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泰人壽幸福保本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國壽字第 101090789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計價貨幣: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本型基金,以下同)之計價貨幣。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以計價貨幣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匯款費
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躉繳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須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且不得低於相當於新臺幣
三十萬元之等值計價貨幣金額。
三、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
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四、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五、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六、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計價貨
幣活期存款年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利息之總額。
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交
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
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八、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其
主管機關報備成立之日。
九、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十、營業日: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一、評價日:指用於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須為前款所訂之營業日及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
券交易所之營業日。
十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
十三、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指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非保本型基金,以下同)之經理或發行公司。
十四、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提供之投資項目(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五、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下列金額,依投資標的當日淨值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
(一)淨保險費本息: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於附
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二)復效所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復效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之次一評價
日將復效保險費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三)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收到轉出金額之次一評價日將轉出金額投資配置
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十六、投資標的運用期: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年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數: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淨保險費本息以每十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
位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
數。
(二)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指本契約效力恢復後或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因第二十八條之事由
終止時,本公司將相關金額依附件三之匯率約定轉換為該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再除以本公
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
提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包含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