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
(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7日國壽字第101030001號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國壽字第101060002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國壽字第101120008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
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三、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四、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五、淨投資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危險保險費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六、淨投資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投資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七、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六條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詳如附表一)。
八、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詳
如附表一)。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障,自危險保險費中所提
存之款項。
十、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
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
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一、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第十一條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
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二、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
額總和。
十三、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並確認當次收益分配
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十四、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投資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
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根據第
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十五、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包含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
定費用。
十七、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其發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八、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