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8 頁
國泰人壽新威利益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提供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 華 民 國 108年 03月 19日 國 壽 字 第 108030002號
中 華 民 國 109年 01月 01日 國 壽 字 第 109010006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
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
得之值。
二、「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
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
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一),兩者較高者為準。
四、「基本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ㄧ保險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
之值。
六、「總保險金額」: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
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七、「當年度保險金額」:指將「總保險金額」以每一萬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乘以附表一之「每萬
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ㄧ、「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
為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109年1月1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110年1月1日,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111年1月1日),以此類推。
十二、「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
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約定分期定期給付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
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四、「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指要保人選擇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日。
十五、「分期定期給付日」: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
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
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