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保險「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保險責任:係指自本契約始期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六十一
日開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84 年 5 月 22 日台財保第 841508394 號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
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20 日台財保第 872432061 號
中華民國 87 年 9 月 28 日台財保第 871866181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9 月 20 日台財保第 0900708624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0 日台財保第 0920700941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
(96.08.30 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國壽字第 89120501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國壽字第 90100518 號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國壽字第 91120314 號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國壽字第 92120533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國壽字第 96010385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本公司同意承保時,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一)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及其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配偶及年滿十四歲、未滿二十三歲之未婚子女(含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
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