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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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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長照餘額)
(服務區域:指新北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
(長期照顧計畫期間:二十四個月)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71116字第10704215950
108 05 09 國壽字第10805000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之人及其戶籍登記之配偶、子女、父母
及配偶之父母,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三、「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五、「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加保人自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六、「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指由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
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
、「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案例LTC-CMS
Long-Term Care Case-Mix System)判定屬於長照需要等級第2至第8級之態。若「長期
顧狀態」判定規則有所修訂時,則依衛生福利部或該業務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轉換規則從優認定。
十一、「服務區域」:指新北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
十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與本公司合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的,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
十三、「長期照顧計畫」: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服務而擬定之照顧計畫。
十四「長期照顧計畫週月日」指長期照顧計畫起始日以後每月與該日相當之日當月無相當日
指該月之末日。
十五、「未支領長照餘額」:指「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額度餘額」及「長期照顧服務額度餘額」之總
和。
()「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額度餘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計算被保險人未使用之長期照顧需
求評估服務額度後,按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至給付日之金額。
()「長期照顧服務額度餘額」:為下列金額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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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被保險人之投保計畫別及其符合之長照需要等級所對應附表一長期照顧服務之額度,
乘以本公司已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月數(未滿足月之日數以一個月計)後,扣除本公司
已實際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額
2.依被保險人之投保計畫別及其符合之長照需要等級所對應附表一長期照顧服務之額度,
乘以本公司尚未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月數後,按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
至給付日之金額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投保計畫別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
狀態」者,要保人無須再繳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費,且當期已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不予退還,本公
司依照本契約約定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或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提出申請且經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
狀態」者,縱使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實際開具證明書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已非有效,本
公司仍應依前項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投保計畫別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計算,但在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變動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長期照顧服務額度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性別、年齡及投保計畫別重新計
算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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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檢附加保人具被保險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險人之計畫別,按日數比
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經判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身故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
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喪失團體成員資格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之子女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配偶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團體成員配偶被他人收養
四、與團體成員配偶終止收養關係。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退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 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之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
