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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四款、第十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約定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後,本公司仍
繼續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因第二十條約定停止給付,二者較早屆至者
為止。
第十七條 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一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於「保險金給付日」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仍
有未支領之「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本公司改以ㄧ次貼現提前給付予受益人,並不再給付之後,
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累計領取「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上限。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二項規定給付「意
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本公司依本條應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約定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後,本
公司仍繼續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前一個曆月符合「單
月達標」,於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或「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百分之三,於「保險金給付日」併同當次之「長期照顧保險金」或「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給付
「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未支領之「步數達標額外保
險金」,本公司改以ㄧ次貼現提前給付予受益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累計領取「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
本公司依本條應給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
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約定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後,本公司
仍繼續給付「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因第二十條約定停止給付,二者較早
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程式,註冊完成且授權本公司取得被保險人裝置內的步數紀錄,並透過
電子傳輸方式,於每個曆月五日以前成功傳輸上一個曆月的步數紀錄。本公司將依傳輸的資料計算被
保險人步數是否達標。
第十九條 保險給付之限制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且無第二十六條及第二
十七條的情形時,本公司只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本公司只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且無第二十六條及
第二十七條的情形時,本公司只給付「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二十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給付之停止或暫停
本公司給付第十六條「長期照顧保險金」及第十八條「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公司將停止或暫停「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數達標額外保險
金」。
二、受益人未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
數達標額外保險金」。
因前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及「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
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保險金部分,應於補
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第十六條「長期照顧保險金」或第十七條「意外失能生活補助保險
金」及一併給付第十八條「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