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傷害醫療擇優保險日額)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規定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須經本附約當事人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
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未規定事項,準用本附約條款的規定。
第二條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
一款較有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一、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
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三十五倍。
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
致醫療費用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
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附約
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三十五倍。
二、以本附約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為準,乘
以實際於醫院住院之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
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選擇前項第二款給付方式,若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蒙受
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
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該被保險人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
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被保險人選擇前項第二款給付方式,若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蒙受
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
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
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一、鼻骨、眶骨‧‧‧‧‧‧‧‧‧‧‧‧‧‧‧‧‧‧‧‧‧十四天
二、掌骨、指骨‧‧‧‧‧‧‧‧‧‧‧‧‧‧‧‧‧‧‧‧‧十四天
三、蹠骨、趾骨‧‧‧‧‧‧‧‧‧‧‧‧‧‧‧‧‧‧‧‧‧十四天
四、下顎(齒槽醫療除外)‧‧‧‧‧‧‧‧‧‧‧‧‧‧‧‧二十天
五、肋骨‧‧‧‧‧‧‧‧‧‧‧‧‧‧‧‧‧‧‧‧‧‧‧‧二十天
六、鎖骨‧‧‧‧‧‧‧‧‧‧‧‧‧‧‧‧‧‧‧‧‧‧‧‧廿八天
七、橈骨或尺骨‧‧‧‧‧‧‧‧‧‧‧‧‧‧‧‧‧‧‧‧‧廿八天
八、膝蓋骨‧‧‧‧‧‧‧‧‧‧‧‧‧‧‧‧‧‧‧‧‧‧‧廿八天
九、肩胛骨‧‧‧‧‧‧‧‧‧‧‧‧‧‧‧‧‧‧‧‧‧‧‧卅四天
十、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四十天
十一、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四十天
十二、頭蓋骨‧‧‧‧‧‧‧‧‧‧‧‧‧‧‧‧‧‧‧‧‧‧五十天
十三、臂骨‧‧‧‧‧‧‧‧‧‧‧‧‧‧‧‧‧‧‧‧‧‧‧四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