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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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國壽字第 103060316 號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國泰人壽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
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分配予本公
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
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實際分配方式,
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
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
個營業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二千
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
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
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
二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二、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
其分配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
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用以判斷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
應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