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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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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
(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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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三十萬元,最高
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四、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五、淨投資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危險保險費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六、淨投資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投資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六條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詳如表一
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詳
如附表一)。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障,自危險保險費中所提
存之款項。
十、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
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
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一、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配息停泊標的: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第十一條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
付之匯款帳號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二、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
額總和。
十三、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並確認當次收益分配
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十四、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投資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
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根據
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十五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須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包含
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
定費用。
十七、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其發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八、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一、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危險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日
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和,扣除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給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八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或收益分配金額、保險單借
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投資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
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為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第十三條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投資標的一經終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約定辦
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終止或關閉之一般投資標的,就要保人於要保書所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一般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
標的者,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契約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
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
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詳如附表四投資標的轉換範例說明)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八條第二項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轉換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再依前述匯率計
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按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單位
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
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應以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
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各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
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
日,將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用以判斷收益分配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轉
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
依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得於接獲主
管機關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於網站公告其處理方式。
第十三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際收險費之日每月家銀當月一個日牌期存款年平均
值,將淨投資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二、「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要保人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二千元,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十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詳如附表一)後給付。但如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計入
部分提領次數。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受影響。
第十五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
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將立即
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
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款本
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
第十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約定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
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十五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第二項之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將該筆金額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配置。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屆滿日之次一評價日的
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八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返
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
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葬費第四所定所承範圍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如已超過第三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本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件並送
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評價日為基準,計算其原應得之保險金中所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返還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
第十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身故用保要保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前
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領上述金
額之人應於一個月內將上述已領之金額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受該歸還金額之日起恢復契約效
力。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二十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
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
