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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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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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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
(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華民國100年1月27日國壽字第100010623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釋,應探契約當事的真意,不得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時,以有利於被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本契約保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解約金、保單借款保單價值備金
等之計價貨幣單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行、收款銀行中間行所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費、郵電及其
他費用。
三、當年度保險金」:指保單上所記載之險金額(千美元為單位乘以附一之「每美元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
(一)繳費期間內:無「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滿:以本契約繳期滿之次保險單年度為千五百美保險金額,之每年以二
百五美元保險額遞增所計得金額,惟遞增至被保險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
險單年度為止。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滿
歲,之後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計一歲。
六、年繳應繳保險額」:指本契約(他附約)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為準,按年繳
繳費式無息計生效「被保險人身日、完全斷確定日或「原定費期間
滿日」二者較之日止,所應繳保險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款項之收
款項之收付款項之收付
款項之收付
本公收取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解約、保險單款及保單價值準備等款項,均以
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帳戶存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方式理:
一、保人付保險費保險借款本息第十條約還所繳保險費計利息或身故
保險或喪葬費保險公司要保人或負擔款相關費用,收款銀行取(或
扣除)之匯款手續本公司負擔
如要選擇公司定銀行之方式本險期保險費,其所
有匯款相關費用公司用前約定
二、公司給付解約、各項保金、保險單借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本公負擔,不定。
非屬項各情形匯款相關用,款人,但款銀行收取(匯款手續費,
款人負擔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匯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相關款項之收均以商貨幣(美)為之,要保人或承擔品貨(美元)與
換(新臺為美元繳費,取之保險美元新臺幣),所
匯率
六條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達的十日內,得以書面檢險單本公契約。
要保前項使契約撤銷者,撤銷要保之意零時起生
本契自始本公應無息退要保人所繳保費;本契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事故,本公司
責任。但契約銷生若發險事者,撤銷,本公司保險
責任
七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並於保人以本契約品貨幣美元),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司指定之
帳戶保險責任,並應保險單作
本公如於保前要保至本公司定之相當於第一期險費之本契約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保與發生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仍負保險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間內身故完全殘廢度或於保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險單
生存者,本公契約第十五至第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第二期以後保費,要保人應本契約品貨幣(元)本公司指
二期以後分期險費到時,年繳年繳催告三十日內期間
月繳繳者,則催告保險單所日期三十日間。
約定融機構轉他方第二期以後的期保險費,本公司能依項約
險費時,保人付保險費催告到達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期間付者本契了翌起停。如在寬間內發生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及契約效力的停及契約效力的停
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得於要保書或繳費面聲,第二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保單價值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以借款本息後的額)
動墊其應繳的保險及利息使本契續有。但要得於繳日前以通知公司
止保費的動墊繳。保險的利息,自寬期間繳當時本公司保險
率計算(不得過本保辦理保單款的利率),並應後之起開始償付利;但
保人利息之日未付息已年以者,本公司得利息入墊
保險費後計息
前項保險費的息,本公司應憑證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準備金之額。單價值準金之不足繳一日的險費催告到達十日
時,本契力停止。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要保人得在停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滿後不得申請
要保人於效力之日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請,並經要保人清保險除停期間
險費後之後,自翌日上零時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效力之日六個月後出第一項申請者,公司得於要保本公
司之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保險人之。要保人未於十日本公司要提供
,本公司得退回該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度有重大更已絕承者,本公司得拒絕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要求要保人提證明,或於收齊可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始恢
要保第三項提出申復效者,第四項之情形,於交齊證明,並清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開始恢復效力
本契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六項約定辦
保人保險單借款本息與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金額
第一約定限屆滿時本契,本累積有保單價值準金,人未申請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或被保險本契約時本公司要書書面詢項應實說有故
遺漏或為說明足以變更或減本公計者本公司得約,
其保險事亦同。但險的發生於其,不在此
前項契約有解之原,經一個月不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經過二
年不使而消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一
一)
要保人得本契約。
前項契約止,公司收到要保人通知始生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繳費有保價值準備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通知
後一月內付解約金本公應加計利息給,其利息年利率一分計。本契約年解約金
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二
二)
本契約有情形之一者,其效力
一、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者
二、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三、本公司按第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保險齡到達一百一歲之保險生存,本公司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款計算方式所金額
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額的一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於繳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故日時下計算方式得金額之
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額的一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於繳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已繳付之未到保險退還,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險人於本契約險年小於十六歲前故者,本理,前三
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率表所載金額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費;「加
計利」,以「所繳險費」為以年利率分之五,依據方式,計險費
應繳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契約時,精神其他智缺辨識其行缺依為之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人於民國十九年二三日以後投保之喪費用保險金額公司),
不得過訂立本契約條有遺產,其超過分本公司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契附)約,
保之喪葬費用險金過前項所定之額者,本司於保之葬費用金範圍內,
保書所載之要時間後,約給付喪葬費保險金至項喪葬費用額為止如有
以上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要保時間者,險公司應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保險公司應理之金額後比例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於繳期間成附二所殘廢之一,本公司完全殘廢
診斷日時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額的一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於繳期滿成附二所殘廢之一,本公司完全殘廢
