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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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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1 09 25 10109078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計價貨幣: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本型基金,以下同)之計價貨幣。
保險費指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以計價貨幣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匯款費
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躉繳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須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且不得低於相當於新臺幣
三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
三、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
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四、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五、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六、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
幣活期存款年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利息之總額。
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交
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
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八、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其
主管機關報備成立之日。
九、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十、營業日: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一、評價日: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須為前款所訂之營業日及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
券交易所之營業日。
十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
十三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非保本型基金以下同)之經理或發行公司
十四、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之投資項目(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五、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下列金額,依投資標的當日淨值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
()淨保險費本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於附
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復效所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復效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之次一評價
日將復效保險費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公司將於收到轉出金額之次一評價日將轉出金額投資配置
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十六、投資標的運用期: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年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淨保險費本息以每十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
位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
數。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效力恢復後或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因第二十八條之事由
終止時,本公司將相關金額依附件三之匯率約定轉換為該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再除以本公
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
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包含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
定費用。
十九、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經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所公告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並以計價貨幣計算之價值。
二十、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用於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最新狀況
之專屬帳戶。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二、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止之期間。
二十三、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五、年金金額:指要保人選擇分期給付年金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按年給付之金
額。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八、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保險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退還保險費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年金
約金或部分提領險單借款等)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除經
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交付保人第十定歸本公
付之支領額、十九定退司所
行及間銀款費
本公司負擔。
選擇行之動轉
者,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給付二項項第一款
定之,匯
(或扣除)由收其匯概由
負擔。
給付第十三第二第十條約定
銀行中間收款(或扣)
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
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因第二十七條之事由返還保險費時,要保人無須負擔任何匯款費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者,其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投資配置日」前: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止,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計價貨幣之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為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
三項之申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其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公司於投資配置()後、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始收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者,則返還收齊申請文
件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投資配置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評價
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於收齊第十五第三項
之申請文件後,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現利率同預定利率)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
利率同預定利率)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
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該筆金額並確認收款明細後
之次一評價日,將該筆金額重新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契約效力自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身故受益人應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
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付開始日後者,依前項約定辦理。
第一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後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未支
之年金餘額則係以本公司收齊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申請文件時為準。
第十一 年金給付的開始
本公司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保證期間。
本公司應將年金給付內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給付內容,仍應
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情況為準。
第十二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依前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後,年金受益人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以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之。
前項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者,本公司改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金額者,本公司應將超出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金額之計算,以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保管銀行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之收
盤價為換算基準
第十三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相關金額後十個營
業日內,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之後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條第一項約定方式計算之年
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但第一次給付應
於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相關金額後十個營業日內為之。
要保人得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但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權利。
