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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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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核准文號: 91.09.16 台財保字第 0910708978 號函
92.05.13 台財保字第 0920704815 號函
93.12.17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56610 號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之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
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連結之
日期。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以下二者之一作為本契約之投資
運用起算日:
(一)、本公司同意承保日後之次一營業日。
(二)、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的翌日起算第十四日當週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但有下
列情形者,依該情形辦理。
()、如當週無營業日,以次週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準。
()、如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翌日起算第十四日為該週最後一個營業日後之非營
業日,則以次週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準。
前款第二目之最後一個營業日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火災、戰爭、暴動或主管
機關命令停止營業等),則以其後或往後推算之下一個營業日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保費附加費用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次收到保險費時,依本契約條
款第四條於保險費中扣除費用之比率,並明列於附件三。
扣除契約一般費用
之日,第一個月結算日為保單生效日,之後每月之同一日即為該月之月結算日。如該
月無相當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月結算日。
六、本契約所稱「續期投資運用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收取之續期保險費或單
資保險費扣保費附加費用後之剩餘部分。
1
七、本契約所稱「續期投資運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收到續期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
資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
投保時的保險年齡、
及終身繳費等條件而決定之保險費。(附件四)
投保時的保險年齡、
及二十年繳費等條件而決定之保險費。(附件五)
十、本契約所稱「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繳交之保險費(如附
件六),此保險費可以選擇繳交或不繳交,唯保費附加費用之計算基礎仍須按
本契約條款第四條所約定保險費年度之保費附加費用率計算。
計劃保險費不得低於最低保險費,其金額可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申請變
更,並自下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十一、本契約所稱「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約定計劃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之
外,另外繳付之保險費,要保人繳交時需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金額不得低於
新台幣壹萬元。
十二、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與計劃保險費同時
繳交且超過計劃保險費額度以外之保險費,其保費附加費用之計算基礎按本
契約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約定任一保險費年度之保費附加費用
率計算,而其金額可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申請變更,並自下一保單週
年日起生效。
十三、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十四、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本契約之特定共同基金權益之計量單位。
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
增加單位數處理。
十五、本契約所稱「單位淨值」係指特定共同基金每單位之(買入)價格,此價格
視每一交易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基
金。
十七、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證券
交易所之營業日。
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或特殊狀況(如委託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管理公
延緩給付或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交易價格等而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
約定之營業日完成投資標的之交易,則以實際完成交易之營業日為準。
十八、本契約所稱「續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後之期間
依約定所繳之計劃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
十九、本契約所稱「寬限期間」係指現金價值的
本契約條款第四條)時,自次一月結算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間。
二十、本契約所稱「現金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型態」,係指投保時約定身故保障給付型態,分為甲型與乙
型,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中選擇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係指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且在十四
足歲以前身故,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為
保險金額,且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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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上述所稱「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
2.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合併上開金額則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
3.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應合併計算。
如本款第一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
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主管
機關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上述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甲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較大者。
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甲型:淨危險保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之金額。
乙型:淨危險保額為保險金額。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當年度死亡率」係指每年依人壽保險業最近五年之經驗資
料,按最近採用的經驗生命表製作原理,製作完成之年度經驗粗死亡率為
基礎計算之死亡率,此死亡率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生命表死亡率。
二十六、本契約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
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
生命末期的診斷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投資標的的選擇與配置】