照顧狀態」本公司按附表二之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需求評估務。
第十六條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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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
照顧狀態」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投保計畫別於附表一所列額度內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之「長
期照顧計畫」所定期間及服務內容,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計畫之期間為二十四個月,長期照顧計畫之期間屆滿後若餘有「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本公
司應依第十七條約定,將「未支領長照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長期照顧服務之範圍如附表三
第十七條 未支領長照餘額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判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
照顧狀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
一、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長期照顧計畫之期間屆滿
四、被保險人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備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文件提出申領。
五、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六、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未支領長照餘額」。
本公司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後,不再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該被保險人部
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之規格
本公司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資格
須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之機構。
二、服務內容:
應符合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之內容。
第十九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異動時之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有變更服務機構之權利,並應於變更時以網公告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變更服務機構時,仍應依前條約定之規格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第二十條 補償機制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本公司未依長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或提供不符合第十
八條所約定規格之服務時,除該服務不計入給付額度外,本公司另應給付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之金額為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該項服務給(支)付價格之100%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及各項給付之申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領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或向本公司請求申領「未支領長照餘
」。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並依長期照
顧計畫開始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或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之事由致未在前述期限內提供服務或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於期限內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本公司應按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該項
遲延之服務給付價格以年利一分計算利息給付。
二、未於期限內給付「未支領長照餘額」:本公司應按「未支領長照餘額」之金額以年利一分加計
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所開具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約定「長期照顧狀態」之
證明書。
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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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備齊前項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領並經本公司核定給付後,另行以長照需要等級評估單位之其
他判定結果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不予受理。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時,本公司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第二十三條 未支領長照餘額的申
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申領「未支領長照餘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三、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申領「未支領長照餘額」者,應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之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未支領長照餘額」尚未給付,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附表一之
給付額度,並將原給付額度與提高後給付額度之差額反應於長期照顧服務額度中,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附表一之給付額度,並將原給付額度與減少後給付額度之差額
應於長期照顧服務額度中。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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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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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
