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頁,共 4 頁
第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外幣
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
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下列二款方式中擇一做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給付方式:
一、收益投資機制: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再投資於要保人所指定之
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但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二、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給付: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本批註條
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
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回流標的。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
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
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
人。
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本公司將直接投資於原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
知要保人。
第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於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
「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
泰人壽好事成雙變額萬能壽險」)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撥回資產,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成長平
台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二)前目情形,如該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知
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
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本批註
條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母基金。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
者,不受前述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
人。
本公司得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
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