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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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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3 10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
(104.05.29 修正)
中華民國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104.08.04 修正)
101 09 25 101090789
101 09 28 101092894
中華民國 107 12 27 10712002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訂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險費係指投保要保將本契約計價貨幣匯入公司指定外匯存款帳戶躉繳保險(
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須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且不得低於相當於新臺
幣三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一、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二、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
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利
息之總額。
十三、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向其主管機關報備成立之日。
十四、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十五、營業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下列金額,依投資標的當日淨值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
()淨保險費本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
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復效所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復效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之次一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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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評價日將復效保險費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收到轉出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轉出金額投
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
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年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
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淨保險費本息以每十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
位所位數日後有部者,資標單位為提保單內剩之單
數。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效力恢復後或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因第九條之
事由終止時,本公司將相關金額依第七條之約定轉換為該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再除以本公司
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
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五、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六、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七、投資機構: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經
理機構或管理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契約司依價值付未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契約效力的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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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
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償還保
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本契約效力恢復時相關金額之重新投資配置:依本公司實際收到相關金額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復效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計價貨幣。
三、年金給付: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
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計價貨幣。
四、第二條第二十三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
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
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
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機構之
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並投資配置於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將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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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該投資標的。
第十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
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
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
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本公司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證期間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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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金累屆滿保單帳戶如已年領給付一百元之計價
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項及第三項金額之計算,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保管銀行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之
盤價為換算基準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付:險人給付始日者,機構相關後十營業
日內,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付:險人金給始日者,公司第十約定之年額給
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但第一次給付應於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
關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為之。
第十五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
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三萬元之等值
價貨幣。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其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始收齊第十九條之申請文件者,則返還收齊申請文件
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投資配置日()後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十九條約定申
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第十八條 失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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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九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或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
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以匯款方式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
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未償款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三條 不分紅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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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關追償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五款、第十六款、第七條第四項、第二