計畫別
計畫 1
計畫 2
計畫 3
給付
額度
CMS
長照需要
等級
長期照顧
需求評估
服務額度
長期照顧
服務額度
(每月)(1)
2
8,400
( 2)
10,020
3
15,460
4
18,580
5
24,100
6
28,070
7
32,090
8
36,180
CMS
長照需要
等級
長期照顧
服務額度
(每月)(1)
2
至第 8
10,000
CMS
長照需要
等級
長期照顧
需求評估
服務額度
長期照顧
服務額度
()(1)
2
至第 8
8,400
( 2)
5,000
1:因第七條或第二十六條之事由致長期照顧服務額度有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額度為準。
2: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額度係依附表二所列項目之給(支)付價格及次數加總計算所得之值。
附表二: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項目及價格表
編號
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提供時點
及次數
AA01
照顧計畫
擬定與服
務連結
內容包括:
(1)
家屬討論,依其 CMS 長照需要等級
對應之給付額度、照顧問題清單及
被保險人之需求後擬訂照顧計畫。
(2)
服務或資源。
1,500
收齊
日內(僅提
1 )
AA02
照顧管理
1.內容包括:
(1)
調整照顧計畫;
(2)執行服務計畫;
(3)
情形;
(4)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蹤;
(5)
服務諮詢、申訴及處理;
(6)
連結。
2.申請費用應檢附服務紀錄、照顧計
異動報告或申訴紀錄。
3.本項目自第一個長期照顧計畫週月
起適用。
300
長期照顧計
畫期間內各
「長期照顧
計畫週月日」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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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長期照顧服務項目及價格表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AA03
照顧服務
員配合專
業服務
1.內容包括:照顧服務員至少 1 次,於
專業服務提供者提供專業服務時同行
及學習,並參與或協助執行被保險人
專業服務計畫。
2.照顧服務員須執行與該專業服務相
之照顧服務,並完整參與被保險人專
業服務照顧項目後申請。
600
720
AA04
於臨終日
提供服務
加計
1.內容於被保險人臨終日或前 1 日或
1 日提供居家服務(BA 碼照顧項
目),得加計。
2.本項目只限申請 1 次。
1,200
1,440
AA05
照顧困難
之服務加
1.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
供服務時加計費用,並每日以一次為
限:
(1)被保險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者、
閉症者、智能障礙者及失智症
者,增加照顧困難度。
(2)50 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3)經長照需要等級評定為第 5 級以
上,且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冊)之、頑性(難治型)癲癇
者、植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
加照顧困難度。
(4)被保險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且證明中 ICD 診斷碼註
記(腦性麻痺患者:G80髓損
傷者:S14S24S34、領有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
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腦
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增加
顧困難度。
2.本項目以日為加計單位。
3.本項目限提供照顧服( BA16 代購或
代領或代送服務除外)及專業服務加
計。
200
240
AA06
身體照顧
困難加計
1.內容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於提
供服務時加計費用,並每日以一次為
限:
(1) 對有管路(或傷口、燒燙傷),或
200
240
9 頁,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70
協助之被保險人提供BA01 BA07
照顧項目。
(2) ADL 移位或上下樓屬完全依
賴提供 BA12 照顧項目或需 2
供服
能完成 BA12 照顧項目。
(3) ADL
協助,且重大 70 公斤提供
BA12 照顧項目。
2.本項目以日為加計單位。
AA08
晚間服務
1.於晚間提供照顧及專業服務(晚上 8
點至晚上 12 點)時加計。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85
465
AA09
例假日服
1.於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提供照顧
專業服務時加計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770
925
AA10
夜間緊急
服務
1.於晚上 12 至隔日 6 緊急提供
非照顧計畫既定之照顧及專業服務加
計。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1,000
1,200
BA01
基本身體
清潔
1.依被保險人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以
事項:梳頭修面、穿脫衣服、床上擦
、床上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
換尿片、倒尿袋)
2.床上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被保險
無需求得不執行
3.本項目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1 項目;
必要時得早晚各使用 1 項目,且執行
BA01 之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
BA07 BA23
260
310
BA02
基本日常
照顧
1.依被保險人之需要進行基本日常生
協助,例如:協助翻身、移位、上下
坐下/離座刷牙洗臉穿脫衣服
如廁、更換尿片或衛生棉、倒尿桶、
清洗便桶、造廔袋清理清洗臉及/
手、刮鬍子、修剪指(趾)甲、協助
用藥、服藥、整理床(及更換床單)
會陰沖洗(使用身體清潔)等。
2.本項目以每 30 分鐘為 1 ()
單位, 1 日限使用 3 小時。
195
235
10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3. BA22 巡視服務外,本項目不得與
其他項目併用。
BA03
測量生命
徵象
1.內容包括: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須
行之監測
(1) 測量被保險人之血壓體溫、
及呼吸。
(2) 知家
(或照顧管理專員)
2.本項目係為配合被保險人生理狀況
獨立於其他服務所提供的服務,若屬
於服務提供前後的觀察,則不適用。
例如,為了解被保險人是否合適當下
沐浴,於沐浴前測量血壓,本項目即
不適用。
35
40
BA04
協助進食
或管灌餵
1.內容包括:進食環境(含被保險人
置)準備、加熱飯菜、餐具準備、協
助餵食(或灌食)察進食的量及反
應,提供被保險人及家屬有關協助進
食或管灌餵食的諮詢和討論,以及善
後等。
2.對於被保險人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
