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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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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投資收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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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投資配置專用信函、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
十萬元,且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三、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障,自危險保險費中所提
存之款項。
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件二。
六、淨投資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危險保險費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投資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之投資項目(詳如附件一及附件四)。
八、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九、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日,並經記
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投資標的運用期: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之運用期間,並經記
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一、投資標的運用期經過年度: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所經過之年度數。
十二、評價日: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該日須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
日,且須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三、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
額之最新狀況。
十四、投資標的價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公告之投資
標的單位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之外幣價值。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價值:指投資標的之總市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標的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結構型債券):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
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以每一百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
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附件四所示之投資標(非結構型債)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復效日後,將實際收受之復效
險費金額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第一個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所得之單位
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十七滿期保證金額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給付之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投
資配置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保證投資報酬率之本利和,並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計算之金
額。但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
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或扣抵之金額佔當時保單帳戶價值
之比例減少之。
十八、保證投資報酬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公告之數值為準,保證投資報酬率將於投資
配置日確定,並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
十九、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
之銀行為準。
二十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之發行公司。
二十二、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本契約附件四所示之投資標的(非結構型債券)經理或發行公司。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返還解除契約生效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於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起生效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給付第十三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貨幣單位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收益、解約
(含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保險單借款、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帳戶價值等),以新臺幣為貨
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之。
第九條 匯率計算
本公司將投資配置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根據投資配置日前一營業日,三家銀行收盤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新臺幣轉換為等值的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收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根據
給付當時三家銀行前一營業日的收盤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
值新臺幣。
第一項之約定,於要保人申請復效時準用之
第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至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按繳費當
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投資保險費按日單
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總代理人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
方式寄送交易確認書(投資配置通知信函或給付通知信函)要保人,並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
帳戶價值及其異動、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收益及滿期保證金額等事項,按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收益的計算與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投資配置日起算每屆滿一定期間(詳如附件一)生存者,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將依附件一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投資
益後,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給付予要保人。但附件一已載明無投資收益或本契約依第十六
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ㄧ恢復契約效力者,不適用之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當期投資收益後十日內,以現金給付之,若未按時
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當期投資收益後,自當月起按保管銀行每月第一
營業日牌告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依日單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於本契約滿期、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投資收益後,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價值將等值下降。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依附件
一所列「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
後十日內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ㄧ恢復契約效力者,前項滿期保險金改以本公司「收到受
人申請文件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第十三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
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如受益人係於本公司給付
條滿期保險金後,始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第十八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八條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前條滿期保