第十四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九條或第十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五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內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
後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同預定利率。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
應以接到通知時之次一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減少單位數之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提領減少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且減少後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十單位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與契約的停復效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中央銀行規定之借款額度
本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
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當未償還之借款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
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
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申請復效。要保人屆期仍未
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
戶價值。
申請復效時,如有尚未清償之借款本息者,應一併清償之;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金額之復效保
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
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將於復效日後且實際收到第三項復效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依約定將該筆金
額重新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
約保險單借款本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
本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十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第十七條第七項及第
二十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 特殊情事之評價
投資標的運用期內,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遇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所屬公司因故暫停揭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者,本公司依前述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應付數額,且不負擔遲延責任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第二十七 發行不成立之處
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
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利息時,應將利息
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二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終止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終止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並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
投資標的。
第二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
資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
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 %
1: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險費
者,其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3「非保本型基金」係指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
)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
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百分之五。
()、保險相關費用
()、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條款第四條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收款費用
保戶
、或條約
保戶負擔( 1)
本公司負擔
一次給付年金返還
或給付未
支領年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
領、保險單借款、分期給
付年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2)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3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保本型基金: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國泰紐幣保本
證券投資信託基
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5%之比
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成
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
以紐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0.05%/
註:本基金之經理費於核准成立時一次收取 3.5%,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二、非保本型基金: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富達基金II-澳元
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
0.003%~0.35%/
富達基金II-美元
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1%/
0.003%~0.35%/
附件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國泰紐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基金保管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紐幣(本基金係以紐幣計價惟對以新臺幣換匯為紐幣之申購人而
言,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年期(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即投資配
置日)起為期 7
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本基金為首次募集,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向金管會報備成立之日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成立之日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是否配息:
保本比率:紐幣淨保險費本息之 130%(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到期
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如因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所得之扣繳稅率或其他相關稅法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率將依相關稅法之變更調整之。
經理費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5%之比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
間的總報酬,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紐幣自本基金撥
付之(反應於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5%(反應於基金淨值中)
申購手續費:
贖回手續費: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方式:
10(紐幣金額)×(保本比率+參與率×連結標的表現+差異值)
=10(紐幣金額)×[130%+參與率×(1.19%+道瓊工業指數的月平均報酬率)+差異值]
=10(紐幣金額)×{130%+參與率×{1.19%+[(DJI
1
- DJI
0
) / DJI
0
]/ N}+差異值}
其中
與率 40%~160%資配日確投資的發公司告之值為
DJI
1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DJI
0
:投資配置日之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收盤價
N: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N = 7() x 12() = 84
其中之「差異值」來源為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註: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於投資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保戶
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www.cathay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36-599
查詢相關資訊。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
非保證,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部位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
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限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
得成立。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保本比率之條件時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將淨保險費本息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淨保險
費本息之翌日起至其發還淨保險費本息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
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相關金額後,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併同利息返還予要保人。
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非保本型基金)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鏈結:
本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附件一所載相同計價幣
別之投資標的,若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時,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 II美元幣基
