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每月扣繳費用:指於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按當時各項投資
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扣繳之),包括危險保險費、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約保
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及管理費。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危險保險費(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
計之)於次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
十三、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十四、評價日: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須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包含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
定費用。
十六、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指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十九、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本息,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分配之日。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二十、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用
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
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一、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二、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
領金額、加值給付、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利息等),
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但自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繳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