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為準。其如因部分提領累積有保險金扣除額者,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之保險金額改以扣除保險
金扣除額後之數額計算之。
本契約所稱「初年度最低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所累積應繳之最低保險費。要保人於要
保書上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即不適用本契約有關保費費用等相關規範。
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第一次保險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時,得針對其
所繳納之保險費於要保書上選擇適用保費費用等相關規範,如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變更。要保人選
擇適用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本公司將按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來收取保費費
用。保費費用率應依繳費當時本公司所訂定之費用率為準。本公司得調整保費費用率並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最高以每次繳付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為上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係指要保人總繳
付保險費扣除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的部分,於第二保單年度後則為要保人每次所繳付之保險費;選擇適用
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付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部分。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
值的部分,該部分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
會製表用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費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以新臺幣貳佰元為上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
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下列二款金額:
(一)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
(二)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除之「危險保險費」;選擇適用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
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
的單位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
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
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
資之淨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
得。
本契約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
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繳交保
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扣除額」,係指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而需自保險金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
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其計算方式為: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等於計算前之保險金
扣除額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淨保險費加上要保人本次部份提領之金額,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
為負值。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