十五條及附表一另有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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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管轄法院
本契者,以要保人地地院為轄法要保所在民國境外
,以總公方法審管院。排除者保護法十七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一條 發行不成立之處
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
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
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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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機構及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國泰紐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基金保管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紐幣(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惟對以新臺幣換匯為紐幣
之申購人而言,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年期(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
(即投資配置日)起為期 7
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本基金為首次募集,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
標的發行機構向金管會報備成立之日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成立之日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是否配息:
保本比率:紐幣淨保險費本息之 130%(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
申請,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如因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所得之扣繳稅率或其他相關稅法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率將依相關稅法之變更調整之。
經理費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5%之比率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成立時
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起五
個資產評價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反應於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5%(反應於基金淨值中)
申購手續費:
贖回手續費: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方式:
10 元紐幣(每單位面額)×(保本比率+參與率×連結標的表現+差異值)
=10 元紐幣(每單位面額)×[130%+參與率×(1.19%+道瓊工業指數的月平均報酬率)+差異
]
=10 元紐幣(每單位面額)×{130%+參與率×{1.19%+[(DJI
1
- DJI
0
) / DJI
0
]/ N}+差異值}
其中
圍為40%~160%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確以投
的發機構之數
DJI
1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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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I
0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N: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N = 7() x 12() = 84
其中之「差異值」來源為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1「參與率×連結標的表現+差異值」不為負值。
2: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於投資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保
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www.cathay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36-599
查詢相關資訊。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部位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
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
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限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
得成立。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保本比率之條件時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將淨保險費本息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淨保險
費本息之翌日起至其發還淨保險費本息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
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相關金額後,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併同利息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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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非保本型基金)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鏈結:
本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附件一所載相同計價幣
別之投資標的,若無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時,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美元現金基金(
元累積)
投資標的名稱
基金種類
投資機構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富達基金-元現金基金(
元累積)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
股份有限公司
澳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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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二、保單管理費: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2.投資標的經理費
3.投資標的保管費
4.投資標的贖回費
5.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匯款費用(詳細請參考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一次給付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
付未支領年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保險
單借款、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
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假設預定利率:2.25%
單位:元/每元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10
15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7
37.0257
38.1067
37.0284
38.1087
37.0364
38.1129
37.0524
38.1199
8
36.8392
37.9441
36.8423
37.9462
36.8518
37.9508
36.8693
37.9583
9
36.6485
37.7777
36.6521
37.7800
36.6633
37.7850
36.6824
37.7931
10
36.4534
37.6075
36.4579
37.6101
36.4709
37.6156
36.4915
37.6243
11
36.2541
37.4335
36.2598
37.4364
36.2745
37.4425
36.2967
37.4517
12
36.0504
37.2558
36.0577
37.2591
36.0740
37.2657
36.0979
37.2755
13
35.8427
37.0744
35.8516
37.0781
35.8697
37.0853
35.8952
37.0956
14
35.6312
36.8892
35.6418
36.8933
35.6614
36.9010
35.6887
36.9119
15
35.4162
36.7001
35.4285
36.7047
35.4496
36.7130
35.4786
36.7244
16
35.1983
36.5072
35.2120
36.5122
35.2344
36.5210
35.2652
36.5331
17
34.9781
36.3105
34.9928
36.3159
35.0164
36.3251
35.0487
36.3378
18
34.7557
36.1100
34.7712
36.1158
34.7956
36.1253
34.8295
36.1387
19
34.5310
35.9056
34.5468
35.9117
34.5719
35.9216
34.6072
35.9357
20
34.3030
35.6973
34.3190
35.7036
34.3445
35.7138
34.3814
35.7286
21
34.0708
35.4847
34.0867
35.4912
