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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三高平安定期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除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之一千二百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之定義: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訂
立契約時已存在之三高疾病,投保時已告知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不在此限,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險「特定傷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
罹患特定傷病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
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以罹患三高疾病者為承保對象,保費較一般相同保障商品為高,請審慎投保)
104.08.1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85580號函核准
105.02.03依104.07.23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500號函修正
107.09.13依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8.12.3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108.12.31依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109.07.01國壽字第109070159號函備查
109.09.01依109.07.08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訂立
契約時已存在之三高疾病,投保時已告知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不在此限。
二、「三高疾病」: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有高血壓或糖尿病(高血糖)或高血脂症狀,且已接受
治療者。
三、「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或醫療法人醫院。
六、「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
日間留院。
七、「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或慢性
病房之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
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八、「醫師」: 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 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者。
十、「手術」: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
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因應醫
療技術之進步所產生且經專科醫師認定之替代性醫療行為,不在此限。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
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十一、「特定傷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
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