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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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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99 09 0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99.11.03 修正)
中華民國 99 02 08 日國壽字第 99020332
中華民國 99 04 08 日國壽字第 99040237
中華民國 99 09 01 日國壽字第 99090015
中華民國 99 12 02 日國壽字第 99120003
中華民國 100 07 21 日國壽字第 100070009
中華民國 100 12 15 日國壽字第 100120018
中華民國 101 02 03 日國壽字第 101020003
中華民國 101 06 30 日國壽字第 101060007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
保險金額為準。(各投保年齡之最高及最低保額投保倍數表,詳如附表一)。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彈性保險費二種。
三、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四、定期保險費:指依定期繳費別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年繳化定期保險費金
額於投保後,不得變更之。
五、彈性保險費: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金額所繳交之非定期保險費。但要保人如有未按期繳交定期保險費者,頇先補足至繳費當
累計應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後,餘額始予計入彈性保險費。
要保人可選擇以每月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繳交彈性保險費,但頇與定期保險費於同一扣款帳戶中
繳。若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扣繳該次定期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時,本公司皆不予扣款,要保人如有
未按時繳交定期保險費時,頇先補足繳費當期累計應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後,始得續行扣繳每月
性保險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如欲增加或變更其每月自動扣款之彈性保險費金額,應以書面向本
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方生效力。
六、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七、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分為定
期及彈性保險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各保費年度定期保險費定期額繳定期
額繳交之彈性保險費,其保費費用依繳費當時本公司所訂定算與(詳如附
表二)。
八、保費年度:指自本公司收受當次年繳定期保險費之日起,至收受次一年繳定期保險費之日止之期
間,為一保費年度;定期繳費別非年繳者,以實際繳費次數累積滿年應繳保費次數為一保費年
九、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之成本,其金額依附表三之費率按月收取(
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者為限)。前述費率係依據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百分之
九十計算。
十、管理費: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之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之
費用為準。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
用調降,不在此限。
十一、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之相當日,如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
十二、每月扣繳費用:指於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按當時各項投
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扣繳之)險保險費、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
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管理費。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費(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
例計之)於次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十三、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十四、評價日: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
位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
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
其他法定費用。
十六、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指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十九、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本息,依要保人及比換為的計
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分配之日。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
價日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
二十、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
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一、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二、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
提領金額、加值給付、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利息
),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繳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司得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內交司要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約定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三十一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二項所稱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定一期定期保險費、所欠險保及自
效生效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三者之和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交付之定期保險費,應優先抵充停效前未繳之定期保險費。
第一項約定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保險費繳交及扣繳之額度限制
契約保單度定期保險費之繳交金額,得高於附,且得低於投保當時本公司
規定之最低額。
本契約每次彈性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頇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規定之金額範圍。
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本契約保險金額、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
價值三者之和,除以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應達一定比率以上,始得繳交
扣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比率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三項所稱之「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扣繳,但本公司尚未實際收受之保
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三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之前三評價(如將來
因故變更時,則依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之評價日為準)之投資標位淨值、單位數及三家銀行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則本發函約日
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要保人於本契約附加保險費豁免附約者,若被保險人於該附約有效期間
內發生該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已豁免定期保險費者,要保人險費內,非經被保
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本公司給付第十八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第十九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之ㄧ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將強制轉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若要保人逾期未辦理變更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
的,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及該終止投資標的
之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保險費(含加值給付)或經終止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按日單利
存生息。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法令或其基金公開說明書約定事項,拒絕受理該投資標的之申購,致本公司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準用前項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其所投資之全部或一部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配置
之投資標的。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以該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
準,依要保人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後,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四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申請
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五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
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酌收轉換費用。但因前條投資標的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不
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如有依法應先扣繳
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公司為前項再投資時,如該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
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
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相關匯率之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含加值給付)及其利息:為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為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
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每月扣繳費用:為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1.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2.投資標的轉入價值: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為投資標的轉換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保險費以支票繳交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各筆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保單帳戶價值為下列二者之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加值給付自給付之日起、尚未投資之保險費自實際收受各筆保險費之日起,按三家銀行每
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
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計算已
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於其年齡
達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按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備齊理賠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ㄧ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喪葬費用部分上限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備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頇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
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金額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備齊第二十四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三十七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送達時之
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與「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起,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
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於其
