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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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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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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泰人壽團體一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身故保險、殘廢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84 5 22 日台財保第 841508394
中華民國 85 9 月 9 日台財保第 852369957
中華民國 86 7 17 日台財保第 862397215
中華民國 87 1 20 日台財保第 872432061
中華民國 87 9月28日第871866181號
中華民國 90 9 20 日台財保第 0900708624
中華民國 92 2 10 日台財保第 0920700941
中華民國 95 10 25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89 12 29 日國壽字第 89120501
中華民國 90 10 30 日國壽字第 90100518
中華民國 91 12 19 日國壽字第 91120314
中華民國 92 12 29 日國壽字第 92120533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
成部分。
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本公司同意承保時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作為承保之憑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二條 名詞定義(一)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及其眷屬。
約所稱「眷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配偶及滿十四歲、未滿二十三歲之未婚子(含養子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工退休
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約所稱『殘廢』
,是指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
第三條 名詞定義(二)
約所稱「特定重大疾病」係指經公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確定而屬下情形之一者為
2
一、心肌梗﹕係指因冠動脈阻而導致心肌部份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三條件﹕
1.
2.常變化。
3.常增高。
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
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經證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情形必需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
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梗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
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之殘障者。
1.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之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指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需定期接受透析治者。
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
檢驗確定符合
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情形除外﹕
1.氏病。
2.巴性白血病。
3.
4.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
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
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第四條 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約的保險期間為一,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約屆滿
時為準。
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及被保險人齡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同意
該項保險費,本約即自該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本約第十條約定者,得續保。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
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保險責任,「特定重大疾病保」自始期日(約訂後加保者,自加保日)起第
十一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
十一日者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責任始期日
而「身故保險」及「殘廢保險」則自始期日或加保日或續保日當日開始。
被保險人因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第三條第款或第七款之情形者,受前項十天期間之限制。
條 保險費的計算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3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齡、
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
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約訂後加保者,
自加保之翌日)經過二,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得解除約。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破產或解除,居住
明或其他原因,通知能送達時,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
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或所屬人員之眷屬喪失眷屬身分而退保時,應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
失,其保險效終止,本公司按日返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所屬人員退保時,其眷屬亦應一併退保。
第十條 約的終止(一)
約在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加資格人員的百分之七十五時,公司得終止本約,並
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第十一條 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應按日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保人應於知悉後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約或被保險人加本約滿個月後喪失本
約被保險人資格
時,被保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
高於本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人壽保險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齡以標準
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齡或職業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4
第十四條 資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一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第十五條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三條所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
司按其保險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本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終止。
第十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本約對該被保險人的
終止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有效期間內致成下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約對
該被保險人的效終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被保險人同時有前項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殘廢保險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
b.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c.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的情況,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掫取或吞
嚥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第十八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被保險人保險約效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九條 保險給付的限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武裝變致成身故或第十七條所殘廢
之一者,本公司以該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含主約及附約)之當
年度給付額給付,但
合計以新台幣貳百萬元為限﹕年度總保單價值準備超過新台幣貳百萬元者公司以當年度總保單
