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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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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A型:初次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癌症出院養、癌症外科手術醫、癌症骨髓移植醫癌症門診醫
、癌症化學治、癌症放射線治保險給付,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保險之一千二百倍)
(B型:初次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癌症化學治、癌症放射線治保險給付,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
院醫保險百倍)
(本附約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附約無解約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47月22日管保二字第09402070120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 1月20日國壽字第95010298號
中華民國9512月28日國壽字第95120459號
第一條 附約的訂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終身保險
(以下簡稱主約)訂定之。
要保人申請附加時應於要保書上選擇投保型別,如經本公司承保後即型別之變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對固定組
織所作的病檢查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
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性腫瘤,而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標準』歸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詳如附表一)者為限
二、「原位癌症」係指前項分標準中編號第二三○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病症。
三、「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癌症設備且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
的之醫機構。
四、「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時,投保A型別之被保險人,本公司將依
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投保B型別之被保險人,無本附約第十三條至第十條之給付項目。
本附約各投保型別之給付項目暨給付額表詳如附表二。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如為終身險者,於主約繳費期滿後,本附約保險費將改以繳方式交付。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
約停止效時,本附約效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
效;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約未申請效者,本附約亦得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時起,本附約始能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時,其效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約者。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思表示時,
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二、主約終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但主約因符合完全殘廢並賠殘廢保險而終止時,或本附約
已繳費期滿者,在此限。
三、主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四、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
約已收受之保險費。
五、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計申之保險總額已達給付總額上限。投保A型別者,給付總額
上限為「癌症住院醫保險」之一千二百倍;投保B型別者,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
」之百倍。
依前項第一、二、三、五款原因終止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附約的約權
本附約因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終止時,要保人須同時提出申請,將本附約轉換至申請當時本公司可供轉
換之防癌主約,否則即喪失本條的
約時本公司計算本附約與約後保險約的責任準備差額,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申請時一併補足差
額。
約後的主約以原附約生效日為生效日,續期的主約保險費則按原投保齡之費計算。
第十一條 初次患癌症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患「原位癌症」者,本公司按
其投保型別中「初次患癌症保險」給付額的百分之二十(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
計得之額,給付「初次患癌症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患「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
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初次患癌症保險」給付額(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
計得之額,給付「初次患癌症保險」,但應扣除前項因「原位癌症」已申之「初患癌症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組織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
癌症者,本公司按前二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患癌症保險」。
本附約各投保型別中,「初次患癌症保險」的最高給付額請閱附表二。
第十二條 癌症住院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
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住院醫保險」給付額(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
再乘上實際住院日(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第十三條 癌症出院養保險(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
後出院養者,除前條癌症住院醫保險外,本公司另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出院養保險」給
額(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再乘上實際住院日(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
症出院養保險」。
第十四條 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且實際接受癌症治之外科
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給付額(閱附表二)乘以
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
第十五條 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且實際接受癌症治之骨髓
移植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骨髓移植保險」給付額(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
「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癌症門診醫保險(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症
門診治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門診醫保險」給付額(閱附表二)乘以
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
前項治,如有同一程內之多次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程」,係指依全民健
保的規範,對於同一診斷需續施者而言。
「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最多以被保險人前一次住院實際住院日的二倍
為限。但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數不受前段限制。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
醫院接受化學治者,每次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化學治保險」給付額(閱附表二)
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化學治保險」。
「癌症化學治保險」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二者