第三條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選擇連結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並將其配置比例載明於保險單
面頁。
每一筆續期保險費,本公司均以當時的配置比例,做為續投資運用保險費配置之依據。
要保人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變更以後每一筆續投資運用保險費的連結投資標的
及其配置比例。本公司均以受理要保人最近之配置比例約定作為投資標的的連結。
每一筆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若無指定,則依前項約定
作為投資標的的連結。
本公司得視當時投資市場狀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增列或刪除本契約可得選擇的投資標的,
其增列或刪除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通知書到達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
3
司是否變更配置比例。要保人於行使第三項變更或第四項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
時,應依當時本契約提供的投資標的選擇之。
非因本契約第十六條所為的投資標的刪除,要保人如未依前項約定為書面配置比例之變更
時,要保人同意由本公司按本契約其他投資標的之相對配置比例,將續投資運用保險費
依相對配置比例重新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中,如無其他投資標的配置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
續期保險費的收取。
【契約一般費用的扣除】
第四條
本契約扣除之契約一般費用為保險費(即計劃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及單筆額外投資
保險費)繳交時之保費附加費用、每屆保單月結算日應扣除之身故(全殘廢)保險
金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用。費用內容如下列:
一、保費附加費用:
保費附加費用係指依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包括計劃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及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按保費附加費用率扣除之費用(如附件三)。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保費附加費用率應為下列四者之一:
(一)第一保險費年度:計劃保險費之百分之八十。
(二)第二保險費年度:計劃保險費之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保險費年度及以後:計劃保險費之百分之六。
(四)任一保險費年度: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之百分之六。
要保人於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增加計劃保險費或因第二十六條增加保險金額而
提高計劃保險費時,較先前最高計劃保險費新增部分之保費附加費用率自第一
保險費年度起依前目之規定計算。
要保人如有未繳交第一及第二保險費年度之計劃保險費而申請繳交單筆額外投
資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將先補足未達第一及第二保險費
年度之計劃保險費部分,餘額始可以百分之六扣除保費附加費用。
二、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即本公司對所承擔的身故(全殘廢)保險責任於保單價值扣除之費用。於每屆
月結算日按淨危險保額與當年度死亡率計算(如附件三)。
三、保單管理費用:
即本公司管理本保險單之成本(如附件三),每屆月結算日於保單價值中扣
除,其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
內之變動幅度。
前款之「一定期間」係指本險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
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三款扣除費用時,係以當月月結算日前一營業日之單位淨值,
並以各投資標的的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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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險單借款、保險金額及投資運用起算日前的保單價值,以
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及續期投資運用保險費投資日,根據四行庫局當日即期美
金(或某外幣)賣出匯率收盤價平均值,將配置到海外投資標的的保單價值轉換為
等值美金(或某外幣)。
本契約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的保單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本契約投資標的的計價幣別
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返還保單價值及解約金之給付,以次二營業日之四行庫局即期美金(或某外
幣)買入匯率收盤價平均值,將美金(或某外幣)幣別之金額換算為等值新台幣。
若逢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因素,本公司無法取得本契約約定的匯率資料時,本條款各
項匯率之計算以其後最近之營業日為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六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達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七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
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
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依規定退還要保人之金額如下:
一、契約撤銷生效日在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費。
二、契約撤銷生效日在投資運用起算日之後時,本公司收到撤銷申請書,應退還保
單價值及已扣除的保費附加費用及保單管理費用之和。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續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之續期保險費,要保人依約定方式,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
於收取續期保險費後,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不足扣除應收費用時,本要保人得於寬限期間內繳納續期
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
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前項應收費用係指應收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保單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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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依附件一規定之基金單位淨值日計算解除契約之保單價值返
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續期保險費、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投資的連結】
第十條
本公司以收到續期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賣出)價
格,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第二、三、四項的約定轉換為投資標的單位數。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其每日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投資運用起算日:
將第一期保險費及契約生效時之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依第四條規定扣除契約一
般費用後,並依上述保險費收齊當月四行庫局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後即為保單價值。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
按當日每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與累積單位數乘積的總和加上當日仍在途之續期
投資運用保險費之總額,即按附件二之計算公式所計得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為基準,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金額及投資標的之內容及其異動及本契約