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
升被保險人自我照顧潛能。
3.本項目 1 餐為 1 項目。
130
155
BA05
餐食照顧
1.餐食照顧,下列任 1 項目:
(1) 在被保險人家中備餐備餐後用具
及餐具善後工作及清1 餐為 1
項目。
(2) 在被保險人家中準備 1 日所需之
管灌飲食及善後清潔1 日使用 1
項目
2.單純之加熱飯菜、非自製食物(如
灌食品、牛奶等)之管灌食物屬於
BA04
3.同住之被保險人共同使用此項照顧
目時,僅一被保險人扣其服務額度。
310
370
BA07
協助沐浴
及洗頭
1.依被保險人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以
項目協助或引導至浴間穿脫衣服、
全身淋浴、坐浴或盆浴、洗頭、排泄
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
浴間之事前準備及事後清理。
325
385
11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2.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被保險人無需
求得不執行。
3.對於被保險人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
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
升被保險人自我照顧潛能。
4.本項目係於浴間(或類似之場所)
行,若屬於床上擦澡,則屬於編號
BA01 床上沐浴或原床泡澡比照列入
本項目。
5.本項目已包含 BA01「基本(簡單)身體
清潔」BA23「協助洗頭」之內容,
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 BA01
BA23
BA08
足部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趾甲及足部皮膚。
(2)趾甲及其周圍修剪、足部長繭處
之處理、足部按摩及保養。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人員提供
3.若屬於日常指(趾)甲修剪,則屬
編號 BA02
500
600
BA09
到宅沐浴
車服務--
1
1.內容包括:利用專用車輛,攜帶行
浴槽至被保險人家中,進行沐浴前評
估及提供全身式沐浴,包含架設沐浴
裝置、協助服務使用者身體清潔、穿
換衣服、移位、維護服務使用者安全
及使用後之清理等。
2.本項目至少須由 3 位長照人員所組
的團隊提供服務
2,200
2,640
BA09a
到宅沐浴
車服務--
2
1.有留置管路(包含:氣切、鼻胃管、胃
造廔口、導尿管、膀胱造廔口、結腸
造廔口)使用呼吸器以及燒燙傷和三
級傷口,需協助之被保險人,得使用
本項目。
2.內容包括:
(1)利用專用車輛,攜帶行動浴槽至
被保險人家中,進行沐浴前評
及提供全身式沐浴,包含架設
浴裝置、協助被保險人身體清
2,500
3,000
12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潔、穿換衣服、移位、維護服
使用者安全及使用後之清理等
(2)由護理人員做沐浴前後生命徵象
評估、身體評估、傷口評估和
理以及衛教指導,包含:沐浴
後三管(氣切、鼻胃管、導尿管)
護理、緊急狀況處理和指揮,
針對主要照顧者依被保險人疾病
做相關性衛教和指導。
3.本項目至少須由 1 位護理人員及 2
位長照人員所組成的團隊提供服務。
BA10
翻身拍背
1.內容包括:扣背、震顫、翻身,及
關照顧指導(依衛生福利部所訂指引
執行)
2.本項目完整實施 1 次為 1 給(支)
付單位。
155
190
BA11
肢體關節
活動
1.內容包括:上肢、下肢被動運動,
督促被保險人進行主動運動或站立練
(依衛生福利部所訂指引執行)
2.本項目完整實施 1 次為 1 給(支)
付單位。
195
235
BA12
協助上
()樓梯
1.內容包括:協助上或下樓梯、協助
椅搬運上或下樓梯,樓梯數為一層樓
以上(含)者。範圍包含被保險人住
家內及 2 樓以上之家門口至 1 樓。
2.本項目限問題清單顯示「移位問題
或「上下樓梯問題」者。
3.不適用於使用電梯、爬梯機、樓梯
降椅者。
130
155
BA13
陪同外出
1.內容包括: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
出,及注意安全,以每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2.外出目的包括:購物、社交活動、
理事務參與宗教活動用餐散步
上下學定期式復健或洗腎運動等。
3.本項目金額不包括外出之交通工具
若符合 BA12 之給付條件,則本項目
BA12 併同使用。
195
235
BA14
陪同就醫
1.內容包括:協助掛號含預約)被保
險人準備、陪同就診、聽取及轉知醫
囑與注意事項。
685
825
13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2.本項目價格不包括被保險人及陪同
照顧服務員之就醫交通工具費用。
3.本項目不適用定期式復健或洗腎。
4.本項目以陪同被保險人就醫為主,
同時間自出門起 1.5 小時內,適用
本項目。超過 1.5 小時,得依實際陪
同就醫時數使用 BA13
BA15
家務協助
1.內容包括居家生活空間的清理或洗
滌、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 含至自助
洗衣店洗衣)熨燙衣物簡單縫補
家事服務並以 30 分鐘為 1 支付單
位。
2.清理洗滌方式包含吸塵/濕式清洗
/除塵等,非大掃除。
3.同住之被保險人共用此項照顧項目
時,若住同一臥室,僅一被保險人扣
其服務額度,若住不同臥室,則均須
扣其服務額度。
195
235
BA16
代購或代
領或代送
服務
1.目的物品或事項包括:餐食、食材
生活用品、藥品、郵寄、補助品、衣
物床單送洗(或取回)及必要的辦理
事項(如洽政府機關或繳費)等。
2.以上服務均含購物清單規劃與確認
購物、購買物品的清理與歸位,以及
記帳等事前準備至善後之完整服務。
3.本項目以代購或代領或代送被保險
物品或事項為主,距離自被保險人家
出門起算 5 公里內,適用本項目。
130
155
BA17
協助執行
輔助性醫
1.內容包括:甘油球通便、依照藥袋
示置入藥盒、攜帶式血糖機驗血糖、
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處理、管路清
潔、口腔抽吸之 1 項。
2.照顧服務員須接受特殊訓練課程後
可執行。
65
80
BA18
安全看視
1.內容包括:至被保險人家中陪伴、
(如遊戲或嗜好)、看視注意安全或
協助(如日常生活參與),並注意異常
狀況。
2.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3.本項目限心智障礙者使用。
4. BA24 外,本項目不得與其他項目
200
240
14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併同使用,但可接續使用。
BA20
陪伴服務
1.內容包括:至被保險人家中陪伴看
視、日常生活參與,或讀紙本或電子
新聞或書信。
2.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3. BA24 外,本項目不得與其他項
併同使用,但可接續使用。
175
210
BA22
巡視服務
1.內容包括:上午 6 點至下午 6 點,
至被保險人家中探視被保險人,並進
行簡易協助,至 3 次。
2.得搭配本照顧項目表之其他照顧項
目。
3.非第 1 點時段內之巡視服得依實
際情況加計 AA08
130
160
BA23
協助洗頭
1.依被保險人之需要完成以下全部或
分項目:協助移位或引導至浴間、穿
脫衣服、洗頭、弄濕或弄髒之身體部
位之清潔、環境之事前準備及事後整
理。
2.本項目係指於床上或浴間(或類似之
場所)單獨執行洗頭之服務,同一時
段,不可併同申 BA01 BA07
3.對於被保險人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
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
升被保險人自我照顧潛能。
200
240
BA24
協助排泄
1.依被保險人之需要完成以下全部或
分項目:協助移位或引導至浴間、支
持及協助一般小便大便及處理
痰或嘔吐物觀察排泄物尿袋更換、
造廔袋清理、人工肛門造口周圍的照
(含造口袋的更換和排空)、生殖器
