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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被保險人之投保計畫別及其符合之長照需要等級所對應附表一長期照顧服務之額度,
乘以本公司已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月數(未滿足月之日數以一個月計)後,扣除本公司
已實際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額。
2.依被保險人之投保計畫別及其符合之長照需要等級所對應附表一長期照顧服務之額度,
乘以本公司尚未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月數後,按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
至給付日之金額。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投保計畫別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
狀態」者,要保人無須再繳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費,且當期已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不予退還,本公
司依照本契約約定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或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提出申請且經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
狀態」者,縱使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實際開具證明書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已非有效,本
公司仍應依前項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投保計畫別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計算,但在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變動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長期照顧服務額度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性別、年齡及投保計畫別重新計
算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