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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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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身故、完全殘廢、祝壽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 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 民 國 91年5月 7日 台 財 保字 第 0910703927號
中華 民 國 93年3月 4日 台 財 保字 第 0930701601號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台財保字第0920705998號
中華民國93年 5月20日國壽字第93050188號
中華民國93年10月 4日國壽字第93100037號
中華民國94年 7月 6日國壽字第94070080號
中華民國94年 8月26日國壽字第94080380號
中華民國94年10月 7日國壽字第94100121號
中華民國95年 3月28日國壽字第95030480號
中華民國95年 7月 7日國壽字第95070131號
中華民國95年 7月21日國壽字第95070354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 8月14日國壽字第95080251號
中華民國95年 9月26日國壽字第95090581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國壽字第95100430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 8日國壽字第95110118號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國壽字第95120186號
中華民國96年 2月 5日國壽字第96020050號
中華民國96年 4月25日國壽字第96040356號
中華民國96年 7月24日國壽字第96070388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基本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
四種。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基本繳費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
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十年期定期保險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本契約所稱「初年度最低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所累積應繳之最低保險費。要保人於要
保書上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即不適用本契約有關保費費用等相關規範。
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第一次保險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時,得針對其
所繳納之保險費於要保書上選擇適用保費費用等相關規範,如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變更。要保人選
擇適用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本公司將按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來收取保費費
用。保費費用率應依繳費當時本公司所訂定之費用率為準。本公司得調整保費費用率並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最高以每次繳付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為上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係指要保人總繳
付保險費扣除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的部分,於第二保單年度後則為要保人每次所繳付之保險費;選擇適用
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付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部分。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
值的部分,該部分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
會製表用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生命表死亡率。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費用為準。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以新臺幣貳佰元為上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
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下列二款金額:
(一)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
(二)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除之「危險保險費」;選擇適用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
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危險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
的單位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
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紀錄其選擇之投資標
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
資之淨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
得。
本契約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
起算十日且本公司已實際收受保費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本款前述之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係以支票繳交保
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契約所稱「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
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扣除額」,係指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而需自保險金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
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其計算方式為: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等於計算前之保險金
扣除額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淨保險費加上要保人本次部份提領之金額,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
為負值。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
