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直接因 所處場所遭受 火災之意外傷 害事故, 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主、附約第一 級殘廢項目之 一者,本公司 按主、附 約
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主、附約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火
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主、附約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
保險金」。
第四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保險金的給付
本項保障於附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時開始生效。
一、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 身分搭乘水上 或陸地大眾運 輸交通工 具
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 按附約所 記
載該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
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二、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 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 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 眾運輸交通工
具,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約第一級 殘廢項目 之
一者,本公司按附約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額的二 倍給付「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 第一級殘 廢
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約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水
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約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 只給付一項「 水陸大眾運輸 意外第一 級
殘廢保險金」。
第五條 一級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本項保障僅主、附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前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
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治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主、附約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身
故保險金額乘上約定倍數(主約為零點五倍,附約為一倍)後給付「一級燒燙傷保險金」。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十。
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燒燙傷〉規定之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
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國際號碼第940或941.5號所列之傷病,詳如
附表所示,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
第六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文件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水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證明。(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時須檢附)
第七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殘廢、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文件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或「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