即將於下一季新增、刪除可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已扣除之費用明細。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依「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訂定本契約乙型且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給付喪葬
費用保險金,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死
亡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時已逾本契約第三十三條之時效
時,本公司按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一規定之基金單位淨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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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
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全殘廢保險金之時已逾本契約第三十三條之時效時,本公
司按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附件一規定之基金單位淨值日計算之保
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二十三項所約定之生命末期
狀態時,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當年度保
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若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則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被保
險人,符合前項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生命末期保險
金。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單位數依百分之五十比例減少
之,保單價值則依附件一規定之基金單位淨值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減少之。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保險金額按下列狀況調整,其減少部分視為
終止契約:
甲型:依下列兩種狀況調整保險金額:
一、 生命末期保險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時,給付後保險金額依百分之五十
比例減少之。
二、 生命末期保險金小於保險金額時,給付後保險金額按生命末期保險金等
額減少之。
乙型: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保險金額依百分之五十比例減少之。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五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償付解
約金。逾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受理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解約金額係公司受理要保人書面通知並依本契約第五條及附件一規定之基
金單位淨值日所計算之現金價值及未到期部分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要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的方式應採掛號郵寄或親自來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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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十六條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公司,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政府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
業務或交易時,本公司於接獲投資管理公司通知或知悉前開法定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
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得於停止交易日前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或贖回該投資標的。
要保人未依前項期間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或贖回者,本公司即以該法定事由清理程序終結後
回復交易日當時之保單價值,以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賣出)價格按本契約其他投資標的相對
配置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中。如無其他投資標的配置者,本公司即按前開法定事由清理
程序終結後回復交易日當時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部份提領(部分解約)】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於投資運用起算日後,每次在本契約現金價值的百分之八十範圍內申請提
領其部份保單價值。本公司按受理書面申請部分提領並依附件一規定之基金單位淨
值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三)後之餘額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部份提領之金額後,保險金額調整之計算公式如下:
甲型:給付部份提領金額後保險金額之調整如下:
一、提領前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但提領後保單價值小於保險金額時,保
險金額調整為提領後保單價值。
二、提領前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且提領後保單價值仍大於保險金額時,
保險金額不變。
三、提領前保單價值小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按提領金額等額扣除。
本款第一、三目要保人亦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並自本
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月結算日起恢復原保險金額。
乙型:給付部份提領金額後之保險金額不變。
要保人可指定各投資標的的提領次序,如要保人未指定,本公司按各投資標的價值
佔保單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提領。
本公司僅接受新台幣壹萬元以上的部份提領申請。
每次部份提領後的現金價值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
【投資標的之轉換】
第十八條
要保人可於本契約屆滿第一保單週年日以後之契約有效期間,於本契約當時開放可得轉換
之投資標的範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
同一保單年度期間,除第十六條情形所做之轉換外,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超過五次
者,本公司得於第六次開始,每次扣除新臺幣伍佰元的手續費。其費件一規定於
轉出之投標的保單價值中扣除。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8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依受益人檢齊所需
計算之保單價值,依本契約第十二
條規定給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死亡宣告判決正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得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
還本公司。本公司將當時計算身故保險金時之保單價值以歸還日起之次一營業日市
場交易(賣出)價格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重新投資。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保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生命末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公立或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三、保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9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詳細檢查報告或紀錄,或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但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身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