一、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在第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不足按日數比例
計算之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時。
二、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該保險費須扣除寬限期間的每月扣除費用或初年
度最低保險費後之餘額足以支付「二年期危險保險費」或「二分之一初年度最低保險費」之較大金額者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
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返還解除契約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因要保人死亡
、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以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為準,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與第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保險金之約定給付,
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本條前段其中一項保險金後終止。
第十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保
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
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
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而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
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 未回覆時,本
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 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 百分比,以作
為未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 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 標的者,本公
司改依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 值,將淨保險
費以日單利儲存生息。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 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保費配 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 日,自要保人保單中扣除轉 出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
數。同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依前段約定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前四次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
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臺幣壹仟元的轉換費用。
如因第十一條投資標的終止而依本款前段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將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
計算。
第十三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及其利息轉換為等
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份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四家行庫局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
等值新臺幣。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每月扣除費用依各項投資標
的價值之比例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如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以該日前最後一營業日之匯率
為計算基準。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 局的收 盤買入 即期匯 率平均 值,將 投資標 的轉出 價值轉 換為 等
值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並 根據轉 換日之 四家行 庫局的 收盤賣 出即期 匯率平 均值將 扣除 轉
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 局的收 盤買入 即期匯 率平均 值,將 投資標 的轉出 價值轉 換為 等
值新臺幣並扣除轉換費用。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並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即期匯
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
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
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加計淨保險費繳
費當月起各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
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契約不停效保證
本契約生效日起的十年期間,如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訂定 之金額及日期繳足相當於基 本保險費之金
額者,本公司保證此十年期間內,契約不停效。但期間內發 生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等 情形者,不在
此限。
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超過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
要保人。
第十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
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超過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
」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一、雙目失明(註一)。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
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註五)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前項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b.聲帶全部剔除。
c.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的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於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如因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間
