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
定費用。
十九、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經投資標的發行或所屬公司所公告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並以計價貨幣計算之價值。
二十、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用於記錄其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最新狀況
之專屬帳戶。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八條約定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二、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止之期間。
二十三、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二十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五、年金金額:指要保人選擇分期給付年金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按年給付之金
額。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八、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保險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款項之收付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付(例如收取保險費、退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給付年金、解
約金或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等)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除經
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
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
者,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
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
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約定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
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
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因第二十七條之事由返還保險費時,要保人無頇負擔任何匯款費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