官照顧的事後檢視、介紹如何大、小
便控制/失禁處理。
2.若於執行 BA01 BA07 過程中同
執行,則不得併計。
220
265
BB01
日間照顧
(全日)--
1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675
810
15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BB02
日間照顧
(半日)--
1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40
405
BB03
日間照顧
(全日)--
2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840
1,005
BB04
日間照顧
(半日)--
2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20
505
BB05
日間照顧
(全日)--
3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920
1,105
BB06
日間照顧
(半日)--
3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60
555
BB07
日間照顧
(全日)--
4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1,045
1,255
BB08
日間照顧
(半日)--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525
630
16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4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BB09
日間照顧
(全日)--
5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1,130
1,355
BB10
日間照顧
(半日)--
5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65
680
BB11
日間照顧
(全日)--
6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1,210
1,450
BB12
日間照顧
(半日)--
6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605
725
BB13
日間照顧
(全日)--
7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1,285
1,540
BB14
日間照顧
(半日)--
7
1.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645
770
17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BC01
家庭托顧
(全日)--
1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625
750
BC02
家庭托顧
(半日)--
1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15
375
BC03
家庭托顧
(全日)--
2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760
915
BC04
家庭托顧
(半日)--
2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80
460
BC05
家庭托顧
(全日)--
3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785
945
BC06
家庭托顧
(半日)--
3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95
475
BC07
家庭托顧
(全日)--
4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880
1,055
18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BC08
家庭托顧
(半日)--
4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40
530
BC09
家庭托顧
(全日)--
5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960
1,155
BC10
家庭托顧
(半日)--
5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80
580
BC11
家庭托顧
(全日)--
6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980
1,180
BC12
家庭托顧
(半日)--
6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90
590
BC13
家庭托顧
(全日)--
7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1,040
1,250
BC14
家庭托顧
(半日)--
7
1.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以半日為 1 支)付單,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20
625
BD01
社區式協
助沐浴
1.內容包括:協助或引導至浴間、穿
衣服、全身淋浴或坐浴(/或洗頭)
200
240
19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刷牙洗臉、口腔照顧或刷牙、浴間使
用後之清理。
2.本項目係指於日間照顧中心或托顧
庭之浴間執行之項目。
BD02
社區式晚
1.內容包括:準備晚餐、協助進食(
餵食)及飯後口腔清潔。
2.本項目係指於日間照顧中心或托顧
庭執行之項目。
150
180
BD03
社區式服
務交通接
1.內容包括:接(或送)被保險人居
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日間照顧
中心、托顧家庭、長照巷弄站文化健
康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2.本項目以被保險人住家與社區式服
類長照機構之距 10 公里內者,適
用本項目。
3. 1 趟為給(支)付單位
100
120
CA01
IADLs
能照護--
居家
1.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被保險人及家屬討論
I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3 次訪視(含評估) 1 支)
單位。
3.復能目標:(1)協助善用潛能。(2)
持生活參與能力不退化。
4.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500
5,400
CA02
IADLs
能照護--
社區
1.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被保險人及家屬討論
I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3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復能目標:(1)協助善用潛能。(2)
持生活參與能力不退化。
4.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4,050
4,860
20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CA03
ADLs 復能
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被保險人及家屬討論
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3 次訪視(含評估)為 1 (支)
單位。
3.復能目標:(1)協助善用潛能。(2)