之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評價日為基準,計算其原應得之保險金中所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返還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所應給付之
期限。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齊前付之可歸未在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評價日為
基準計算受益人原應得之保險金中所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時,其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
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現金給付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後,無息返還要保人
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三十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
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之保險金額與原保險金額之比例返還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
二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六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詳如國泰人壽富利多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保費費用
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金額
30 ()~50
50 ()200
200 ()以上
保費費用率
6%
5%
4%
二、保險相關費
危險保險費
指依被保性別年齡險金計算本公提供保險自本契約
生效起至滿日止身故、葬費或完殘廢障所之成,並由要
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危險保險費費率表如附表)。
三、投資相關費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三)基金保管
已反應在基金淨值中。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保單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四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透過網際
網路方式請投標的轉換,同保單度內五至第二次轉換
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出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轉換費用。但因投資標的終止而申請轉換,或申請轉配息停泊標
的者投資標的之轉換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公司得報主管機關
調整換費並應三個月通知保人但對保人利之用調降,
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六)其他費用
目前公司取任費用。依各投資的之最新公開明書約定
有其他應收取費用或法定費用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資標之最新公說明可至「境外基觀測站」所屬投信
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
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1
2年及以後
1
0
本公得報機關調整解約用,應於個月通知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
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
額中扣除新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費用。
但僅請提配息泊標的者該投資標部分提領不予費,不計
部分領次。本司得報主機關調部分提領用,應於三個月前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無。
二、投資標的管理/經理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國泰人壽富利多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
附表二:危險保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1,064
421
46
5,504
2,739
16
1,117
437
47
5,957
2,978
17
1,145
448
48
6,451
3,238
18
1,149
456
49
6,992
3,525
19
1,153
460
50
7,584
3,843
20
1,156
464
51
8,233
4,198
21
1,162
468
52
8,943
4,594
22
1,173
476
53
9,718
5,037
23
1,191
489
54
10,564
5,531
24
1,217
506
55
11,484
6,080
25
1,254
530
56
12,484
6,688
26
1,302
560
57
13,567
7,358
27
1,364
597
58
14,739
8,092
28
1,439
639
59
16,005
8,893
29
1,528
686
60
17,368
9,764
30
1,630
738
61
18,834
10,713
31
1,747
794
62
20,409
11,745
32
1,877
855
63
22,097
12,872
33
2,021
920
64
23,902
14,102
34
2,180
992
65
25,829
15,445
35
2,352
1,069
66
27,881
16,912
36
2,539
1,155
67
30,060
18,510
37
2,741
1,251
68
32,366
20,245
38
2,960
1,358
69
34,798
22,122
39
3,196
1,479
70
37,352
24,148
40
3,452
1,615
71
40,024
26,325
41
3,730
1,766
72
42,806
28,657
42
4,030
1,933
73
45,688
31,146
43
4,355
2,114
74
48,657
33,790
44
4,707
2,309
75
51,697
36,587
45
5,089
2,517
附表三、完全殘廢程度表
註:
1
.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
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入浴等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
附表四、投資標的轉換範例說明
假設李先生於 3/2(星期二)以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 100 單位的基金 A100 單位的基金
B 轉換至基金 CD 各一半金額。假設基金 AC 為美元計價,基金 BD 為新臺幣計價。
另假設基金 ABCD 之評價日如下表: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基金 A
X
X
X
基金 B
X
X
X
基金 C
X
X
X
X
基金 D
X
X
X
註:表示該基金當日為評價日,X 表示該基金當日為非評價日。
計算如下:
作業日期
作業說明
範例情境計算
收到要保人申請書
之日後基金 A 之第
一個評價日(3/3)
使用該日淨值計算基
A 轉出金額。
該日淨值無法於當日確認3/4 公司確認該淨
值,故 3/4 為淨值回報日。
收到要保人申請書
之日後基金 B 之第
一個評價日(3/4)
使用該日淨值計算基
B 轉出金額。
該日淨值無法於當日確認3/5 公司確認該淨
值,故 3/5 為淨值回報日。
轉出之投資標的
之最末淨值回報
(3/5)
使用該日匯率進行換
匯,計算所有轉出標的
轉出金額。並計算轉入
基金 CD 之金額。
(1) 假設基金 A 3/3 單位淨值為 25、基金 B
3/4 單位淨值為 210而最末淨值回報日
3/5,則 A
2,500 美元(100×25)新臺幣計價基金 B
出金額為新臺幣 21,000 (100×210)
(2) 假設當日買入匯率為 30,則所有轉出金額
為新臺幣 96,000 (2,500×30+21,000)
(3) 轉入美元計價基金 C 之金額為 1600 美元
(96,000×50%÷30
3
)
(4) 轉入新臺幣計價基金 D 之金額為新臺幣
48,000 (96,000×50%)
最末淨值回報日後
基金 D 的第一個評
價日(3/8)
將轉出金額依約定比
例轉入基金 D
假設當日基金 D 之單位淨值為 240則轉入基
D 之單位數為 200 單位(48,000÷240)
最末淨值回報日後
基金 C 的第一個評
價日(3/9)
將轉出金額依約定比
例轉入基金 C
假設當日基金 C 之單位淨值為 50,則轉入基
C 之單位數為 32 單位(1,600÷50)
註:(1)以上計算所使用之單位淨值及買入/賣出匯率均為假設之值,僅供參考。而實際匯率計
算將以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2)實際計算之小數後取位標準,以本公司實際作業為主。
(3)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契約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1,064
421
46
5,504
2,739
16
1,117
437
47
5,957
2,978
17
1,145
448
48
6,451
3,238
18
1,149
456
49
6,992
3,525
19
1,153
460
50
7,584
3,843
20
1,156
464
51
8,233
4,198
21
1,162
468
52
8,943
4,594
22
1,173
476
53
9,718
5,037
23
1,191
489
54
10,564
5,531
24
1,217
506
55
11,484
6,080
25
1,254
530
56
12,484
6,688
26
1,302
560
57
13,567
7,358
27
1,364
597
58
14,739
8,092
28
1,439
639
59
16,005
8,893
29
1,528
686
60
17,368
9,764
30
1,630
738
61
18,834
10,713
31
1,747
794
62
20,409
11,745
32
1,877
855
63
22,097
12,872
33
2,021
920
64
23,902
14,102
34
2,180
992
65
25,829
15,445
35
2,352
1,069
66
27,881
16,912
36
2,539
1,155
67
30,060
18,510
37
2,741
1,251
68
32,366
20,245
38
2,960
1,358
69
34,798
22,122
39
3,196
1,479
70
37,352
24,148
40
3,452
1,615
71
40,024
26,325
41
3,730
1,766
72
42,806
28,657
42
4,030
1,933
73
45,688
31,146
43
4,355
2,114
74
48,657
33,790
44
4,707
2,309
75
51,697
36,587
45
5,089
2,517
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契約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
一、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保險費金額
30 ()~50
50 ()200
200 ()以上
保費費用率
6%
5%
4%
二、保險相關費
危險保險費
三、投資相關費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二)基金經理
(三)基金保管
(四)基金贖回費用
(五)基金轉換費用
(六)其他費用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年及以
解約費用率
1
0
(二)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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