但書之規定。但計劃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給付應得
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生命末期狀態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葬費用保險金之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但計劃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
者,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或成生命末期狀態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或第十
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生命末期保險金。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二十六
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增額部分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公司未給付身故、全殘廢或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根據要
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依附件一規定之基金單位淨值日計算之保單
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價值前,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
【保險金額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自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得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申請增加或減少保
險金額,並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要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
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增加,增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險之最高承保金
額。
要保人於每次增額時,最低保險費將依增額後之保險金額及原投保年齡計算,若當
時計劃保險費低於增額後之最低保險費,要保人需提高其計劃保險費至少達增額後
所重新計算之最低保險費,提高部分之計劃保險費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算保費
附加費用率。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或其保單價值。
【保險單借款】
10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於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利息
的計算以本公司當時公告利率為準。
當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
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
保單價值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本契約保單價值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該期間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扣抵,本契約即行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繳納至少不低於本公司約定之續期保險費,並依第四條規定
從保單價值扣除至復效日止之應收費用後,自繳交續期保險費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應收費用係指若有依本契約第四條應收之保單管理費用。
本公司並於受理復效申請後,以確認收到續期保險費後之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賣出)價格計
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資標的之加值投資】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要保人繳交計劃保險費大於或等於目標保險費之次數合計達到如附
表一之約定次數時,本公司自該次起,每次於確認該次所繳計劃保險費大於或等於目標保
險費後,以收到計劃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賣出)價格將達到附表一約定
次數且符合加值投資之計劃保險費部分扣除保費附加費用後乘以該表之加值投資比例並依
第三條第二項配置比例加值投資於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附件七)。
要保人所繳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無前項之加值投資。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四目補足第一及第二保險費年度之計劃保險費部分,計入附表一約定之次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變更計劃保險費後有未達附表一約定次數部份無第一項之加值
投資。
變更計劃保險費後有未達附表一約定次數部份係指要保人因變更計劃保險費而導致變
更金額部份未達附表一約定次數者(如附件七)。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
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時的保險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並自確認契約無
效時,依保單價值以及已扣除之契約一般費用之
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11
二、因投保時的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與應扣身故(全殘廢)
保險金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時的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應補足其差
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與應
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其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部分提
領金額後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成本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一至二款應加計之利息按四行庫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年平均值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應依投保時的保險年齡重新計算最低保險費及目標保險費。
若計劃保險費低於重新計算後的最低保險費,應同時提高其計劃保險費至少達重新計算後
之最低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或變更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的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及生命末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時效】
第三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12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單紅利】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單,無紅利分配。
13
附件一
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
標的
代碼
投資管
理公司
投資標的
基金單位
淨值日
(X
)
若有選擇投資
時其最低比例
□計價貨幣:美元
101
美林
美林美國特別時機基金
1 10%
102
美林
美林歐洲特別時機基金
1 10%
103
美林
美林日本特別時機基金
1 10%
104
美林
美林美元貨幣基金
1 10%
105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平衡基金
1 10%
106
富蘭克林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1 10%
□計價貨幣:台幣
201
景順投信
景順台灣科技基金
2 10%
202
景順投信
景順債券基金
2 10%
203
建弘投信
建弘小型精選基金
2 10%