金者,本公司改以前述文件送達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ㄧ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超過喪葬費用部分上限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備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之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金額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依其喪葬費用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
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完
殘廢保險金。如受益人係於本公司給付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後,始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
本公司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第十九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八條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第十二條滿
保險金者,本公司改以前述文件送達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或要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能提出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以法院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該證明文件所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
保單帳戶價值;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益者,本公司應按本契約約定給付投資收益。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領上
述金額之人應於一個月內將上述已領之金額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受該歸還金額之日起恢
本契約效力;並於次一評價日起,重新投資配置於附件四所示之投資標的。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危險保險費,本公司並得予以扣除。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所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身故或喪葬費用及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以申領文件送達
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之和,退還予要保人。如因要保人與
保險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之和,退還予要保人之法
繼承人。
第二十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之保險金額與原保險金額之比例返還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投資標的單位數。每次
部分提領減少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且減少後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
十單位。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
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通知要保人;如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
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
約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
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二十三條之ㄧ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內不
者,視為同意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約定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前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
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二十三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第二項之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個評價日,將該筆金額配置於附件四
所示之投資標的。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四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二十四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載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後,無息返還要
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應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
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九款及第二十)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外,
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
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投資標的運用期內,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收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時,如遇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揭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者,本公司依前
述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應付數額,且不負擔遲延責任。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
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評等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而關閉者。
三、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
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
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公司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附件一: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 AG)
概況
瑞士信貸集團(瑞信)首屈一指的環球銀行,總部設於蘇黎世。專注服務私人銀行、投資銀行及資產管理
領域的客戶。瑞信的記名股票在瑞士上市,並以美國存託憑證形式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買賣。瑞信資產總值
1 兆瑞郎,且市值高達 606.9 億瑞郎 (截至 2009/12/31),為瑞士市值排名第一之銀行。
信用評等
1. 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 Aa1(2009 12 )
2. Fitch:長期債券評 AA-(2009 10 )
※投資標的:每年付息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澳幣
投資標的運用期:六年
投資配置日:2010 12 16
發行日2010 12 23
滿期日2016 12 16
滿期保證投資報酬率:0%
參與率10%
投資收益:有
贖回費用率:
每年投資收益計算公式:依投資收益計算當時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澳幣金額)×
銀行前 一營業日澳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1. 投資收益率:Max[每年最低保證配息率(6%),參與率(10%)×當年度投資組合報酬率]
2. 當年度投資組合報酬率=當年度日本東證一部指數每季絕對報酬率取最低者。
即第 j 年度投資組合報酬率Min{日本東證一部指數絕對報酬率 j(t)}
絕對報酬率 j(t)= ABS{( j 年度第 t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j 年度第 t-1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1}
t=1,2,3,4 j= 1~6
註:觀察日如下表。每年度第 0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係指上一年度第 4 個觀察日收盤指數、第 1 年度
0 個觀察日之收盤指數係指投資配置日收盤指數ABS 指絕對值。
上述日期如非條款定義之評價日,則觀察日順延之。
※投資收益給付後,保單帳戶價值將等值下降
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滿期當時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
澳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滿期保險金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計算至元以下二位小數四捨五入。
※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於投資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
www.cathay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36-599)查詢相關資訊。
鏈結指數:本結構型債券投資組合報酬率鏈結日本東證一部指數TOPIX Index)。有關指數說明如下:
日本東證一部指數係依據東京證交所第一部所有上市公司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涵蓋日本整體市值
總額約 97%可以準確反應日本股票市場的動向該指數包含一組具有 33 種不同產業的分類指此外
指數基期為 1968 1 4 日,且基值為 100
t
j
1
2
3
4
1
2011/03/16
2011/06/16
2011/09/16
2011/12/16
2
2012/03/16
2012/06/16
2012/09/16
2012/12/16
3
2013/03/16
2013/06/16
2013/09/16
2013/12/16
4
2014/03/16
2014/06/16
2014/09/16
2014/12/16
5
2015/03/16
2015/06/16
2015/09/16
2015/12/16
6
2016/03/16
2016/06/16
2016/09/16
2016/12/16
※投資收益及滿期保險金計算範例說明
