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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
第十四條 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
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一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於
「保險金給付日」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未
支領之「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本公司改以ㄧ次貼現提前給付予受益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
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生活
補助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
第十五條 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的給付(第三保險單年度起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已累積十二次以上「單月達標」,並於第三保險單年度以
後始符合「長期照顧保險金」或「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三,於「保險金給付日」併同當次之「長期照顧保險金」或「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給
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未支領之「步數達標額外保
險金」,本公司改以ㄧ次貼現提前給付予受益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程式,註冊完成且授權本公司取得被保險人裝置內的步數紀錄,並透過
電子傳輸方式,於每個曆月五日以前成功傳輸上一個曆月的步數紀錄,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二保險
單週年日以前。本公司將依傳輸的資料計算被保險人步數是否達標。
第十六條 保險給付之限制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且無第二十五條及第二
十六條的情形時,本公司只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本公司只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且無第二十五條及
第二十六條的情形時,本公司只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十七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續期保險費,且本契約
繼續有效:
一、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
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但
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免繳本契約失能
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第二十八條「保險金額之減少」之約定即不
再適用。
第十八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給付與豁免保險費之暫停
本公司給付第十三條「長期照顧保險金」及第十五條「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公司將暫停嗣後「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
滿,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