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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新花美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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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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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花美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期給付型)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提供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8 06 18 108060008
109 01 01 109010008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
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
金所得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
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
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五、「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
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兩者較高者為準。
本保:指單所契約額,如該,以變更
準。
七、「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計之值。
八、「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九、「當年度保險金額」:指將「總保險金額」以每一千美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乘以附表一之「每
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十二、「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三、「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91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11011日,
二保險單週年日11111日),以此類推。
十四、「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五、「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六、「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指要保人選擇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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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日」分期給付其後滿一相當若在無相
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
為五年,十年如該期間變更則以更後註於單之間為
準。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等款項,均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
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
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付解保險增值保險還保單價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
收款人負擔。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或本公司因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
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銀行及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
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
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
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躉繳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程度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
之餘餘額不得條第保險借金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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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公契約後至效之滿三個書面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
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累積約時本公於接通知後一個月解約金。
應加一分算。約歷解約金額如保解約金額
附表。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均屆滿。
三、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一次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三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
契約日,增值分享作為躉繳純保計算自該
日當。但保險受監宣告尚未撤銷依第十六
條約定辦理。
值回,得要保申請變更為儲存生式,逐月
利率請求給付至被險人身故、完或本契約
本公形,要保
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付之分期定期保險於本約商品貨(美元)六百元者司將
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期定得變或終契約且不得以保險質,向本
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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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百零歲之單週日仍生存時,按保險年
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身故,本按身日,下列二款式所得金
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本契度以身故本公按身故日,下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第十八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與稅法第產稅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形,如要保人向二)以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公司保數個保險契()約,
保書付喪費用金至項喪葬費用額為止,如
保險或無區分保時之先後者,各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項,其額之以被險人身故日為匯率之時
按三值為。但日非三家銀行之營則以次一
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銀行司、一商行股有限公司及合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第十七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本契致成表二完全能程度之一者司按完全
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本契度以致成二所完全失能程度,本公司
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時或之完失能者,公司僅給付一失能保險
金。
第十八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給付保險給付及第條定義之分期險金預定
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十六含喪費用金)將各受益人應險金扣除
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受益人。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益人之事後十通知公司,並於通速檢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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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收齊但因歸責公司事由致未在前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本契院宣死亡本公根據判決內所亡時日為
為被而死者,司應為準,依
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保險後,現被險人生還時,或受益人
領之歸還公司間若應給付保險金
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二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六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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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人者權之人原按其原約其他
人。
第二十七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
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如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保險生年填明人的以足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覺且其錯本公者,本公原繳費與繳保的比高保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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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
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
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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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單位:美元
保險單年度
每千美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單年度
每千美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
46
504
2
-
47
495
3
-
48
487
4
1,000
49
480
5
984
50
472
6
968
51
464
7
952
52
457
8
937
53
449
9
922
54
442
10
907
55
435
11
892
56
428
12
878
57
421
13
863
58
414
14
849
59
407
15
836
60
401
16
822
61
394
17
809
62
388
18
796
63
382
19
783
64
375
20
770
65
369
21
758
66
363
22
745
67
357
23
733
68
352
24
721
69
346
25
710
70
340
26
698
71
335
27
687
72
329
28
676
73
324
29
665
74
319
30
654
75
314
31
643
76
309
32
633
77
304
33
623
78
299
34
613
79
294
35
603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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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93
81
284
37
583
82
280
38
574
83
275
39
565
84
271
40
555
85
266
41
546
86
262
42
538
87
258
43
529
88
254
44
520
89
250
45
512
9 ,共 10
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機能遺存度障或胸、腹部臟機能遺存極度害,身不能從任何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
者。
常生物攝便穿脫衣、入
等。
附表三: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借成數
2~4
70%
5 年及以後
85%
10 頁,共 10
附表四:匯款費用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
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
銀行
中間
銀行
匯入
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
原則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司指
戶,
動轉帳方式繳交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
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
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
原則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受益人
本公
銀行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息繳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
受益人
要保人
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因第三十一條第三退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業務員須知僅提供內部教育使用,不得做為宣傳或行銷資料。
國泰人壽新花美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基本保額
投保年齡
躉繳
男性
女性
16
1,788
1,417
17
1,843
1,461
18
1,898
1,504
19
1,954
1,549
20
2,010
1,594
21
2,067
1,640
22
2,126
1,688
23
2,186
1,738
24
2,248
1,790
25
2,311
1,844
26
2,376
1,901
27
2,444
1,961
28
2,514
2,023
29
2,587
2,088
30
2,663
2,155
31
2,742
2,224
32
2,824
2,295
33
2,909
2,369
34
2,996
2,445
35
3,085
2,523
36
3,176
2,604
37
3,270
2,687
38
3,365
2,772
39
3,463
2,860
40
3,562
2,951
41
3,665
3,044
42
3,770
3,140
43
3,877
3,239
44
3,986
3,340
45
4,097
3,444
46
4,210
3,550
47
4,325
3,659
48
4,443
3,770
49
4,564
3,885
50
4,687
4,002
51
4,813
4,122
52
4,943
4,246
53
5,075
4,372
54
5,211
4,502
55
5,349
4,635
56
5,490
4,771
57
5,634
4,911
58
5,782
5,053
59
5,933
5,200
60
6,087
5,349
61
6,245
5,502
62
6,407
5,659
63
6,572
5,820
64
6,742
5,987
65
6,915
6,159
66
7,092
6,337
67
7,272
6,521
68
7,455
6,708
69
7,639
6,897
70
7,824
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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