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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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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99 09 0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99.11.03 修正)
中華民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104.08.04修正)
99 02 08 99020332
99 04 08 99040237
99 09 01 99090015
99 12 02 99120003
100 07 21 100070009
100 12 15 100120018
101 02 03 101020003
101 06 30 101060007
102 07 01 102070022
103 07 28 103072286
104 04 01 104040018
106 07 06 106070004
106 10 05 10610002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各投保年齡之最高及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
詳如附表一)。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分為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二種。
五、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對應要保人之投保金額訂定,用以
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年繳化目標保險費金額於投保後,不得變更之。
六、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險費以外所繳
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
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要保人可選擇以每月交超保險與目標保費於款帳中扣
繳。若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扣繳該次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時,本公司皆不予扣款,要保人如有未
按時繳交目標保險費時,須先補足繳費當期累計應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續行扣繳每月超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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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如欲增加或變更其每月自動扣款之超額保險費金額,應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方生效力。
七、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目標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
表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附表三)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以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者為限)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險成
本、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純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及
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
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以未滿十五足歲
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保單週月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逐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六、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
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五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二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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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五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六、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九、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
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
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
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
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二條第十六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
繳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之每月扣繳費用。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繳費用,
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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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每月扣繳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
繳費用。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應優先抵充停效前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九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應將該不定期超
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加計利息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
比例,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其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每保單年度目標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附表一所列之金額,且不得低於投保當時本公司規
定之最低金額。
本契約每次超額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金額範圍。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兩者之和除以「保單帳戶價值
加計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
本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之比例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三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
額。
第三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十一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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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保單月日
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
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十二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平均成本及持有成本之計算及自動轉換金額之指定
應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為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為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
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每月扣繳費用之扣除:為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以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
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為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為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
匯率平均值。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為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平均值。
六、第二條第二十三款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於該收益實際確認日投入
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確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
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第十五 投資標的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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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
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六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
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保險費或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
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當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保
險費或經終止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以日單利儲存生息。本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三十五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
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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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要保人於本契約附加保險費豁免附約者,若被保險人於該附約有效期間
內發生該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已豁免目標保險費者,要保人於豁免目標保險費之期間內,非經被保
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已收而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之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一個月內償
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一、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
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
一萬元。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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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週年日次一
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
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喪葬費用保險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費用四十二
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
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
身故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
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分,於其
年齡達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公司得拒
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
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一
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七 加值給付及其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已繳足二年之目標保險費,自第八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
以其(不含)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扣除每月扣繳費用後者為準)之平均值,乘
以加值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給予「加值給付」。
前項加值給付併入本契約之淨保險費中,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
單位後分配之。
本契約之加值給付比率為千分之二,本公司得調整之,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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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廢診斷書。
第三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
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完全殘廢
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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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六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
計算。
第三十八 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
基本保額。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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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四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二十四款、第十
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三十九條及附表二約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書。
第四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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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詳如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及國泰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
款(成長累積型)附件一
附表一:
一、年繳化目標保險費上限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年齡
男性年繳目標保
險費上限
女性年繳目標保
險費上限
年齡
男性年繳目標保
險費上限
女性年繳目標保
險費上限
0 ~10
12
10
45
46
37
11 ~未滿 15 足歲
14
12
46
50
37
15 足歲~21
17
13
47
50
40
22
18
14
48
54
40
23
18
14
49
54
42
24
19
15
50
60
42
25
20
15
51
60
46
26
20
16
52
66
46
27
21
17
53
66
50
28
22
17
54
75
50
29
23
18
55
75
54
30
24
19
56
85
75
31
25
20
57
85
75
32
26
21
58
100
75
33
27
22
59
100
85
34
28
23
60
107
85
35
30
25
61
120
120
36
31
26
62
125
120
37
33
27
63
136
120
38
35
28
64
150
120
39
37
30
65
166
120
40
40
31
66
187
166
41
40
31
67
187
166
42
42
33
68
214
166
43
42
33
69
214
187
44
46
35
70
230
187
註:(其他繳別之繳費上限計算方式)
半年繳目標保險費×2
年繳目標保險費上限繳目標保險費×4
年繳目標保險費上限繳目標保險費×
12
年繳目標保險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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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
175
225
45
65
80
11 ~未滿 15 足歲
175
225
46
60
80
15 足歲~20
175
225
47
60
75
21
170
215
48
55
75
22
165
210
49
55
70
23
160
205
50
50
70
24
155
200
51
50
65
25
150
190
52
45
65
26
145
180
53
45
60
27
140
175
54
40
60
28
135
170
55
40
55
29
130
165
56
35
40
30
125
155
57
35
40
31
120
145
58
30
40
32
115
140
59
30
35
33
110
135
60
28
35
34
105
130
61
25
25
35
100
120
62
24
25
36
95
115
63
22
25
37
90
110
64
20
25
38
85
105
65
18
25
39
80
100
66
16
18
40
75
95
67
16
18
41
75
95
68
14
18
42
70
90
69
14
16
43
70
90
70
13
16
44
65
85
三、初年度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
50
60
11 ~未滿 15 足歲
45
50
15 足歲~20
40
45
21~30
35
40
31~40
30
35
41~50
25
30
51~60
20
25
61~65
15
20
66~70
12
15
註:
1.最高投保金額=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最低投保金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金額與最低投保金額限制內,自行決定基本保額。
3.「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去。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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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險費年度
60
第二保險費年度
35
第三保險費年度
25
第四保險費年度
20
第五保險費年度
10
第六保險費年度及之後
0
2.超額保險費
(每定期定額繳交和非定期定額之超額保
費費用率須分別計算與收取)
未滿 100
4.5%
100 萬~500 (不含)
4%
500 萬(含)以上
3%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2.保險成本
取的
加。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資帳戶:反應投資標的值中,詳
如各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應於
;但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
收投資標的轉換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 7 至第 12
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
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臺幣 500
之投資標的轉換費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
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
為之轉換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予收費亦不計入
轉換次數。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
單年
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
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
費用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
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
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計入部分提領
次數。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5 頁,共 17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16 頁,共 17
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4.752
2.664
57
97.551
47.943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17 頁,共 17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險費年度
60
第二保險費年度
35
第三保險費年度
25
第四保險費年度
20
第五保險費年度
10
第六保險費年度及之後
0
2.超額保險費
(每月定期定額繳交和非定期定額繳交之超額保險
費費用率須分別計算與收取)
未滿 100
4.5%
100 萬~500 萬(不含)
4%
500 萬(含)以上
3%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2.保險成本
,每逐年
加。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共同基金之投資標的經理費由投資機構收取委託
理費及投資機構的代操費用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
值中。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換,免
收投資標的轉換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
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 7 至第 12
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超過上述次數的
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
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
為之轉換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予收亦不計入
轉換次數。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
保戶
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
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
費用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
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
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計入部分提領
次數。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詳如
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
國泰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成長累積型)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4.752
2.664
57
97.551
47.943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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