的每月扣除費用或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可保性證明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增加保險金額。
第二十七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
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
元。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
前項部分提領之次數,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四次為限。超過四次的部分,往後每次本公司將自部分提
領之金額中扣除最高新臺幣壹仟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
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若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
,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淨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內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三十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 日在要保書填明。 選擇適用初年度最低保 險費相關規範者, 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此錯誤後無息返
還要保人已繳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危險保險費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及初年度最低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
危險保險費及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
司除退還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外並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及初年度最低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除應補足初年度最低保險費外,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
險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 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危險保險費 及初年度
最低保險費,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選擇適用保費費用相關規範者,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此錯誤後無息返
還要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危險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並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
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 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危險保險費 ,其利息
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名稱 公司 計價別
摩根富明JF新興科技基 摩根富 新臺幣
長安基 新臺幣
國泰大中華基 國泰 新臺幣
元大高科技基 元大 新臺幣
國泰小 國泰 新臺幣
國泰科技生化基 國泰 新臺幣
國內股票型基
國泰國泰基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平衡基 國泰 新臺幣
國內平衡型基
國泰豐平衡基 國泰 新臺幣
安穩基 新臺幣
國內貨幣市場基
國泰債券基 國泰 新臺幣
坦伯頓成長基 美元
德盛德全球成長基 德盛 歐元
博全球成長趨勢基 美元
博國際醫 美元
博新興市場成長基 美元
世界能源基 貝萊德 美元
世界礦業基 貝萊德 美元
安盛森堡環球大型企業Alpha 安盛森堡 美元
全球動產證券化基 新臺幣
全球股票型基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 國泰 新臺幣
德盛德利北美基 德盛 歐元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 摩根士丹利 美元
美洲股票型基
摩根士丹利拉 丁美洲股票基 摩根士丹利 美元
歐洲特別時機基 貝萊德 美元
寶源歐洲進取股票基 寶源 歐元
歐洲股票型基
新興歐洲基
貝萊德 歐元
安盛森堡亞太(日本除外)大型企業
Alpha
安盛森堡 美元
亞洲股票型基
寶源新興亞洲基
寶源 美元
日本特別時機基 貝萊德 美元
安盛森堡日本大型企業Alpha基森堡 日圓
日本股票型基
安盛森堡日本小型企業Alpha基森堡 日圓
德盛德全球高科技基 德盛 歐元
高科技股票型基
百能新興資訊科技基 百能 美元
德盛東方入息基 德盛 美元
環球資產配置基 貝萊德 美元
國外平衡型基
國泰全球雙 國泰 新臺幣
名稱 公司 計價別
環球政府債券基 貝萊德 美元
德盛德國際債券基 德盛 歐元
博全球高收債券基 美元
全球債券型基
國泰全球債券基 國泰 新臺幣
坦伯頓美國政府基 美元
美國優質債券基 貝萊德 美元
美國債券型基
博美國收 美元
德盛德歐洲債券基 德盛 歐元
歐洲債券型基
博歐洲收
歐元
亞洲債券型基
寶源亞洲債券基 寶源 美元
寶源美元動基 寶源 美元
寶源歐元動基 寶源 歐元
國外貨幣型基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全球積極組合基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全球穩健組合基 國泰 新臺幣
全球組合型基
國泰全球保守組合基 國泰 新臺幣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年度最低保險費費
年度最低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所積應繳之最低保險費
單位:元/每萬保額
彈性或繳半 季繳 月繳 彈性或繳半繳季繳月
14 351 176 88 30 298 149 75 25
15 361 181 91 31 306 153 77 26
16 368 184 92 31 313 157 79 27
17 377 189 95 32 320 160 80 27
18 384 192 96 32 325 163 82 28
19 389 195 98 33 332 166 83 28
20 396 198 99 33 340 170 85 29
21 402 201 101 34 348 174 87 29
22 409 205 103 35 354 177 89 30
23 417 209 105 35 363 182 91 31
24 424 212 106 36 372 186 93 31
25 432 216 108 36 379 190 95 32
26 440 220 110 37 388 194 97 33
27 450 225 113 38 397 199 100 34
28 460 230 115 39 407 204 102 34
29 472 236 118 40 417 209 105 35
30 484 242 121 41 427 214 107 36
31 496 248 124 42 437 219 110 37
32 510 255 128 43 447 224 112 38
33 524 262 131 44 460 230 115 39
34 538 269 135 45 471 236 118 40
35 554 277 139 47 483 242 121 41
36 569 285 143 48 498 249 125 42
37 586 293 147 49 511 256 128 43
38 604 302 151 51 526 263 132 44