持自我照顧能力不退化。
4.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500
5,400
CA04
ADLs 復能
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被保險人及家屬討論
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3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復能目標:(1)協助善用潛能。(2)
持自我照顧能力不退化。
4.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050
4,860
CA05
「個別化
服務計畫
(ISP)」擬
定與執行
--居家
1.內容包括: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慢性
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
者及失智症者之生活自理能力
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
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
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被保險人
家屬討論個別化服務計畫之項
及期待。
(2) 50 歲以上經確診失智症者之生活
自理能力增進際關係及社交技
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
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
被保險人及家屬討論個別化服
6,000
7,200
21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計畫之項目及期待。
(3)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含執行策
略)
(4)執行紀錄。
2. 4 次措施(含評估及個別化服務計畫
之擬訂)為 1 給(支)付單位。
3.訓練目標(1)提升生活自理能力(2)
促進社會參與。(3)減緩退化。
4.本項目服務由符合資格之教保員、
工人員或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CA06
「個別化
服務計畫
(ISP)」擬
定與執行
--社區
1.內容包括: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慢性
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
者及失智症者之生活自理能力
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
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
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被保險人
家屬討論個別化服務計畫之項
及期待。
(2) 50 歲以上經確診失智症者之生活
自理能力增進際關係及社交技
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
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
被保險人及家屬討論個別化服
計畫之項目及期待。
(3)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含執行策
略)
(4)執行紀錄。
2. 4 次措施(含評估及個別化服務計畫
之擬訂)為 1 給(支)付單位。
3.訓練目標(1)提升生活自理能力(2)
促進社會參與。(3)減緩退化。
4.本項目服務由符合資格之教保員、
工人員或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000
4,800
CB01
營養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4,000
4,800
22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4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CB02
進食與吞
嚥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6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9,000
10,800
CB03
困擾行為
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3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500
5,400
CB04
臥床或長
期活動受
限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6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本項目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9,000
10,800
23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CC01
居家環境
安全或無
障礙空間
規劃
1.內容包括:下列服務之一
(1)活動及照顧方式與策略建
家具擺設日常活動所需的輔具使
用與復健運動之空間動線規劃
服務。
(2)居家環境檢視提出居家安全環境
改善之方式以及教導家屬被保險
人於家中維護安全之方式及注
事項。
2.2 次措施(含評估) 1 支)
單位。
3.為達到居家安全或無障礙空間所需
輔具或空間修繕,依輔具服務或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規定另計。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2,000
2,400
CD02
居家護理
指導與諮
1.評估-被保險人護理照護需求評估及
家庭評估。
2.擬定家庭護理計畫,確立被保險人
照顧者之照護需求與決定。
3.護理照護問題處理。
4.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包含以下:
(1)被保險人及照顧者照顧措施之專
業指導及回覆示教。
(2) 被保險人及照顧者跨領域社區資
源協調、轉介及追蹤。
(3)照顧者及家庭之照護計畫諮詢。
(4)過程及結果成效評值與紀錄。
5. 3 次措施(含評估) 1 次評值為 1
()付單位。
6.照護目標:
(1)被保險人及照顧者照護問題的改
善。
(2)被保險人及照顧者自我照顧知識
與技巧之增能。
(3)改善被保險人及照顧者的生活品
質。
7.本項目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
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式(或含居家
之綜合式)照機構之護理人員提供
8.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6,000
7,200
24 頁,共 24
編號
照顧項目
項目內容及說明
給(支)付
價格(元)
原民區
給(支)
付價格(元)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DA01
交通接送
內容包括: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
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 1 趟。
230
300
註:原民區係指新北市烏來區
國泰人壽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費率表
本險僅銷售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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