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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長照餘額)
(服務區域:指新北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
(長期照顧計畫期間:二十四個月)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107.11.16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215950 號函核准
108.05.09 國壽字第 108050003 號函備查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20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之人及其戶籍登記之配偶、子女、父母
及配偶之父母,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三、「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三)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四)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五、「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加保人自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六、「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指由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
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
十、「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依長期照護案例分類系統(LTC-CMS,
Long-Term Care Case-Mix System)判定,屬於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之狀態。若「長期照
顧狀態」判定規則有所修訂時,則依衛生福利部或該業務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轉換規則從優認定。
十一、「服務區域」:指新北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
十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與本公司合作,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
十三、「長期照顧計畫」: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服務而擬定之照顧計畫。
十四、「長期照顧計畫週月日」:指長期照顧計畫起始日以後每月與該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五、「未支領長照餘額」:指「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額度餘額」及「長期照顧服務額度餘額」之總
和。
(一)「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額度餘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計算被保險人未使用之長期照顧需
求評估服務額度後,按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至給付日之金額。
(二)「長期照顧服務額度餘額」:為下列金額之總和:
1.依被保險人之投保計畫別及其符合之長照需要等級所對應附表一長期照顧服務之額度,
乘以本公司已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月數(未滿足月之日數以一個月計)後,扣除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