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
批註條款
(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4年 7月 6日國壽字第104070106號
中華民國105年 5月11日國壽字第105050004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
款(以下簡稱為本附加條款)。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附加條款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
條款為準。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選擇「實支實付型」之給付上限,
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於要保當時約定選擇「日額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與「實支實付型」擇優承保,
並按其約定之各項保險金額申請保險金。
若選擇「日額給付型」與「實支實付型」擇優,則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得選擇按下列「日額給付型」
或「實支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金。
一、日額給付型
(一)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
住院日數乘以「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
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給付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以「被保險人同一次入住加護病房住院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此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於醫院燒燙傷
病房接受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以「被保險人同一次入住燒
燙傷病房住院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四)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此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
未達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經檢附X光片證明者,本公司依該表所定日數
為上限,就其未住院部分乘以「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
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骨
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五)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
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
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一般病房、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