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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及部分提領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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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3 06 25 日國壽字第 103060316
中華民國 103 10 01 日國壽字第 103100010
中華民國 104 04 01 日國壽字第 104040007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國泰人壽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及部分提領批註條」(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
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國泰人壽月月享利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月月享利外幣變額年金
保險」、「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富利雙享
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澳利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
泰人壽金還鑽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
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國泰人壽好事成雙變額萬能壽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
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
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
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國泰人壽樂悠人生變額壽險」、「國泰人壽樂悠人生變額年金
保險」、「國泰人壽樂悠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樂利人生變額壽險」、「國泰人壽樂利
人生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樂利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金采絕倫變額壽險」「國
泰人壽金采絕倫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金采絕倫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金采萬分變額
年金保險」、「國泰人壽金采萬分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多金得利變額壽險」、「國泰人壽
多金得利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多金得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多金富利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多金富利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多金富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國泰人壽樂享人生
變額壽險」、「國泰人壽樂享人生變額年金保險」及「國泰人壽樂享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以下簡
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
險」及「國泰人壽富利多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本批註條
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
產評價日,將次收益分配金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入保
帳戶價值中尚投入投資標的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者,
受本契約收益配金額標準之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由致
於收益實際確日起算十五日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
增加投資標的位數:投資機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予要
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外幣
變額年金保險」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已附
「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富利雙
享平台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下列二款方式中擇一做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給付方式:
一、收益投資機制: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再投資於要保人所指定之
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但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二、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給付: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本批註條
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
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回流標的。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
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算。
()投資數:機構的單給付司時公司分配
人。
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本公司將直接投資於原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於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國泰人壽卓越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及已附加「國泰人壽卓越理財雙平台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國泰人壽好
事成雙變額萬能壽險」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撥回資產,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將直接再投資於原成長平
台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目情形,如該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
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
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本批註
條款附件一)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母基金。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
者,不受前述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投資數:機構的單給付司時公司分配
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五條 部分提領金額限制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及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
值不得低於以下金額標準:
一、本契約計價幣別為新臺幣者:每次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二、本契約計價幣別為美元者:每次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最低為三十美元,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三百美元。
三、本契約計價幣別為澳幣者:每次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最低為澳幣三十元,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澳幣三百元
四、本契約計價幣別為人民幣者:每次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最低為人民幣二百元,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人民幣二千元。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前項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六條 批註
本批註條款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至第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附件一: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
依本契約計價貨幣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新臺幣
美元
澳幣
人民幣
收益分配金額標(本契約計價貨幣/)
1,000
30
3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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