價值準備額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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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第廿一條 各項保險的申
受益人申各項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身故保險時)。
三、殘廢診斷書(申殘廢保險時)。
四、特定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申特定重大疾病保險時)。
五、被保險除戶的戶籍膳本(申身故保險時)。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續投保滿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廿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四條 經驗退費
約於保單年度,經本公司決算本保單年度實收保險費收入減去營業費用、經驗賠支出後仍有剩
額時,按約雙方約定比計算經驗退費,但需扣除以前 年度累積虧損額。其中經驗賠支出按本
公司整體賠經驗與要保單位個別實際賠經驗,加權計算之。
第廿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及殘廢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要保人
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本公司為保險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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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效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按年利率
百分之四計算。
第廿七條 住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八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
上、下肢關節名稱明圖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國泰團體一定期重大疾病保險費
\ 繳別 季繳 月繳
\性別
14 12.73 9.15 6.62 4.76 3.34 2.40 1.12 0.81
15 15.12 9.95 7.86 5.17 3.96 2.61 1.33 0.88
16 18.30 10.84 9.52 5.64 4.79 2.84 1.61 0.95
17 22.68 11.94 11.79 6.21 5.94 3.13 2.00 1.05
18 24.37 12.73 12.67 6.62 6.38 3.34 2.14 1.12
19
25.57
13.33 13.30 6.93 6.70 3.49 2.25 1.17
20 26.26 13.83 13.66 7.19 6.88 3.62 2.31 1.22
21 26.56 14.12 13.81 7.34 6.96 3.70 2.34 1.24
22 26.56 14.42 13.81 7.50 6.96 3.78 2.34 1.27
23 23.94 12.45 6.27 2.11 6.96 3.80 2.34 1.28
24 26.36 14.72 13.71 7.65 6.91 3.86 2.32 1.30
25 26.16 15.32 13.60 7.97 6.85 4.01 2.30 1.35
26 26.06 16.21 13.55 8.43 6.83 4.25 2.29 1.43
27 26.06 17.51 13.55 9.11 6.83 4.59 2.29 1.54
28 26.56 16.40 13.81 10.09 6.96 5.08 2.34 1.71
29 27.26 21.69 14.18 11.28 7.14 5.68 2.40 1.91
30 28.45 24.17 14.79 12.57 7.45 6.33 2.50 2.13
31 30.04 26.76 15.62 13.92 7.87 7.01 2.64 2.35
32 32.13 29.05 16.71 15.11 8.42 7.61 2.83 2.56
33 34.92 31.14 18.16 16.19 9.15 8.16 3.07 2.74
34 38.30 32.93 19.92 17.12 10.03 8.63 3.37 2.90
35 42.38 34.12 22.04 17.74 11.10 8.94 3.73 3.00
36 47.06 34.82 24.47 18.11 12.33 9.12 4.14 3.06
37 52.63 34.92 27.37 18.16 13.79 9.15 4.63 3.07
38 61.59 37.01 32.03 19.25 16.14 9.70 5.42 3.26
39 65.86 39.89 34.25 20.74 17.26 10.45 5.80 3.51
40 70.14 43.28 36.47 22.51 18.38 11.34 6.17 3.81
41 74.52 47.26 38.75 24.58 19.52 12.38 6.56 4.16
42 79.40 51.83 41.29 26.95 20.80 13.58 6.99 4.56
43 83.77 56.81 43.56 29.54 21.95 14.88 7.37 5.00
44 89.25 62.28 46.41 32.39 23.38 16.32 7.85 5.48
45 96.11 67.95 49.98 35.33 25.18 17.80
8.46
5.98
46 105.37 74.82 54.79 38.91 27.61 19.60 9.27 6.58
47 115.22 80.79 59.91 42.01 30.19 21.17 10.14 7.11
48 126.56 86.96 65.81 45.22 33.16 22.78 11.14 7.65
49 139.20 93.03 72.38 48.38 36.47 24.37 12.25 8.19
50 153.23 100.09 79.68 52.05 40.15 26.22 13.48 8.81
51 168.05 106.76 87.39 55.52 44.03 27.97 14.79 9.39
52 182.98 113.72 95.15 59.13 47.94 29.79 16.10 10.01
53 197.30 120.89 102.60 62.86 51.69 31.67 17.36 10.64
54 209.24 128.25 108.80 66.69 54.82 33.60 18.41 11.29
55 219.99 135.71 114.39 70.57 57.64 33.56 19.36 11.94
56 229.04 143.08 119.10 74.40 60.01 37.49 20.16 12.59
57 235.71 149.74 122.57 77.86 61.76 39.23 20.74 13.18
58 272.82 174.42 141.87 90.70 71.48 45.70 24.01 15.35
59 305.56 192.93 158.59 100.32 80.06 50.55 26.89 16.98
60 327.25 208.55 170.17 108.45 85.74 54.64 28.80 18.35
61 341.78 223.37 177.73 116.15 89.55 58.52 30.08 19.66
62 352.52 238.99 183.31 124.27 92.36 62.62 31.02 21.03
63 363.67 257.60 189.11 133.95 95.28 67.49 32.00 22.67
64 376.60 279.29 195.83 145.23 98.67 73.17 33.14 24.58
65 393.22 304.47 204.47 158.32 103.02 79.77 34.60 26.79
66 417.60 332.03 217.15 172.66 109.41 86.99 36.75 29.22
67 448.24 363.67 233.08 189.11 117.44 95.28 39.45 32.00
68 485.06 393.02 252.23 204.37 127.09 102.97 42.69 34.59
69 527.15 422.37 274.12 219.63 138.11 110.66 46.39 37.17
70 572.42 459.78 297.66 239.09 149.97 120.46 50.37 40.46
71 627.24 493.42 326.16 256.58 164.34 129.28 55.20 43.42
72 684.75 531.23 356.07 276.24 179.40 1399.18 60.26 46.75
73 746.25 572.02 388.05 297.45 195.32 149.87 65.67 50.34
74 812.31 616.20 422.40 320.42 212.83 161.44 71.48 54.23
75 883.46 664.06 459.40 345.31 231.47 173.98 77.74 58.44
76 960.37 715.90 499.39 372.27 251.62 187.57 84.51 63.00
77 1044.25 772.41 543.01 401.65 273.59 202.37 91.89 67.97
78 1135.89 834.00 590.66 433.68 297.60 218.51 99.96 73.39
79 1236.58 901.17 643.02 468.61 323.98 236.11 108.82 79.30
80 1347.92 975.00 700.92 507.00 353.16 255.45 118.62 85.80
團體定期壽險及團體定期重大疾病保險折扣
計算表
?預定危險發生部份:團體別折扣
D1
有一定僱主之員工團體
5
其他性質之團體
-
保費額折扣
繳保費 每佰元保費折扣D2
0 ~ 100,000
100,001 ~ 200,000 2
300,001 ~ 400,000 4
400,001 ~ 500,000 6
500,001 ~ 600,000 8
600,001 ~ 700,000 10
700,001 ~ 800,000 12
900,001 ~ 1,000,000 14
1,000,001 以上
16
?附加費用部份
團體投保人 每佰元保費折扣D3
50 人或以下
51 ~ 100
2
101 ~ 500
4
501 ~ 1,000
6
1,001 ~ 5,000
8
5,001 人或以上
10
?計算
P1=該團體之全基本
保費
TA=總投保
P2=P15 (1-D1-D2
調整後之繳費=P25
(1-D3) /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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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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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01 ~ 1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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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1 ~ 9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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