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
醫院接受放射線治者,每次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放射線治保險」給付額(閱附表
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二者
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的申(一)
受益人申「初次患癌症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組織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或住院證明。)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保險的申(二)
受益人申「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
「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化學治保險」、「癌症放射
線治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住院醫證明文件,或癌症外科手術證明文件,或癌症骨髓移植醫證明文件,或癌症門
診醫證明文件,或癌症化學治證明文件,或癌症放射線治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各項證明文件。)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投保單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後,給付總額上限依減少後之「癌症住院醫保險」計算,但須等比扣除
減少投保單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
第二十四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
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返還或補繳,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
國際分號碼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200至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準』。
附表二:各投保型別之給付項目、給額暨給付總額上限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一投保單位
投保型別
給付項目 給付
A型 B型
初次患癌症保險(最高給額)
10,000元
(原位癌給付20%)
5,000元
(原位癌給付20%)
癌症住院醫保險 200元 200元
癌症出院養保險 100元
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 2,000元
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 30,000元
癌症門診醫保險 100元
癌症化學治保險 200元 200元
癌症放射線治保險 200元 200元
給付總額上限
癌症住院醫保險
之一千二百倍
癌症住院醫保險
百倍
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繳費
單位:元∕每 1 單位
男性
15 20 30 15 20 30
投保
A B A B A B A B A B A B
0 363 199 284 156 201 111 298 167 234 131 166 93
1 361 197 282 154 199 109 298 166 233 130 164 92
2 361 197 281 153 197 108 298 165 233 129 164 91
3 362 197 282 153 197 108 300 166 234 129 164 91
4 365 198 284 154 198 108 303 167 235 130 165 91
5 370 200 287 155 200 109 306 168 238 131 167 92
6 375 202 291 157 203 110 311 171 242 133 169 93
7 382 206 297 160 207 112 317 173 246 135 172 95
8 390 210 303 163 211 114 323 176 251 137 176 97
9 398 214 309 166 216 116 329 179 255 140 179 98
10 406 218 315 169 220 119 335 182 260 142 183 100
11 414 222 321 173 225 121 340 185 264 144 186 101
12 423 227 328 176 230 123 346 188 269 146 189 103
13 431 231 335 180 235 126 352 191 273 148 193 105
14 440 236 342 183 240 129 358 194 278 150 196 106
15 450 241 349 187 245 132 364 197 283 153 200 108
16 460 246 357 191 251 135 371 200 289 156 204 111
17 470 251 365 195 257 138 378 204 294 159 209 113
18 480 257 373 200 263 141 386 208 300 162 213 115
19 490 262 382 204 270 145 394 213 307 166 219 118
20 501 268 390 209 276 148 402 217 314 170 224 121
21 512 274 399 214 283 152 412 222 322 174 230 125
22 524 280 408 219 290 156 421 228 330 178 237 128
23 536 286 418 224 298 160 432 233 338 183 243 132
24 548 293 428 229 306 164 443 239 347 188 251 136
25 560 299 438 234 314 169 454 245 356 193 258 140
26 573 306 448 240 322 173 465 251 366 198 266 144
27 586 313 459 246 331 178 477 258 376 203 274 148
28 600 321 470 252 340 183 489 264 385 208 282 153
29 614 328 482 258 350 188 500 270 395 214 290 157
30 628 335 494 264 360 194 512 277 405 219 298 162
31 643 343 506 271 371 199 522 282 414 224 306 166
32 658 351 519 278 382 205 533 288 423 229 313 170
33 674 359 532 285 393 211 543 294 431 234 320 174
34 689 368 546 292 405 218 553 299 440 238 327 178
35 706 376 559 299 417 224 562 304 447 242 334 181
36 722 385 573 306 430 231 571 309 455 246 341 185
37 739 394 588 314 443 238 580 313 463 250 348 188
38 756 403 603 322 457 246 590 318 471 254 355 192
39 773 412 618 330 471 253 599 323 479 258 362 196
40 791 421 634 338 486 261 608 328 487 263 369 200
41 809 430 650 347 502 269 618 333 495 267 377 204
42 828 440 667 355 518 278 628 338 504 272 386 208
43 847 450 684 364 535 287 639 343 513 276 395 213
44 867 460 703 374 554 296 649 349 523 281 404 218
45 887 470 721 383 572 306 660 354 532 286 414 223
46 908 480 740 393 671 360 542 291
47 929 491 760 403 683 366 553 297
48 951 502 781 413 694 371 563 302
49 974 513 803 424 705 377 574 307
50 997 524 825 435 715 382 584 312
51 1022 536 848 446 725 387 593 317
52 1047 547 873 458 734 391 603 322
53 1073 560 899 470 744 396 613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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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193 619 791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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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255 648 825 437
60 1283 660 844 447
註:個人件費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二個月)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則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繳=繳費×0.52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季繳費繳費×0.262 ───┼
月繳費繳費×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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