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頁,共 12 頁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
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償還保
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本契約效力恢復時相關金額之重新投資配置:依本公司實際收到相關金額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復效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計價貨幣。
三、年金給付: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
幣,再依當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計價貨幣。
四、第二條第二十三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
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
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
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
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終止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機構之
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並投資配置於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將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