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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
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二、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三、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四、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五、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
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7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08
年
1
月
1
日,第二保單週年日
為
109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二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及加值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時,或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給付之條件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加值給付。
第六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