204
建弘投信
建弘全家福債券基金
2 10%
205
台壽保投信
台壽保平衡基金
2 10%
206
台壽保投信
台壽保太陽神債券基金
2 10%
207
德盛安聯
德盛全球生技大壩基金
2 10%
208
德盛安聯
德盛安聯全球債券基金
2 10%
1
:涉及基金贖回,以次
X
營業日之單位淨值為計算基準,稱之為基金單位淨值
日。
2
:投資標的轉換:
(1)
若為同一家基金公司(同一雨傘型基金;
Umbrella Fund
)且相同外幣
幣別之共同基金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為價格基準日。
(2)
若為同一家基金公司但不同幣別之共同基金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一營
業日當時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再以受理申請之次二營業日該基
金公司保管銀行當日匯率及當時市場交易
(
賣出
)
價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
轉換之投資標的。
(3)
若為不同一家基金公司外幣幣別(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共同基金轉換
,以受理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當時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再以受理
申請之次七營業日之當時市場交易
(
賣出
)
價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換之
投資標的。
(4)
上述
(1)
(2)
(3)
以外的共同基金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
X
營業日之當
時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再以受理申請之次四營業日之當時市場
交易
(
賣出
)
價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換之投資標的,以完成該投資標的
之轉換。
(5)
原選擇美金(或某外幣)計價之共同基金轉換成新台幣計價之共同基金
,以次(
X+1
)營業日之四行庫局即期美金(或某外幣)買入匯率收盤
價平均值,將美金幣別(或某外幣)之金額換算為等值新台幣。
(6)
原選擇新台幣計價之共同基金轉換成美金(或某外幣)計價之共同基金
,以次(
X+2
)營業日之四行庫局即期美金(或某外幣)賣出匯率收盤
價平均值,將新台幣之金額換算為等值美金(或某外幣)。
3
: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
(%)
總和須等於
100%
,且投資配置比例百分比須為整
數。
附件二 投資運用起算日及以後之保單價值計算公式
(一)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計算公式
保單價值=本保險單每一連結投資標的價值的合計
其中
每一連結投資標的價值=每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運用起算日之保單價值×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每一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後之保單價值計算公式
保單價值=本保險單每一連結投資標的價值的合計
+
在途之續投資運用保險費
其中
每一連結投資標的價值=每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該投資標的累計單位數
投資標的累計單位數=前一日的投資標的累計單位數
+
當日配息(稅後淨額)轉投資之新增單位數
+
當日因續投資運用保險費及加值投資轉入該投資標的之
新增單位數
因部份提領於當日減少之單位數
假設當日為保單月結算日,分配於投資標的之契約一般費
用換算之單位數(包括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以及保
單管理費用)。
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所減少之單位數。
±
當日若有契約變更時所增減之單位數。
附件三 本契約一般費用及其他各項收費一覽表
(本契約之各項收費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契約一般費用
一、保費附加費用: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包括計劃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及單筆額外
投資保險費)之保費附加費用率如「保費附加費用率表」,且
(保費附加費用)
=
(每次所繳保險費)×(保費附加費用率)。
二、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每月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成本。
(淨危險保額)
t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金額)
t
-(保單價值)
t
, t=
月結算日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t
=(淨危險保額)
t
×(當年度死亡率)
/12
註:實際於月結算日扣除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尚會因考慮貼現利息因素而
較低。
三、保單管理費用:定義請見本契約條款第四條,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用為每月新台幣
12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用並於
3
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
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
註:上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本險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其他各項收費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
5
次轉換免費,
6
次及以後的轉換,
每次依附件一規定於轉出之投資標的保單價值中扣除新台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
約定而要保人需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二、 部份提領(部分解約)費用:每
500
元的
手續費,但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可享有一次免手續費。
不計費之項目
共同基金之投資費用:由委託管理之投資機構計收之
,並由要保人負擔,
共同基金的申購手續費:無。
三、 共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價值,而涉及基金公司之基
金贖回時,該贖回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保費附加費用率表
計劃保險費
保費附加費用率
第一保險費年度
80%
第二保險費年度
30%
第三保險費年度及以後
6%
(1)
要保人所繳計劃保險費可以選擇繳交或不繳交,唯保費附加費用之計算基礎仍須
按本契約條款第四條所約定保險費年度之保費附加費用率計算。
(2)
要保人於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增加計劃保險費或因增加保險金額而提高計劃保險
費時,較先前最高計劃保險費新增部分之保費附加費用率自第一保險費年度起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計算。
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超額保險費 保費附加費用率
任一保險費年度
6%
註:
(1)
要保人如有未繳交第一及第二保險費年度之計劃保險費而申請繳交單筆額外投資
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將先補足未達第一及第二保險費年度
之計劃保險費部分,餘額始可以百分之六扣除保費附加費用。
(2)
超額保險費須與計劃保險費同時繳交。
附件四 最低保險費費率
最低保險費年繳費率(單位:元/ 10 萬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20 336
41
1860 1512
1
396 312
42
1944 1584
2
408 324
43
2028 1656
3
420 324
44
2124 1728
4
432 336
45
2232 1812
5
444 348
46
2328 1896
6
468 360
47
2436 1980
7
480 372
48
2556 2076
8
504 396
49
2676 2172
9
516 408
50
2808 2268
10
540 420
51
2940 2376
11
564 444
52
3096 2484
12
588 456
53
3252 2604
13
612 480
54
3420 2736
14
636 492
55
3588 2868
15
660 516
56
3780 3012
16
684 540
57
3984 3156
17
708 564
58
4188 3324
18
732 576
59
4416 3492
19
768 600
60
4656 3684
20
792 624
61
4908 3876
21
816 648
62
5184 4092
22
840 684
63
5472 4320
23
876 708
64
5784 4560
24
912 732