診斷日時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額的一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於繳費期成附表二完全度之一者本契約當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退還,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險人於本契約效且保險齡小於十六歲成附二所全殘之一者,本公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率表所載金額險人完全殘廢斷確定日,所繳之
保險;「加計利息「所保險費」,以年利百分之三點七利方式,
計算險費應繳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金。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受益人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公司,並通知檢具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應於項文後十五日給付之。歸責於本司之約定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失蹤處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準,本契約第十六約定退還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如要保
,足被保險人極可外傷事故而死本公司應傷害
事故日為準,約第十六約定退還所繳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
前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加計利息或給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金後,如被保險人
,要保人受益該筆所繳保險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還本
二十
十條十條
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一
二十一二十一
二十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或應得之六條、第九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退還所繳保險加計利息時,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金」時,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完全殘廢險金」時,本公司險人的身檢驗時並受益
調閱被保險相關資料其一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公司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四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一者,本公司不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於
二、保險人故自殺附表完全殘廢度之一者契約訂立復效之日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越獄致死附表二所全殘廢之一者。
前項一款及第十五情形險人成附表二全殘之一時,公司按第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應得之人。
被保人滿十五歲前第一項各致死者,公司六條約定退還繳保險費計利息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五條
受益人受益權
受益人受益權受益人受益權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之喪失之喪失
之喪失
受益故意被保險人致死者,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益受益受益受領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險人
有其受益人者受益原應之部分,其他受益人原其他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金保單價值備金時,如要人有保險費(本公
額。
本公退還所繳險費加計利息,如要保有經本公保險費或保險借款未還者,本
公司抵銷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七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之減少之減少
之減少
要保契約有期間內,得申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金額,其減部分第十三條契約止(一)之約理。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八條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保險費有保單價準備金時,要保人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公司收取
險」其保險金額如險單之減繳清保險金額表。本契變更為「減額清保險」,要保人
續繳保險費,本契其保與原契約,但保險單上記載之保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選擇為「減額清保險」時,保單款或保險費的本公以保
單價準備扣除險費或借本息繳保費本息及公司所收取之業費用後額辦
理。
如被險人於本契約效且保險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成附表二完全度之一者,則
本公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年繳應繳保險費計利息之」與保險費加計利
息」中之者給付,給付象適用第十六條、第條及第三十三條之約定。
前項稱「繳保險費」,理「減額繳清保險」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欠繳保險費、借
款本息或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額。
第三保險費加利息」,其利息計方式保險費」,計理減額
繳清生效至被險人身故或完全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利計
算;減額繳清險金額所應之繳應繳保險費計利息之額」,其利息算方式,以「減
額繳保險金額年繳應繳險費」為基礎計算費應繳日保險人身日或完
全殘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年計算
二十九
二十九二十九
二十九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保險費有保單價準備金時,要保人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公司收取
之營費用後的數額為一次繳保險費,本公司申無「祝壽險金」給項目之
「展定期保險」,「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險金」、完全殘廢保險」之給付額為申請
展期期保險當時「單價值準金」或「年繳繳保險費的一二者之較扣除
保險借款本息險費本息額。本契變更為「期定期保險」,要保人必再繼
續繳險費,其如保險單期間附表但不得超原契約被保險保險年齡達一百
一十歲的保單日。
如當保單價值備金公司收取之營業費後的數額過展期定期保至被保險保險年
退
額。
要保選擇為「展期期保險」時,保單款或保險費的本公以保
單價準備扣除險費或借本息繳保費本息及公司所收取之業費用後額辦
理。
如被險人於本約有險年小於十六歲前故或表二完全度之者,則
本公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繳保險費計利息給,給象適第十六條第十
條及第三十三條之約定。
前項稱「繳保險費」,理「展期定期保險」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欠繳保險費、借
款本息或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額。
第四保險費加利息」,其利息計方式保險費」,計理展期
定期生效至被險人身故或完全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利計
算。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繳足保險累積有保單價準備金時,要人得司申請保險單款,金額
為借當日保單價值備金之20還之借款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時,本契效力
。但本公司應於力停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通知要保人。
本公定為,於公司以書面通要保借款本息之日三十日內保人
還者,保險契約效力自該十日之次止。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十二
三十二三十二
三十二
投保年齡
投保年齡的投保年齡的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計算及錯誤的處理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生錯誤時,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率表所載者,契約,其繳保險費息退還
要保人。
二、投保年齡錯誤而致險費者,本公無息退還繳部分的保險。但在發保險事
額,退還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年齡錯誤而致險費者,其差額。在發險事發覺錯誤
生在公司者,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與應繳保險費險金不得請求
差額
前項一款、第款前情形,其因歸公司者,加計利息退還險費,其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二百零三利率取其之值計算
三十三
三十三三十三
三十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其指定或變更。
項約,要保人列規定指定或變更:
一、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意指人。
二、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意變如要保人本公司者不得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批註書。
受益時或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人已指定受益以被保險人之
本契
前項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用民法繼承編相關定。
三十四
三十四三十四
三十四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發送之。
三十五
三十五三十五
三十五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契約利,得為請求之日經過年不使而消
三十六
三十六三十六
三十六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變更,或載事項的三十條約定者,應經要保人本公面同
意,本公註或給批註書
三十七
三十七三十七
三十七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本契涉訟者,以要法院第一,要保華民
時,本公司所第一法院。但除消費者第四條及
民事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法院用。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
每千美元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
每千美元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
每千美元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11
1
38
3838
38
9,
9,9,
9,250
250250
250
75
7575
75
18,
18,18,
18,500
500500
500
2
22
2
39
3939
39
9,
9,9,
9,500
