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為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第十三條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約定辦
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終止或關閉之一般投資標的,就要保人於要保書所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一般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
標的者,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契約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
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
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詳如附表四投資標的轉換範例說明):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八條第二項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轉換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再依前述匯率計
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按「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之單位
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
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時,應以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
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各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
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
日,將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用以判斷收益分配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轉
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