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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疫保安心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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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疫保安心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1.
負壓隔離病房日額保險金
2.
負壓隔離病房療養保險金
3.
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9 5 29
台壽字第 1092320090 號函備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疫保安心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
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法定傳染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
定所公告傳染病名稱之法定傳染病。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法定傳染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負壓隔離病房」是指醫院為控制法定傳染病患者身體產生的生物氣膠汙染範圍,刻意使病房內之氣壓
恆低於病房外之氣壓,迫使病房外之空氣透過各結構縫隙(門縫、平衡風門開口等)單向流入病房內部空間造成
病房內空氣之單向隔絕,並經醫院認定為負壓隔離病房()
本附約所稱「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是指被保險人實際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但如被保
險人於同一日轉出負壓隔離病房後,又轉入負壓隔離病房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入住負壓隔
病房日數」。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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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
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
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
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保或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保或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平均保險
費率,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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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
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本附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致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就該被保險
人之保險金額乘以平均保險費率,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
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
之保險金額的台灣人壽安心 365 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或其他同類型個人健康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
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或已罹患法定傳染病者,本
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
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
司者,不在此限
【負壓隔離病房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給付負壓隔離病房
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負壓隔離病房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另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之負壓隔離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
給付負壓隔離病房療養保險金。
【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倍給
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法定傳染病醫療診斷書或負壓隔離病房住院證明;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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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第十九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
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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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K×(T-E-C)-C’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
附表二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 年繳純保費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4 2.31 1.94 5.77 4.85
5-9 0.82 0.75 2.06 1.87
10-14 0.42 0.31 1.04 0.76
15-19 0.51 0.39 1.27 0.98
20-24 0.59 0.72 1.48 1.79
25-29 0.56 1.27 1.39 3.17
30-34 0.65 1.80 1.61 4.50
35-39 0.94 1.62 2.36 4.05
40-44 1.45 1.34 3.64 3.35
45-49 1.91 1.49 4.77 3.74
50-54 2.29 1.68 5.71 4.19
55-59 2.74 1.92 6.86 4.79
60-64 3.11 2.21 7.77 5.52
65 3.88 2.81 9.69 7.04
() 年繳總保費
()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33%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其附加費用率為28% (3%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0-4
3.4 2.9 8.6 7.2 3.2 2.7 8.0 6.7
5-9
1.2 1.1 3.1 2.8 1.1 1.0 2.9 2.6
10-14
0.6 0.5 1.6 1.1 0.6 0.4 1.4 1.1
15-19
0.8 0.6 1.9 1.5 0.7 0.5 1.8 1.4
20-24
0.9 1.1 2.2 2.7 0.8 1.0 2.1 2.5
25-29
0.8 1.9 2.1 4.7 0.8 1.8 1.9 4.4
30-34
1.0 2.7 2.4 6.7 0.9 2.5 2.2 6.2
35-39
1.4 2.4 3.5 6.0 1.3 2.2 3.3 5.6
40-44
2.2 2.0 5.4 5.0 2.0 1.9 5.0 4.6
45-49
2.9 2.2 7.1 5.6 2.7 2.1 6.6 5.2
50-54
3.4 2.5 8.5 6.3 3.2 2.3 7.9 5.8
55-59
4.1 2.9 10.2 7.1 3.8 2.7 9.5 6.7
60-64
4.6 3.3 11.6 8.2 4.3 3.1 10.8 7.7
65
5.8 4.2 14.5 10.5 5.4 3.9 13.5 9.8
() 非年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x 0.088
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台灣人壽疫保安心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總保險費率表
(最高給付日數以60日為限)
保險年齡
最低純保費
最高純保費
全球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
對「全球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有興趣請問此手術醫療是終身保障,包含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
· 回應 30
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 回應 28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這張是我目前的主保單 電話中保的 2020年11月28號保的 是我的目前唯一的保單 4000日額單位 不要懷疑真的就4000 網上最高只有3000上限 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能保到4000日額 月繳4893保費 ...我的問題是 這張保單可以加附約嗎??能加那些台灣人壽的附約的??請專家跟我說說!
· 回應 5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是否有業務員可以購買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呢?請問此為附約是否一定要搭配主約,如要搭配主約建議搭配什麼呢?目前偏向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想承保到最高300萬,搭配的主約希望可以壓在一萬以內,如會超出預算希望不要超出太多,謝謝。(32歲、女)
· 回應 17
台灣人壽金卡安心重大傷病險附約附加主約
目前主約是台灣人壽之前的【福滿人生終身壽險10萬專案主約】不過那時候台灣人壽的"卡安心重大傷病險"有限制保額不能超過壽險主約所以只能買10萬那如果現在想加保後來出的金卡安心重大傷病險附約90萬是可以的嗎?因為這一項重大傷病險只有限制不能買超過100萬@@ 
· 回應 7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請問搭配最便宜的為何?被保人70歲謝謝
· 回應 17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 回應 6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對「臺銀人壽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Q)」有興趣
對「臺銀人壽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Q)」有興趣
· 回應 7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 回應 4
安聯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110) (YHB2)
對「(停售)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Y%)」有興趣對「(停售)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 (P)」有興趣對「(停售)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6A)」有興趣對「(舊版)安聯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110) (YHB2)」有興趣
· 回應 19
請益: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主約:如果投保 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20年   30萬那附約: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最高保額到多少)            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最高保額到多少) 
· 回應 11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藥安心一年定期癌症精準醫療健康保險-有興趣
請問各位保險前輩,這張新保單的優劣勢分別是甚麼呢?是不是比較適合女性?又有哪一種癌症只有標靶治療的費用比較高?
· 回應 20
元大人壽超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Q)
元大人壽超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Q)請問這張費率還不錯 是有什麼細節跟別人不一樣嗎還是主約有什麼限制呢
· 回應 7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請問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還未到期可以增加附約嗎?
請問以前台灣人壽的主約(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目前還在繳費,主約日期到2025年11月現在底下還能不能增加附約防癌YCD 100萬、或重大傷病CIR4 100萬嗎?
· 回應 3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YDB/NYCI0202)
請問如題它的主約要怎麼配才能有100萬的理賠金?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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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長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NHICIR)
台新人壽長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NHICIR)是否為保證續保的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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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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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想請問近期包皮有診所檢查發現有發炎問題也因此決定去做割包皮手術想請問此單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保險是否可申請理賠?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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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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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最近保單健檢發現只有計畫一請問遠雄人壽有自負額的商品嗎?或者該怎麼搭配補足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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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請問 這個商品還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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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失敗,遠雄人壽安心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RM2
有去婦產科做自費私密處手術,診斷證明上是說因上訴原因導致外陰部磨擦發炎也沒有提及非必要性手術。以往病歷也沒有相關的診斷證明,遠雄理賠部直接說不允已理賠第一 不在列223項目內第二 被判定為非必要性手術以上原因被告知不能理賠。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全球早早就理賠了,遠雄拖了一個多月後直接告知不能理賠這樣有機會上訴嗎?還是這理賠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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