39 622 311 156 52 543 272 136 46
40 641 321 161 54 558 279 140 47
41 661 331 166 56 575 288 144 48
42 682 341 171 57 593 297 149 50
43 703 352 176 59 610 305 153 51
44 725 363 182 61 630 315 158 53
45 748 374 187 63 650 325 163 55
46 773 387 194 65 669 335 168 56
47 798 399 200 67 689 345 173 58
48 824 412 206 69 711 356 178 60
49 852 426 213 71 733 367 184 62
50 882 441 221 74 755 378 189 63
51 915 458 229 77 779 390 195 65
52 950 475 238 80 804 402 201 67
53 989 495 248 83 832 416 208 70
54 1029 515 258 86 859 430 215 72
55 1074 537 269 90 890 445 223 75
(甲型)
男性
56 1121 561 281 94 924 462 231 77
57 1171 586 293 98 961 481 241 81
58 1226 613 307 103 1001 501 251 84
59 1284 642 321 107 1046 523 262 88
60 1348 674 337 113 1091 546 273 91
61 1415 708 354 118 1143 572 286 96
62 1489 745 373 125 1196 598 299 100
63 1567 784 392 131 1255 628 314 105
64 1652 826 413 138 1316 658 329 110
65 1745 873 437 146 1380 690 345 115
66 1844 922 461 154 1447 724 362 121
67 1952 976 488 163 1521 761 381 127
68 2068 1034 517 173 1598 799 400 134
69 2195 1098 549 183 1685 843 422 141
70 2332 1166 583 195 1780 890 445 149
71 2480 1240 620 207 1885 943 472 158
72 2640 1320 660 220 2001 1001 501 167
73 2812 1406 703 235 2130 1065 533 178
74 2999 1500 750 250 2270 1135 568 190
75 3200 1600 800 267 2427 1214 607 203
76 3418 1709 855 285 2596 1298 649 217
77 3652 1826 913 305 2781 1391 696 232
78 3902 1951 976 326 2981 1491 746 249
79 4172 2086 1043 348 3198 1599 800 267
80 4461 2231 1116 372 3434 1717 859 287
81 4607 2304 1152 384 3557 1779 890 297
82 4763 2382 1191 397 3690 1845 923 308
83 4929 2465 1233 411 3833 1917 959 320
84 5105 2553 1277 426 3987 1994 997 333
85 5291 2646 1323 441 4152 2076 1038 346
彈性繳費 :
第一次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彈性繳之費*保額
定期定額 :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繳之費*保額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半繳之費*保額
季繳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季繳之費
*保額
月繳 : 第一年度內每次定期定額所繳保費需大於上表月繳之費*保額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基本保險費費
停效保證
要保人按基本繳費別所訂之額及日期繳足相當於基本保險費之額者,停效。
但期間內發生部份提及保單借款等情形之一者,在此限。
基本保險費費 :
單位:元/每百萬保額
彈性或繳半 季繳 月繳 彈性或繳半繳季繳月
14 2300 1196 603 202 900 468 236 79
15 2500 1300 655 220 1000 520 262 88
16 2600 1352 681 229 1100 572 288 97
17 2700 1404 707 238 1100 572 288 97
18 2700 1404 707 238 1100 572 288 97
19 2600 1352 681 229 1200 624 314 106
20 2600 1352 681 229 1200 624 314 106
21 2600 1352 681 229 1300 676 341 114
22 2500 1300 655 220 1300 676 341 114
23 2500 1300 655 220 1400 728 367 123
24 2500 1300 655 220 1500 780 393 132
25 2500 1300 655 220 1500 780 393 132
26 2500 1300 655 220 1600 832 419 141
27 2600 1352 681 229 1700 884 445 150
28 2700 1404 707 238 1800 936 472 158
29 2900 1508 760 255 1900 988 498 167
30 3000 1560 786 264 2000 1040 524 176
31 3200 1664 838 282 2100 1092 550 185
32 3500 1820 917 308 2200 1144 576 194
33 3800 1976 996 334 2400 1248 629 211
34 4100 2132 1074 361 2600 1352 681 229
35 4400 2288 1153 387 2800 1456 734 246
36 4800 2496 1258 422 3100 1612 812 273
37 5200 2704 1362 458 3400 1768 891 299
38 5700 2964 1493 502 3700 1924 969 326
39 6200 3224 1624 546 4100 2132 1074 361
40 6700 3484 1755 590 4500 2340 1179 396
41 7200 3744 1886 634 4900 2548 1284 431
42 7800 4056 2044 686 5400 2808 1415 475
43 8400 4368 2201 739 5800 3016 1520 510
44 9100 4732 2384 801 6300 3276 1651 554
45 9700 5044 2541 854 6900 3588 1808 607
46 10500 5460 2751 924 7400 3848 1939 651
47 11300 5876 2961 994 8000 4160 2096 704
48 12100 6292 3170 1065 8600 4472 2253 757
(甲型)
男性
49 13100 6812 3432 1153 9200 4784 2410 810
50 14200 7384 3720 1250 9800 5096 2568 862
51 15400 8008 4035 1355 10500 5460 2751 924
52 16700 8684 4375 1470 11300 5876 2961 994
53 18200 9464 4768 1602 12100 6292 3170 1065
54 19800 10296 5188 1742 13000 6760 3406 1144
55 21700 11284 5685 1910 14100 7332 3694 1241
56 23700 12324 6209 2086 15400 8008 4035 1355
57 25800 13416 6760 2270 16900 8788 4428 1487
58 28200 14664 7388 2482 18500 9620 4847 1628
59 30800 16016 8070 2710 20400 10608 5345 1795
