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國壽字第 103060316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3100010 號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
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
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
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好事成雙變額萬能壽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
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
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新創
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富利多
變額壽險」及「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
本批註條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
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
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
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二、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
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
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富
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
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或規費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下列二款方式中擇一做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給付方式:
一、收益投資機制: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再投資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再投
資平台投資標的。但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二、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給付: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