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投資收益給付(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05月13日國壽字第99050393號
中華民國99年07月29日國壽字第99070882號
中華民國99年09月16日國壽字第99090129號
中華民國99年11月04日國壽字第99110008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國壽字第99120324號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國壽字第100020004號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6日國壽字第100050070號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國壽字第100080379號
中華民國103年03月07日國壽字第103030972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國壽字第10312001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
十萬元,且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三、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障,自危險保險費中所提
存之款項。
五、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件二。
六、淨投資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危險保險費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七、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投資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之投資項目(詳如附件一及附件四)。
八、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九、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
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
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日,並經記
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一、投資標的運用期: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運用期間,並經
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二、投資標的運用期經過年度: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所經過之年度數。
十三、評價日: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該日頇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
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四、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
額之最新狀況。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公告之投資
標的單位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之外幣價值。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價值:指投資標的之總市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