60 33700 17524 8829 2966 22400 11648 5869 1971
61 36700 19084 9615 3230 24600 12792 6445 2165
62 40100 20852 10506 3529 26900 13988 7048 2367
63 43800 22776 11476 3854 29400 15288 7703 2587
64 47700 24804 12497 4198 32100 16692 8410 2825
65 52100 27092 13650 4585 34900 18148 9144 3071
66 56800 29536 14882 4998 37900 19708 9930 3335
67 61900 32188 16218 5447 41200 21424 10794 3626
68 67500 35100 17685 5940 44700 23244 11711 3934
69 73600 38272 19283 6477 48700 25324 12759 4286
70 80200 41704 21012 7058 53100 27612 13912 4673
71 87300 45396 22873 7682 58100 30212 15222 5113
72 95000 49400 24890 8360 63600 33072 16663 5597
73 103300 53716 27065 9090 69700 36244 18261 6134
74 112300 58396 29423 9882 76500 39780 20043 6732
75 122000 63440 31964 10736 84000 43680 22008 7392
76 132400 68848 34689 11651 92200 47944 24156 8114
77 143600 74672 37623 12637 101100 52572 26488 8897
78 155500 80860 40741 13684 110700 57564 29003 9742
79 168400 87568 44121 14819 121200 63024 31754 10666
80 182100 94692 47710 16025 132600 68952 34741 11669
81 196700 102284 51535 17310 144900 75348 37964 12751
82 212300 110396 55623 18682 158200 82264 41448 13922
83 228900 119028 59972 20143 172500 89700 45195 15180
84 246500 128180 64583 21692 187900 97708 49230 16535
85 265100 137852 69456 23329 204400 106288 53553 17987
1:基本保險費=上表費/100(萬)*保額(萬)
2:元以下四捨五入
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乙丙丁型)危險保費費率表
1.創世紀甲(NY、TF)、乙(NZ、TH)、丙型(OB)危險保費為保單第二年度(第13個月);
創甲(QE、RS、TG)、創丁(TE)危險保費則自保單第一年度,開始逐月由保單帳戶中扣除收取。
2.危險保費採每個保單週月日之月初收取方式,每年度危險保費請參考下表。
3.每個月之危險保費=(危險保額x當年每萬保額危險保費÷12)四捨五入至元
4.乙、丙、丁型(NZ、TH、OB、TE)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金額
5.甲型(NY、QE、RS)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金額 - 保單帳戶價值),若保單帳戶價值
大於保單約定之保險金額,則危險保額為零(危險保費亦為零)
6.甲型(TF、TG)之危險保額 =Max(0, 保單約定之保險金額 -保險金扣除額 -保單帳戶價值)
當危險保額為零時,危險保費亦為零。
每萬危險保額當年度危險保費(96年度:96/01/01~96/12/31適用)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0 76.8750 43.6000
1 17.6250 9.9000
2 11.4000 6.1500
3 7.5750 3.7500
4 5.4000 2.4500
5 4.4250 1.8000
6 4.1250 1.6000
7 4.0500 1.5500
8 4.0500 1.5000
9 3.9000 1.4500
10 3.6750 1.4500
11 3.5250 1.5000
12 3.6750 1.6000
13 4.2000 1.7500
14 5.6925 2.1100
15 7.7175 2.5400
16 10.4550 3.0600
17 14.1750 3.6900
18 15.2550 3.9300
19 15.9225 4.0900
20 16.2300 4.1900
21 16.2450 4.2450
22 16.0275 4.2750
23 15.6375 4.3000
24 15.1425 4.3500
25 14.6100 4.4500
26 14.1150 4.6300
27 13.7250 4.9100
28 13.4925 5.3150
29 13.4475 5.7950
30 13.5975 6.2950
31 13.9650 6.7650
32 14.5575 7.1400
33 15.3825 7.3950
34 16.4250 7.5800
35 17.6550 7.7550
36 19.0425 7.9950
37 20.5650 8.3750
38 22.2075 8.9450
39 24.0150 9.7200
40 26.0400 10.6900
41 28.3425 11.8550
42 30.9675 13.2050
43 33.9525 14.7350
44 37.2150 16.4000
45 40.6500 18.1650
46 44.1450 19.9850
47 47.5950 21.8100
48 50.9325 23.6150
49 54.2925 25.4500
50 57.8325 27.3700
51 61.7175 29.4450
52 66.1275 31.7300
53 71.1975 34.2600
54 77.0100 36.9650
55 83.6100 39.7450
56 91.0425 42.4950
57 99.3750 45.1200
58 108.6375 47.6050
59 118.8825 50.3200
60 130.1475 53.7150
61 142.4700 58.2500
62 155.8800 64.3800
63 170.4450 72.3750
64 186.3075 81.8100
65 203.6250 92.0650
66 222.5625 102.5350
67 243.2850 112.6050
68 265.9650 121.8850
69 290.8050 130.8500
70 318.0000 140.2050
71 347.7750 150.6550
72 380.3250 162.8950
73 415.8675 177.5100
74 454.7025 194.5950
75 497.1225 214.1400
76 543.4350 236.1150
77 593.9325 260.5050
78 648.9375 287.3400
79 708.8400 316.8800
80 774.0450 349.4250
81 844.9500 385.2900
82 921.9675 424.7800
83 1005.5025 468.2150
84 1096.0125 515.9800
85 1193.9625 568.4700
86 1299.8325 626.0750
87 1414.0725 689.2000
88 1537.1400 758.2450
89 1669.4100 833.6350
90 1811.2575 915.8100
91 1963.0350 1005.2050
92 2125.1025 1102.2550
93 2297.7300 1207.3350
94 2480.7225 1320.5850
95 2673.7875 1442.0750
96 2876.6250 1571.8800
97 3088.9500 1710.0800
98 3310.4775 1856.7550
99 3540.9750 2012.0150
1.上述危險保險費之金額每年可能因為參考死亡率指數的 不同而改變,
故上列金額僅供參考,實際數字請以大電腦執行數字為準。
2.上述單位危險保險費乘上保額之後,危險保險費總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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