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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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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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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3 06 25 日國壽字第 103060316
中華民國 103 10 01 日國壽字第 103100010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
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
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
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好事成雙變額萬能壽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
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
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新創
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富利多
變額壽險」及「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
本批註條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
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
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
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二、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以匯式給付因歸責本公事由致未時給者,計利息給,其息按
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
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富
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
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或規費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下列二款方式中擇一做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給付方式:
一、收益投資機制: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再投資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再投
資平台投資標的。但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二、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給付: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
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
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
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回流
的。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
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
人。
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本公司將直接投資於原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僅適用於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
款」之「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
人壽好事成雙變額萬能壽險」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成長
平台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目情形如該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
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
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息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配息平台投資機構分配
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配息平台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
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
先扣除之。
()前目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
為之:
1、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
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
業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
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
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母基金。
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
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2、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
要保人。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五條 批註
本批註條款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至第四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附件一: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
依本契約計價貨幣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新臺幣
美元
收益分配金額標(本契約計價貨幣/)
2,000
50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無。本批註條款無相關費用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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