(以下數據僅為假設供說明之用,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
(1) 投資標的運用期為六年期,投資配置日為 2003 12 16
(2) 鏈結標的為日本東證一部指數(TOPIX Index
(3) 投資配置日 2003 12 16 日日本東證一部指數:1004.82
(4)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澳幣
(5) 投資配置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 100 澳幣(換算 1 單位)
(6) 每年最低保證配息率:6.00%
(7) 滿期保證投資報酬率:0%參與率:10%
鏈結指數之觀察日收盤指數如下:
1 觀察日收盤指數
2 觀察日收盤指數
4 觀察日收盤指數
第一年度
1120.96
1167.09
1101.07
第二年度
1198.25
1160.54
1580.78
第三年度
1645.06
1534.71
1665.32
第四年度
1677.06
1788.39
1472.70
第五年度
1149.65
1401.69
828.62
第六年度
741.69
914.76
898.29
各觀察日絕對報酬率如下:
絕對報酬率 1
絕對報酬率 2
絕對報酬率 3
絕對報酬率 4
絕對報酬率最小值
第一年度
11.5583%
4.1152%
3.8626%
1.8663%
1.8663%
第二年度
8.8260%
3.1471%
14.5019%
18.9594%
3.1471%
第三年度
4.0663%
6.7080%
3.7316%
4.6068%
3.7316%
第四年度
0.7050%
6.6384%
15.5134%
2.5315%
0.7050%
第五年度
21.9359%
21.9232%
20.2698%
25.8552%
20.2698%
第六年度
10.4909%
23.3345%
1.8223%
3.5580%
1.8223%
各年度投資收益率如下:
投資組合報酬率
投資收益率計算
當年度投資收益率
第一年度
1.8663%
Max[6%10%*1.8663%]
6%
第二年度
3.1471%
Max[6%10%*3.1471%]
6%
第三年度
3.7316%
Max[6%10%*3.7316%]
6%
第四年度
0.7050%
Max[6%10%*0.7050%]
6%
第五年度
20.2698%
Max[6%10%*20.2698%]
6%
第六年度
1.8223%
Max[6%10%*1.8223%]
6%
滿期保險金(澳幣)=100 澳幣
1+0%=100.00 澳幣
附件二: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註:「非結構型債券」係指附件四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約運需之,依人繳上保
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未滿新臺幣 500 萬元者:6.5%
保險費為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者:6.2%
()、保險相關費用
危險保險費
指依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與保險金額計算,本公司提供被保險
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危險
保險費費率表如附件三)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附件三: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5
638
750
858
963
1064
248
294
338
381
421
16
693
804
911
1016
1117
267
312
355
397
437
17
722
832
939
1043
1145
280
325
367
408
448
18
726
836
943
1047
1149
289
333
375
415
456
19
728
837
944
1049
1153
293
336
377
419
460
20
727
837
944
1051
1156
292
335
377
420
464
21
726
836
945
1054
1162
290
333
377
422
468
22
725
837
948
1060
1173
287
332
378
426
476
23
726
840
955
1071
1191
287
334
383
434
489
24
730
847
967
1090
1217
289
340
392
448
506
25
738
860
986
1117
1254
296
350
407
467
530
26
751
881
1015
1155
1302
308
366
428
492
560
27
772
910
1054
1205
1364
325
388
454
524
597
28
801
949
1104
1267
1439
346
414
485
560
639
29
840
999
1167
1343
1528
371
444
521
602
686
30
889
1060
1241
1431
1630
399
478
561
648
738
31
947
1133
1328
1532
1747
431
515
604
697
794
32
1016
1216
1425
1646
1877
464
555
650
750
855
33
1093
1308
1534
1772
2021
500
597
700
807
920
34
1178
1410
1654
1910
2180
537
642
753
869
992
35
1270
1521
1784
2061
2352
578
691
810
936
1069
36
1370
1640
1925
2224
2539
621
743
872
1009
1155
37
1478
1770
2077
2401
2741
668
801
941
1091
1251
38
1595
1911
2243
2592
2960
720
864
1018
1182
1358
39
1722
2064
2423
2800
3196
778
936
1104
1285
1479
40
1861
2230
2618
3025
3452
843
1016
1202
1401
1615
41
2012
2410
2829
3268
3730
917
1108
1312
1532
1766
42
2175
2606
3057
3532
4030
1001
1211
1437
1677
1933
43
2352
2817
3305
3817
4355
1097
1328
1575
1837
2114
44
2543
3045
3572
4125
4707
1204
1458
1727
2011
2309
45
2750
3292
3861
4459
5089
1324
1601
1892
2197
2517
46
2973
3559
4174
4822
5504
1454
1754
2067
2395
2739
47
3214
3848
4515
5217
5957
1593
1915
2252
2605
2978
48
3477
4164
4887
5648
6451
1739
2085
2448
2831
3238
49
3763
4508
5293
6120
6992
1889
2262
2656
3075
3525
50
4077
4886
5738
6637
7584
2046
2451
2882
3344
3843
51
4422
5301
6227
7204
8233
2213
2656
3132
3645
4198
52
4801
5757
6765
7826
8943
2397
2886
3413
3982
4594
53
5218
6259
7354
8507
9718
2606
3148
3733
4363
5037
54
5678
6810
8001
9252
10564
2848
3450
4098
4792
5531
55
6183
7414
8707
10064
11484
3131
3797
4511
5272
6080
56
6738
8076
9479
10948
12484
3455
4190
4973
5805
6688
57
7345
8797
10318
11908
13567
3822
4628
5485
6394
7358
58
8007
9583
11231
12950
14739
4227
5110
6047
7040
8092
59
8727
10436
12219
14076
16005
4669
5635
6658
7743
8893
60
9510
11361
13289
15292
17368
5146
6202
7321
8507
9764
61
10359
12363
14446
16604
18834
5660
6815
8040
9338
10713
62
11279
13447
15694
18016
20409
6216
7482
8823
10243
11745
63
12276
14619
17040
19535
22097
6822
8209
9679
11232
12872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4
13356
15884
18490
21165
23902
7488
9009
10617
12315
14102
65
14525
17250
20049
22913
25829
8223
9890
11649
13501
15445
66
15788
18722
21724
24781
27881
9036
10861
12782
14799
16912
67
17153
20305
23517
26774
30060
9933
11929
14024
16218
18510
68
18623
22005
25434
28894
32366
10921
13101
15383
17766
20245
69
20205
23825
27478
31143
34798
12006
14384
16865
19447
22122
70
21905
25771
29651
33520
37352
13195
15784
18478
21269
24148
71
23726
27846
31954
36023
40024
14493
17309
20226
23236
26325
72
25673
30050
34385
38648
42806
15909
18965
22117
25353
28657
73
27748
32385
36944
41390
45688
17449
20759
24157
27626
31146
74
29956
34851
39625
44240
48657
19123
22699
26351
30056
33790
75
32295
37445
42423
47187
51697
20937
24791
28703
32644
36587
76
34767
40163
45327
50216
54790
22898
27040
31214
35389
39531
77
37369
42997
48325
53310
57914
25012
29448
33885
38287
42612
78
40096
45937
51403
56450
61045
27285
32018
36714
41328
45817
79
42942
48972
54542
59613
64157
29719
34750
39694
44503
49127
80
45897
52087
57722
62772
67221
32317
37640
42817
47795
52521
附件四: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
※本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鏈結
投資標的名稱
類別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
計價別
是否配息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澳洲貨幣型基金
富達
澳幣
因本投資標的無配息,故契約條款內有關投資收益之約定,對於本投資標的不適用。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富達澳元貨幣基金
單一國家貨幣市場基金
1%/
0.003%~0.35%/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
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步行
入浴等。
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5
638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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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248
294
338
381
421
16
693
804
911
1016
1117
267
312
355
397
437
17
722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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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280
325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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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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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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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333
375
415
456
19
728
837
944
1049
1153
293
336
377
419
460
20
727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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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1156
292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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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726
836
945
1054
1162
290
333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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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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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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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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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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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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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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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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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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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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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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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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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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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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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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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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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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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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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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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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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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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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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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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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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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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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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5
4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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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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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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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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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6/08/10 ~ 1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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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4/08/29 ~ 1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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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4/08/04 ~ 10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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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104/05/29 ~ 104/08/03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103/12/23 ~ 104/05/28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103/03/11 ~ 103/12/22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100/12/15 ~ 103/03/10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100/05/16 ~ 100/12/14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100/02/18 ~ 100/05/15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99/12/27 ~ 100/02/17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99/11/04 ~ 99/12/26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99/09/16 ~ 99/11/03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型保險(甲型)
銷售期間
99/08/02 ~ 99/09/15
(舊版)國泰人壽新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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