保人另行指定生效日期外,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
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廿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投資標的介紹
一、投資標的簡介
依有無單位
價值區分投
資標的
投資標
的類別
投資標的
名稱
投資標
的幣別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工具特色
無單位價值
之投資標的
保本計
息帳戶
(SVF)
註1
美元保本
計息帳戶
美元 國泰人壽
本投資標的採宣告利率方式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提供客戶保本及賺取穩定收益;投資報酬率
和中期債券型基金類似,但其投資報酬率的波
動性較小,且其投資報酬率一般而言會高於貨
幣市場基金。
本標的之投資資產為一包含短期到中期固定收
益債券之投資組合,其債券平均之信用評等不
低於S&P AA級。
寶來台灣
卓越50證
 投資信
託基金
台幣
寶來證 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追蹤標的指數:以複製臺灣50指數績效表現為
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目標。
掛牌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QQQQ.US
註3
Nasdaq-Amex
Investment
Product
Services
追蹤標的指數:QQQQ與那斯達克100指數(NDX)
的成份股完全相同,以複製那斯達克100指數
(NDX)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目標
掛牌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DIA.US
註4
美元
道富環球投資
顧問
追蹤標的指數:本基金是以道瓊工業指數的 30
檔個股為投資組合的股票,因此,基金的漲跌
及走勢相當貼近道瓊工業指數走勢。
掛牌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指數股
票式基
金(ETF)
註2
SPY.US
註5
道富環球投資
顧問
追蹤標的指數:SPDR第一支指數股票式
基金,以S&P 500為追蹤標的。
掛牌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指數型
基金
寶來台灣
加權股價
指數基金
台幣 寶來投信
追蹤標的指數:台灣加權股價指數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公
司債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資產
管理公司
屬收益型之債券型基金
有單位價值
之投資標的
債券型
基金
大聯美國
收益基金
美元
大聯資產管理
公司
屬收益型之債券型基金
註1:SVF為保本計息帳戶(Stable Value Fund)的縮寫
註2:ETF為指數股票式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的縮寫
註3QQQQ係為NASDAQ 100 Trust Series I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代碼,中文稱之為「邱
比-那斯達克100指數股票式基金」
4DIA係為 Diamonds Trust Series I
石-道瓊工業指數股票式基金」
5SPYSPDR Trust Series I --Standard & Poors Depositary Receipts在美國證券交易
所上市之股票代碼,中文稱之為「蜘蛛-史坦普500指數股票式基金」
註6: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將先置於同一計價幣別之暫存帳戶中待下一投資配置日投入該投
資標的,但若有稅捐時應先扣除之。
二、投資配置日
以下列日期為準,未來本公司得視實際狀況適時調整:
投資標的類別 保本計息帳戶 指數股票式基金、指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
每月投資配置日 每月5日 每月5日,15日,25日
註:若上述日期並非保單所規定之評價日時,則以下一個評價日為準
三、投資標的價值之計算
1.有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的投資標的單位價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而得。
2.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係指前一日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加上評價日當日之投入金額,扣除評價日當日 少之金額,再加上按
照宣告利率方式計算之當日利息。
【宣告利率】
(a)本公司於每月五日前依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宣告各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用以計算投
資標的之利息;此宣告利率為年利率,適用於當月五日至次月四日,且每次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b)公式:
宣告利率=
()
⎛⎞
⎛⎞
⎜⎟
⎜⎟
⎜⎟
⎝⎠
⎜⎟
⎝⎠
市場價值
資產平均殖利率
帳戶價值
1
Dur
1 1 exp
其中資產平均殖利率、市場價值及帳戶價值之計算是以兩個月前該歷月最後一個評價日為基準;Dur為投
資組合資產之平均存續期間;exp為無單位價值投資標的之投資相關費用,且以每年1.5%為上限,包含資
產管理費、信託保管費以及「帳戶價值給付保證」成本。
四、保本計息帳戶投資金額限制:
每一保單年度可配置到保本計息帳戶之累積金額,以兩倍「前一保單年度底累積之保單帳戶價值
餘額除以經過保單年度」之金額為限,超過部分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配置於保本計息帳戶所
繳付的保險費。
附件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保費費用率:
最高為每次所繳保費之5%
二、管理費:
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採逐月計算,於契約生效日後之每個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
價值中扣除。
管理費依投保當時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金額為準,惟每年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的1.2%,
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類別 投資標的轉入 投資標的轉出
投資標的經理費、管理費及
信託保管費用
保本計息帳戶 變現費用
(註)
指數股票式基金 上限0.5% 上限0.5%
指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
已反應於單位價值或宣告利
率中,本公司不額外收取。
本契約於投資配置日轉入投資標的時,將先扣除投資相關費用後,再依扣除後價值轉入投資標的;而
於投資標的轉出時,將於計算轉出價值後,再扣除投資相關費用。
註:變現費用:
1.收取條件
因要保人辦理解約、部分提領或投資標的轉換,而自保本計息帳戶提領或轉出投資標的帳戶價
值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該次變現費用:
a.若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為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b.若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計算此投資標的價值時;
c.若要保人係於保單週年日當月申請部分提領,並同意於次一投資配置日執行部分提領,且其
提領金額占該投資配置日無單位價值投資標的價值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內者,而該額度不得
累積至次一保單年度提領;
d.若要保人係於第十(及其倍數)保單週年日當月申請部分提領,並同意於次一投資配置日執
行部分提領者;
e.若要保人係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結婚或婚生子女出生,應於一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部
分提領,並同意於次一投資配置日執行部分提領者。
2.計算公式:
變現費用=max(
價值
市場價值價值
,0) × 適用變現費用之金額;
四、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於轉出時將依投資標的類別先扣除投資相關費用,再扣除轉換費用。同一
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轉換在四次以內者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
扣除最高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
五、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為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且已扣除投資相關費用),乘上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上限如下表:
保單
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以後
解約費用
8% 7% 6% 5% 4% 3% 2% 1% 0%
2、部分提領費用為依部分提領當時申請部分提領的金額(且已扣除投資相關費用),乘上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單
年度解約費用率。
3、申請解約或部分提領時,除需扣除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外,仍需扣除投資相關費用。
六、本契約相關費用若有變更,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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