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依第三項約定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
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十五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第二項之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將該筆金額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配置。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屆滿日之次一評價日的
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頇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返
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頇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
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之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如已超過第三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本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頇文件並送
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評價日為基準,計算其原應得之保險金中所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返還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前條
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領上述金
額之人應於一個月內將上述已領之金額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受該歸還金額之日起恢復契約效
力。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
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
所頇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評價日為基準,計算其原應得之保險金中所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返還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