5005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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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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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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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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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0
750
77
7777
77
19
1919
19,
,,
,000
000000
000
4
44
4
41
4141
41
10
1010
10,
,,
,000
000000
000
78
7878
78
19
1919
19,
,,
,250
250250
250
5
55
5
42
4242
42
10
10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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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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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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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6
66
6
43
4343
43
10,
10,10,
10,500
500500
500
80
8080
80
19
1919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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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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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7
1,
1,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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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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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
44
10
10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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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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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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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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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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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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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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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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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82
8282
82
20
20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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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50
250
9
99
9
2
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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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000
46
464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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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
,,
,250
2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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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3
83
20,
20,20,
20,500
500500
500
10
1010
10
2
2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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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50
250
47
4747
47
11,
11,11,
11,500
500500
500
84
8484
84
20
2020
20,
,,
,750
750750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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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
2,
2,2,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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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48
4848
48
11
1111
11,
,,
,750
750750
750
85
8585
85
21,
21,21,
21,000
000000
000
12
1212
12
2
22
2,
,,
,750
75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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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4949
49
12
12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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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000
86
8686
86
21
2121
21,
,,
,250
250250
250
13
1313
13
3
33
3,
,,
,000
000000
000
50
5050
50
12
1212
12,
,,
,250
250250
250
87
8787
87
21,
21,21,
21,500
500500
500
14
1414
14
3
33
3,
,,
,250
250250
250
51
5151
51
12,
12,12,
12,500
500500
500
88
8888
88
21
2121
21,
,,
,750
750750
750
15
1515
15
3,
3,3,
3,500
500500
500
52
5252
52
12
1212
12,
,,
,750
750750
750
89
8989
89
22
2222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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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000
16
1616
16
3
3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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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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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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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3
3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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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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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9090
90
2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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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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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17
17
4
4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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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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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454
54
13
1313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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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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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2,22,