34.1129
35.5018
34.1514
35.5173
22
33.8333
35.2677
33.8493
35.2743
33.8762
35.2853
33.9168
35.3017
23
33.5900
35.0461
33.6062
35.0528
33.6341
35.0642
33.6772
35.0815
24
33.3407
34.8196
33.3573
34.8264
33.3866
34.8384
33.4326
34.8567
25
33.0855
34.5881
33.1027
34.5951
33.1336
34.6077
33.1832
34.6272
26
32.8246
34.3514
32.8425
34.3587
32.8755
34.3720
32.9290
34.3928
27
32.5580
34.1094
32.5769
34.1171
32.6122
34.1312
32.6702
34.1534
28
32.2858
33.8621
32.3057
33.8701
32.3439
33.8852
32.4068
33.9090
29
32.0078
33.6092
32.0292
33.6178
32.0705
33.6340
32.1388
33.6596
30
31.7243
33.3508
31.7472
33.3600
31.7922
33.3774
31.8663
33.4050
31
31.4350
33.0868
31.4598
33.0968
31.5089
33.1156
31.5894
33.1454
32
31.1403
32.8175
31.1673
32.8282
31.2209
32.8485
31.3081
32.8807
33
30.8402
32.5427
30.8697
32.5542
30.9283
32.5761
31.0227
32.6109
34
30.5348
32.2624
30.5671
32.2748
30.6311
32.2984
30.7332
32.3362
35
30.2242
31.9764
30.2597
31.9899
30.3294
32.0153
30.4398
32.0563
36
29.9086
31.6848
29.9475
31.6993
30.0233
31.7268
30.1424
31.7712
37
29.5879
31.3873
29.6307
31.4029
29.7129
31.4327
29.8413
31.4810
38
29.2625
31.0838
29.3094
31.1008
29.3984
31.1330
29.5365
31.1855
39
28.9325
30.7744
28.9837
30.7927
29.0799
30.8277
29.2284
30.8848
40
28.5982
30.4591
28.6539
30.4789
28.7576
30.5169
28.9169
30.5789
41
28.2598
30.1377
28.3201
30.1591
28.4317
30.2004
28.6025
30.2678
42
27.9174
29.8102
27.9824
29.8333
28.1022
29.8783
28.2850
29.9516
43
27.5710
29.4766
27.6409
29.5016
27.7692
29.5505
27.9648
29.6302
44
27.2205
29.1366
27.2955
29.1638
27.4328
29.2171
27.6418
29.3039
45
26.8656
28.7903
26.9459
28.8199
27.0926
28.8778
27.3159
28.9725
46
26.5061
28.4375
26.5919
28.4698
26.7488
28.5329
26.9872
28.6362
47
26.1418
28.0782
26.2336
28.1136
26.4012
28.1822
26.6557
28.2951
48
25.7727
27.7125
25.8709
27.7511
26.0500
27.8259
26.3217
27.9493
49
25.3990
27.3405
25.5040
27.3826
25.6954
27.4643
25.9853
27.5991
50
25.0207
26.9623
25.1329
27.0081
25.3373
27.0973
25.6469
27.2447
51
24.6378
26.5779
24.7578
26.6278
24.9761
26.7252
25.3068
26.8864
52
24.2504
26.1875
24.3786
26.2418
24.6117
26.3482
24.9652
26.5243
53
23.8585
25.7910
23.9955
25.8501
24.2445
25.9664
24.6225
26.1587
54
23.4622
25.3883
23.6086
25.4527
23.8745
25.5799
24.2790
25.7897
55
23.0615
24.9792
23.2180
25.0495
23.5022
25.1886
23.9351
25.4175
56
22.6566
24.5637
22.8239
24.6406
23.1278
24.7928
23.5912
25.0424
57
22.2477
24.1417
22.4265
24.2260
22.7517
24.3926
23.2477
24.6645
58
21.8348
23.7135
22.0259
23.8061
22.3742
23.9884
22.9050
24.2844
59
21.4180
23.2795
21.6223
23.3811
21.9957
23.5804
22.5635
23.9025
60
20.9974
22.8399
21.2161
22.9514
21.6164
23.1691
22.2236
23.5194
61
20.5733
22.3952
20.8076
22.5175
21.2369
22.7550
21.8859
23.1355
62
20.1458
21.9456
20.3970
22.0795
20.8575
22.3383
21.5507
22.7513
63
19.7149
21.4911
19.9847
21.6376
20.4785
21.9194
21.2187
22.3674
64
19.2809
21.0321
19.5710
21.1921
20.1004
21.4985
20.8902
21.9844
65
18.8438
20.5686
19.1561
20.7432
19.7236
21.0762
20.5657
21.6029
66
18.4043
20.1009
18.7405
20.2912
19.3485
20.6527
20.2459
21.2236
67
17.9630
19.6292
18.3249
19.8364
18.9759
20.2287
19.9313
20.8474
68
17.5207
19.1537
17.9100
19.3789
18.6064
19.8045
19.6227
20.4751
69
17.0781
18.6745
17.4964
18.9192
18.2406
19.3807
19.3206
20.1073
70
16.6355
18.1917
17.0845
18.4575
17.8790
18.9579
19.0254
19.7448
71
16.1931
17.7054
16.6744
17.9938
17.5219
18.5367
18.7376
19.3884
72
15.7509
17.2155
16.2665
17.5287
17.1696
18.1179
18.4576
19.0388
73
15.3089
16.7223
15.8607
17.0624
16.8225
17.7021
18.1857
18.6969
74
14.8672
16.2260
15.4575
16.5954
16.4809
17.2901
17.9221
18.3635
75
14.4258
15.7267
15.0569
16.1283
16.1452
16.8827
17.6672
18.0392
76
13.9849
15.2248
14.6592
15.6617
15.8157
16.4806
17.4210
17.7250
77
13.5443
14.7206
14.2645
15.1964
15.4928
16.0846
17.1838
17.4214
註:本表假設轉換當時之預定利率為 2.25%
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契約相關費用表
一、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 %
1:要保其設公司銀行外匯,且約定方式交保
者,其匯費用概由本公司負
2: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3「非保本型基金」係指本契約條款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或本契約條款附件一
之投資標的終止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
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百分之
五。
()、保險相關費用
()、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條款第四條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收款費用
保戶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
費、或依第十條或第十九條約
定歸還款項
保戶負擔( 1)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返還保
險費或帳戶價值
年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
領、保險單借款、分期給付年
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2)
()、投資相關費用
保本型
基金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非保本
型基金
( 3)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本型基金: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國泰紐幣保本
證券投資信託基
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5%之比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成
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
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0.05%/
註:本基金之經理費於核准成立時一次收取 3.5%,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非保本型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申購
手續費
最高投資標的
經理費每年(%)
最高投資標的保
管費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富達基金-元現金基
(美元累積)
貨幣市場型
0.40
0.35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0.58
0.14
註一上述各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係以 107 10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各投資機構所提供
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註二: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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