年齡達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三十七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改以「送
達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與「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起,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
保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條 加值給付及其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已繳足二年之定期保險費,自第八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
以其(不含)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扣除每月扣繳費用後者為準)之平均值,乘
以加值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給予「加值給付」。
前項加值給付併入本契約之淨保險費中,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單位後分配之。
本契約之加值給付比率為千分之二,本公司得調整之,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
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或受益人、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依法院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或該證明文件所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第十八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領上述金額之人應於一個月內將上述已領之
金額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受該歸還金額之日起恢復本契約效力;並於次一評價日起,
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重新投資配置。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危險保險費,本公司並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之ㄧ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得經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
定所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九條完全殘
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按申領文件送達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二十七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 欠繳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
間的每月扣繳費用、危險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
加保險金額。
第三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但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
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五千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壹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
後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辦理部分提領時,前四次將免收部分提領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
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分提(詳如附表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
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減少部分視為本契約之部分終止。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
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
日起停止效力。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
購或轉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
時,其單位淨值依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載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後,無息返
要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
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
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事故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
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
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二十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法第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詳如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
附表一:
一、國泰人壽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年繳化定期保險費上限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年齡
男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女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年齡
男性年繳定期保
上限
女性年繳定期保
費上限
0 ~10
12
10
45
46
37
11 ~未滿 15 足歲
14
12
46
50
37
15 足歲~21
17
13
47
50
40
22
18
14
48
54
40
23
18
14
49
54
42
24
19
15
50
60
42
25
20
15
51
60
46
26
20
16
52
66
46
27
21
17
53
66
50
28
22
17
54
75
50
29
23
18
55
75
54
30
24
19
56
85
75
31
25
20
57
85
75
32
26
21
58
100
75
33
27
22
59
100
85
34
28
23
60
107
85
35
30
25
61
120
120
36
31
26
62
125
120
37
33
27
63
136
120
38
35
28
64
150
120
39
37
30
65
166
120
40
40
31
66
187
166
41
40
31
67
187
166
42
42
33
68
214
166
43
42
33
69
214
187
44
46
35
70
230
187
註:(其他繳別之繳費上限計算方式)
半年繳保險費×2
年繳保險費上限,季繳保險費×4
年繳保險費上限,月繳保險費×12
年繳保險費上
限。
二、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
50
45
65
80
11 ~未滿 15 足歲
45
46
60
80
15 足歲~20
175
47
60
75
21
170
48
55
75
22
165
49
55
70
23
160
50
50
70
24
155
51
50
65
25
150
52
45
65
26
145
53
45
60
27
140
54
40
60
28
135
55
40
55
29
130
56
35
40
30
125
57
35
40
31
120
58
30
40
32
115
59
30
35
33
110
60
28
35
34
105
61
25
25
35
100
62
24
25
36
95
63
22
25
37
90
64
20
25
38
85
65
18
25
39
80
66
16
18
40
75
67
16
18
41
75
68
14
18
42
70
69
14
16
43
70
70
13
16
44
65
三、初年度最低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
50
60
11 ~未滿 15 足歲
45
50
15 足歲~20
40
45
21~30
35
40
31~40
30
35
41~50
25
30
51~60
20
25
61~65
15
20
66~70
12
15
註:
1.最高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最低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低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金額與最低投保金額限制內,自行決定保險金額。
3.「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去。
「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低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位。
附表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一)定期保險費費用
依據每次定期保險費所屬保費年度,計算每次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
,比例如下表
保費年度
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
1
60
2
35
3
25
4
20
5
10
6 年~
0
(二)彈性保險費費用
與收取。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彈性保險費金額
100(不含)以下
100萬~500萬(不含)
500萬(含)以上
保費費用率
4.5%
4%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管理費」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費用。每月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危險保險費
「危險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性別、到達年齡與保險金額計算,並
自應扣繳之保單年度起逐月收取的人壽保險費,並由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繳。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費(日數
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之)於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保單週月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費
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若要保人
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
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
調
在此限。
(六)其它費用
目前無。但若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應收
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
公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二)部分提領費用
單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
附表三: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年每萬保額)
國泰人壽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4.752
2.664
57
97.551
47.943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附表四: 完全殘廢程度表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能係構成口唇齒舌蓋音音等語音中,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害,醫療專人照護指為命必常生動,
扶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機能度障、腹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一)定期保險費費用
依據每次定期保險費所屬保費年度,計算每次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
率,比例如下表
保費年度
定期保險費之保費費用
1
60
2
35
3
25
4
20
5
10
6 年~
0
(二)彈性保險費費用
每月定期定額繳交和非定期定額繳交之彈性保險費費用率須分別計
與收取。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100 (不含)以下
100 萬~500 萬(不含)
500 萬(含)以上
保費費用率
4.5%
4%
3%
二、保險相關費
(一)管理費
「管理費」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費用。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危險保險費
「危險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性別、到達年齡與保險金額計算,並自
應扣繳之保單年度起逐月收取的人壽保險費,並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繳。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費(日數
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之)於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保單週月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三、投資相關費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
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
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四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
線上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五至第十二次申請轉
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
扣除新臺幣 1000 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六)其它費用
目前無。但若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應收取
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公
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二)部分提領費用
本商品提供保戶每保單年度有四次免費部分提領的權利,但若同一保單
年度提領次數超過四次者,每次自提領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之部
分提領費用。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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