22,500
500500
500
18
1818
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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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2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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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555
55
13,
13,13,
13,500
500500
500
92
9292
92
22
2222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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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19
19
4,
4,4,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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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56
5656
56
13,
13,13,
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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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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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3
93
23
2323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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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20
2020
20
4
4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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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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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1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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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94
9494
94
23
2323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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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121
21
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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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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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000
58
5858
58
14
1414
14,
,,
,250
250250
250
95
9595
95
23,
23,23,
23,500
500500
500
22
2222
22
5
55
5,
,,
,250
250250
250
59
5959
59
14,
14,14,
14,500
500500
500
96
9696
96
23
2323
23,
,,
,750
750750
750
23
2323
23
5,
5,5,
5,500
500500
500
60
6060
60
14
1414
14,
,,
,750
750750
750
97
9797
97
24
2424
24,
,,
,000
000000
000
24
2424
24
5
5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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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0
750
61
6161
61
15
1515
15,
,,
,000
000000
000
98
9898
98
24
2424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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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50
250
25
2525
25
6
66
6,
,,
,000
000000
000
62
6262
62
15
1515
15,
,,
,250
250250
250
99
9999
99
24,
24,24,
24,500
500500
500
26
2626
26
6
66
6,
,,
,250
250250
250
63
6363
63
15,
15,15,
15,500
500500
500
100
100100
100
24
2424
24,
,,
,750
750750
750
27
2727
27
6,
6,6,
6,500
500500
500
64
6464
64
15
1515
15,
,,
,750
750750
750
101
101101
101
25,
25,25,
25,000
000000
000
28
2828
28
6
66
6,
,,
,750
750750
750
65
6565
65
16
1616
16,
,,
,000
000000
000
102
102102
102
25
2525
25,
,,
,250
250250
250
29
2929
29
7
77
7,
,,
,000
000000
000
66
6666
66
16
1616
16,
,,
,250
250250
250
103
103103
103
25,
25,25,
25,500
500500
500
30
3030
30
7
77
7,
,,
,250
250250
250
67
6767
67
16,
16,16,
16,500
500500
500
104
104104
104
25
2525
25,
,,
,750
750750
750
31
3131
31
7,
7,7,
7,500
500500
500
68
6868
68
16
1616
16,
,,
,750
750750
750
105
105105
105
26,
26,26,
26,000
000000
000
32
3232
32
7
77
7,
,,
,750
750750
750
69
6969
69
17
1717
17,
,,
,000
000000
000
106
106106
106
26
2626
26,
,,
,250
250250
250
33
3333
33
8
88
8,
,,
,000
000000
000
70
7070
70
17
1717
17,
,,
,250
250250
250
107
107107
107
26,
26,26,
26,500
500500
500
34
3434
34
8
88
8,
,,
,250
250250
250
71
7171
71
17,
17,17,
17,500
500500
500
108
108108
108
26
2626
26,
,,
,750
750750
750
35
3535
35
8,
8,8,
8,500
500500
500
72
7272
72
17
1717
17,
,,
,750
750750
750
109
109109
109
27,
27,27,
27,000
000000
000
36
3636
36
8
88
8,
,,
,750
750750
750
73
7373
73
18
1818
18,
,,
,000
000000
000
110
110110
110
27
2727
27,
,,
,250
250250
250
37
3737
37
9
99
9,
,,
,000
000000
000
74
7474
74
18
1818
18,
,,
,250
250250
250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完全殘廢程度
完全殘廢程度
(註 1)。
肢腕缺失者或缺失者。
一上肢腕及一 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者。
永久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
機能永久完全者(註 4
遺存能遺障害作,
需醫療護理或周密(註 5)
註:
1.
(1)定,依據視力表,矯正視力之。
(2)明係視力永久國式零二以下
(3)自傷之日過六個月的治療定原則,但眼球在此
2.喪機能器質障害能障,以咀嚼質食,不者。
3.喪機能口唇舌音蓋音喉頭之四機能中,有三上不
4.所全喪失係經六個月以後機能全喪
5.障害,經需醫療護理或周密指為維持要之活活他人扶助
者。
「為維持要之」,物攝取、便穿脫衣行、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中手指節關
中手指節關
中手指節關
中手指節關
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第一趾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中足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末關節末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年繳費率表
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年繳費率表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年繳費率表
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千美元保
投保
年齡
6
年期
男性
女性
0
245
211
1
248
214
2
256
219
3
259
224
4
264
229
5
269
234
6
274
239
7
280
245
8
285
249
9
290
256
10
295
260
11
302
268
12
306
271
13
311
276
14
317
282
15
322
287
16
328
293
17
333
298
18
339
304
19
344
310
20
350
315
21
356
322
22
361
328
23
367
333
24
372
339
25
377
345
26
382
350
27
387
356
28
393
361
29
397
367
30
402
372
31
407
378
32
411
383
33
416
388
34
420
394
35
423
399
36
428
404
37
432
409
38
436
413
39
440
418
40
443
422
41
446
427
42
449
431
43
452
435
44
455
439
45
457
443
46
461
446
47
462
449
48
464
452
49
466
455
50
468
457
51
470
461
5
2
472
463
5
3
473
465
5
4
475
467
55
476
469
56
477
471
57
478
473
58
479
474
59
481
476
60
481
477
61
482
478
62
483
479
63
484
480
64
485
481
65
485
482
66
486
483
67
487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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