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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日,並經
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
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四。
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運用期間,
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五、投資標的運用期經過年度:係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所經過之年度數。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
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數: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依第八條之約定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並以每一百元計價幣別換算一單位所計得
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
本息之情事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或扣抵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附件四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實際收受
之金額,依第八條之約定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幣別,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
七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或扣抵
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滿期保證金額:係指投資機構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依附件一「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計算之金額。但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約定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或扣抵之金額占當時保單
帳戶價值之比例減少之。
二十一、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二、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三、投資機構: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發行機構或本契約附件四所示
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之經理機構或管理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