金。
投資標的名稱
基金種類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
計價幣別
是否配息
富達基金 II-澳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澳幣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美元
附件三:匯率計算說明
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恢復契約效力,或因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情形而投資配置於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非保本型基金)者,其相關匯率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依本公司實際收到相關金額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三家銀行收盤買
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轉
入之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計價貨幣。
三、年金給付: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計價貨幣。
※非保本型基金之計價幣別與本契約計價貨幣屬於相同幣別時,則無須轉換幣別,不適用上
述之匯率計算方式。
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假設預定利率:2.25%
單位:元/每元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10
15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7
37.0257
38.1067
37.0284
38.1087
37.0364
38.1129
37.0524
38.1199
8
36.8392
37.9441
36.8423
37.9462
36.8518
37.9508
36.8693
37.9583
9
36.6485
37.7777
36.6521
37.7800
36.6633
37.7850
36.6824
37.7931
10
36.4534
37.6075
36.4579
37.6101
36.4709
37.6156
36.4915
37.6243
11
36.2541
37.4335
36.2598
37.4364
36.2745
37.4425
36.2967
37.4517
12
36.0504
37.2558
36.0577
37.2591
36.0740
37.2657
36.0979
37.2755
13
35.8427
37.0744
35.8516
37.0781
35.8697
37.0853
35.8952
37.0956
14
35.6312
36.8892
35.6418
36.8933
35.6614
36.9010
35.6887
36.9119
15
35.4162
36.7001
35.4285
36.7047
35.4496
36.7130
35.4786
36.7244
16
35.1983
36.5072
35.2120
36.5122
35.2344
36.5210
35.2652
36.5331
17
34.9781
36.3105
34.9928
36.3159
35.0164
36.3251
35.0487
36.3378
18
34.7557
36.1100
34.7712
36.1158
34.7956
36.1253
34.8295
36.1387
19
34.5310
35.9056
34.5468
35.9117
34.5719
35.9216
34.6072
35.9357
20
34.3030
35.6973
34.3190
35.7036
34.3445
35.7138
34.3814
35.7286
21
34.0708
35.4847
34.0867
35.4912
34.1129
35.5018
34.1514
35.5173
22
33.8333
35.2677
33.8493
35.2743
33.8762
35.2853
33.9168
35.3017
23
33.5900
35.0461
33.6062
35.0528
33.6341
35.0642
33.6772
35.0815
24
33.3407
34.8196
33.3573
34.8264
33.3866
34.8384
33.4326
34.8567
25
33.0855
34.5881
33.1027
34.5951
33.1336
34.6077
33.1832
34.6272
26
32.8246
34.3514
32.8425
34.3587
32.8755
34.3720
32.9290
34.3928
27
32.5580
34.1094
32.5769
34.1171
32.6122
34.1312
32.6702
34.1534
28
32.2858
33.8621
32.3057
33.8701
32.3439
33.8852
32.4068
33.9090
29
32.0078
33.6092
32.0292
33.6178
32.0705
33.6340
32.1388
33.6596
30
31.7243
33.3508
31.7472
33.3600
31.7922
33.3774
31.8663
33.4050
31
31.4350
33.0868
31.4598
33.0968
31.5089
33.1156
31.5894
33.1454
32
31.1403
32.8175
31.1673
32.8282
31.2209
32.8485
31.3081
32.8807
33
30.8402
32.5427
30.8697
32.5542
30.9283
32.5761
31.0227
32.6109
34
30.5348
32.2624
30.5671
32.2748
30.6311
32.2984
30.7332
32.3362
35
30.2242
31.9764
30.2597
31.9899
30.3294
32.0153
30.4398
32.0563
36
29.9086
31.6848
29.9475
31.6993
30.0233
31.7268
30.1424
31.7712
37
29.5879
31.3873
29.6307
31.4029
29.7129
31.4327
29.8413
31.4810
38
29.2625
31.0838
29.3094
31.1008
29.3984
31.1330
29.5365
31.1855
39
28.9325
30.7744
28.9837
30.7927
29.0799
30.8277
29.2284
30.8848
40
28.5982
30.4591
28.6539
30.4789
28.7576
30.5169
28.9169
30.5789
41
28.2598
30.1377
28.3201
30.1591
28.4317
30.2004
28.6025
30.2678
42
27.9174
29.8102
27.9824
29.8333
28.1022
29.8783
28.2850
29.9516
43
27.5710
29.4766
27.6409
29.5016
27.7692
29.5505
27.9648
29.6302
44
27.2205
29.1366
27.2955
29.1638
27.4328
29.2171
27.6418
29.3039
45
26.8656
28.7903
26.9459
28.8199
27.0926
28.8778
27.3159
28.9725
46
26.5061
28.4375
26.5919
28.4698
26.7488
28.5329
26.9872
28.6362
47
26.1418
28.0782
26.2336
28.1136
26.4012
28.1822
26.6557
28.2951
48
25.7727
27.7125
25.8709
27.7511
26.0500
27.8259
26.3217
27.9493
49
25.3990
27.3405
25.5040
27.3826
25.6954
27.4643
25.9853
27.5991
50
25.0207
26.9623
25.1329
27.0081
25.3373
27.0973
25.6469
27.2447
51
24.6378
26.5779
24.7578
26.6278
24.9761
26.7252
25.3068
26.8864
52
24.2504
26.1875
24.3786
26.2418
24.6117
26.3482
24.9652
26.5243
53
23.8585
25.7910
23.9955
25.8501
24.2445
25.9664
24.6225
26.1587
54
23.4622
25.3883
23.6086
25.4527
23.8745
25.5799
24.2790
25.7897
55
23.0615
24.9792
23.2180
25.0495
23.5022
25.1886
23.9351
25.4175
56
22.6566
24.5637
22.8239
24.6406
23.1278
24.7928
23.5912
25.0424
57
22.2477
24.1417
22.4265
24.2260
22.7517
24.3926
23.2477
24.6645
58
21.8348
23.7135
22.0259
23.8061
22.3742
23.9884
22.9050
24.2844
59
21.4180
23.2795
21.6223
23.3811
21.9957
23.5804
22.5635
23.9025
60
20.9974
22.8399
21.2161
22.9514
21.6164
23.1691
22.2236
23.5194
61
20.5733
22.3952
20.8076
22.5175
21.2369
22.7550
21.8859
23.1355
62
20.1458
21.9456
20.3970
22.0795
20.8575
22.3383
21.5507
22.7513
63
19.7149
21.4911
19.9847
21.6376
20.4785
21.9194
21.2187
22.3674
64
19.2809
21.0321
19.5710
21.1921
20.1004
21.4985
20.8902
21.9844
65
18.8438
20.5686
19.1561
20.7432
19.7236
21.0762
20.5657
21.6029
66
18.4043
20.1009
18.7405
20.2912
19.3485
20.6527
20.2459
21.2236
67
17.9630
19.6292
18.3249
19.8364
18.9759
20.2287
19.9313
20.8474
68
17.5207
19.1537
17.9100
19.3789
18.6064
19.8045
19.6227
20.4751
69
17.0781
18.6745
17.4964
18.9192
18.2406
19.3807
19.3206
20.1073
70
16.6355
18.1917
17.0845
18.4575
17.8790
18.9579
19.0254
19.7448
71
16.1931
17.7054
16.6744
17.9938
17.5219
18.5367
18.7376
19.3884
72
15.7509
17.2155
16.2665
17.5287
17.1696
18.1179
18.4576
19.0388
73
15.3089
16.7223
15.8607
17.0624
16.8225
17.7021
18.1857
18.6969
74
14.8672
16.2260
15.4575
16.5954
16.4809
17.2901
17.9221
18.3635
75
14.4258
15.7267
15.0569
16.1283
16.1452
16.8827
17.6672
18.0392
76
13.9849
15.2248
14.6592
15.6617
15.8157
16.4806
17.4210
17.7250
77
13.5443
14.7206
14.2645
15.1964
15.4928
16.0846
17.1838
17.4214
註:本表假設轉換當時之預定利率為 2.25%
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契約相關費用表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 %
1:要保其設公司銀行外匯,且約定方式交保
者,其匯費用概由本公司負
2: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3「非保本型基金」係指保單條款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僅供契約復效時或保單條款附件一之投
資標的終止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
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百分之五。
()、保險相關費用
()、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條款第四條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收款費用
保戶
保戶負擔( 1)
本公司負擔
一次給付年金返還
或給付未
支領年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部分提
領、保險單借款、分期給
付年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2)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3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贖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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