65
6108 4812
25
936 768
66
6456 5076
26
972 792
67
6828 5364
27
1020 828
68
7224 5652
28
1056 864
69
7656 5976
29
1104 900
70
8112 6312
30
1152 936
71
8592 6684
31
1200 984
72
9120 7080
32
1248 1020
73
9672 7512
33
1308 1068
74
10272 7992
34
1356 1116
75
10920 8496
35
1428 1164
76
11604 9048
36
1488 1212
77
12336 9636
37
1548 1260
78
13128 10272
38
1620 1320
79
13980 10968
39
1692 1380
80
14880 11700
40
1776 1440
註: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4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12
附件五 目標保險費費率
目標保險費年繳費率(單位:元/ 10 萬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2028 1812
41
4188 3816
1
1992 1788
42
4284 3900
2
2016 1812
43
4368 3972
3
2052 1836
44
4464 4056
4
2088 1872
45
4560 4140
5
2124 1908
46
4668 4224
6
2172 1944
47
4764 4320
7
2208 1980
48
4872 4404
8
2256 2016
49
4980 4500
9
2292 2052
50
5100 4596
10
2340 2100
51
5232 4704
11
2388 2136
52
5364 4812
12
2436 2184
53
5496 4920
13
2484 2220
54
5652 5028
14
2532 2268
55
5808 5148
15
2580 2316
56
5964 5280
16
2628 2352
57
6144 5412
17
2676 2400
58
6336 5556
18
2724 2448
59
6540 5700
19
2772 2496
60
6756 5868
20
2820 2544
61
6984 6048
21
2868 2580
62
7236 6240
22
2916 2640
63
7500 6432
23
2964 2688
64
7788 6648
24
3012 2736
65
8088 6876
25
3072 2784
66
8424 7116
26
3120 2844
67
8784 7368
27
3180 2892
68
9180 7632
28
3240 2952
69
9600 7932
29
3300 3012
70
10068 8256
30
3360 3072
71
10560 8604
31
3432 3132
72
11100 9000
32
3492 3192
73
11688 9432
33
3564 3252
74
12324 9912
34
3636 3312
75
13008 10440
35
3708 3384
76
13752 11016
36
3780 3444
77
14556 11640
37
3864 3516
78
15432 12324
38
3936 3588
79
16368 13056
39
4020 3660
80
17364 13872
40
4104 3744
註: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4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12
附件六 計劃保險費與最低保險費、目標保險費、續期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及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時之關係說明
一、計劃保險費須至少大於或等於最低保險費。
二、計劃保險費若大於目標保險費且符合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之約定時享有加值投
資。
三、續期保險費包括計劃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
四、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後會重新以增額或減額後之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
計算最低保險費與目標保險費。
五、增加保險金額時,若增額前之計劃保險費已大於增額後之最低保險費,則增額後
可不需增加計劃保險費,但若增額前之計劃保險費小於增額後之最低保險費時,
則須於增加保險金額同時提高計劃保險費,且至少須大於或等於增額後之最低保
險費。
六、減少保險金額時,要保人亦可適度調整計劃保險費,唯調整後之計劃保險費須至
少大於或等於減額後之最低保險費。
七、增加保險金額後若計劃保險費小於目標保險費,則會影響加值投資之權益(如附
件七)。
附件七 投資標的加值投資之說明與範例
加值投資之說明
本險有效期間內,若要保人繳交計劃保險費大於或等於目標保險費之次數合計達到如附
表一之約定次數時,本公司自該次起,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九條,每次就所繳計劃保險
費進行以下步驟予以加值投資:
第一步:確認該次所繳計劃保險費大於或等於目標保險費,若該次所繳計劃保險費小於
目標保險費,則該次所繳計劃保險費均無加值給付。
第二步:對於該次所繳計劃保險費大於或等於目標保險費的計劃保險費,確認「不符合
加值投資之計劃保險費部分」,並將之扣除,所餘部份稱為「符合加值投資之
計劃保險費部分」。
註:於本契約過去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曾因變更計劃保險費而導致有未達附
表一約定次數部份之金額,稱為「不符合加值投資之計劃保險費部分」。
第三步:以收到計劃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賣出)價格將「符合加值投
資之計劃保險費部分」以附表一之加值投資比例及投資配置比例加值投資於本
險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所繳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無前項之加值投資。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四目補足第一及第二保險費年度之計劃保險費部分,計入附表一約定之次數。
加值投資之範例
項少龍(男性
30
歲)投保「台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保額
120
萬,並約定年繳,
其第一年度的計劃保險費為
NT$50,000
,查表其最低保險費
NT$13,824
元、目標保險費
NT$40,320
,項少龍依規定在保單週年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每個保單週年日改變其計劃
保險費,且每年均按約定的計劃保險費繳交保險費,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計劃保險費
50,000 60,000 40,000 55,000 75,000 50,000 50,000 95,000 30,000
分解說明
1
50,000(1) 50,000(2)
10,000(1)
分解說明
2
40,000(1)
10,000(1)
40,000(2)
10,000(2)
10,000(1)
40,000(3)
分解說明
3
40,000(1)
10,000(1)
40,000(2)
10,000(2)
5,000(1)
5,000(1)
40,000(3) 40,000(4)
10,000(3)
5,000(2)
40,000(5)
10,000(4)
5,000(3)
5,000(2)
15,000(1)
40,000(6)
10,000(5)
40,000(7)
10,000(6)
40,000(8)
10,000(7)
5,000(4)
5,000(3)
15,000(2)
20,000(1)
註:
(i)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1)
在第七保險費年度,該筆
NT$40,000(7)
仍不加值,因至第七年時每年所繳交的
保險費,僅六次大於目標保險費(第三年
NT$40,000
未達目標保險費,不計入
次數)。
(2)
第八保險費年度的
NT$40,000(8)
NT$10,000(7)
符合加值條件。故符合加值投
資之計劃保險費部分,其加值
=(40,000
10,000)
×
(1-
保費附加費用率
6%)
×
(
加值
投資比例
3%)=NT$1,410
(3)
第九保險費年度,因該次所繳保險費未達目標保險費,故不加值。
附表一 投資標的之加值投資
繳法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加值投資比例
7
20
13
40
25
80
73
240
投資運用保險費(不
含超額保險費及單筆額外
投資)之
3%
次數
21
次起
41
次起
81
次起
241
次起
投資運用保險費(不
含超額保險費及單筆額外
投資)之
5%
附表二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繳費方式: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保費限制:
1. 總保險費最高為新台幣6,000 萬且每年最高所繳保
險費不得超過當時保險金額之10 倍(計劃保險費+
首次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不得大於保
額的10 倍且小於6,000 萬)
2. 計劃保險費:
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繳交之保險費,且計劃
保險費需至少大於或等於最低保險費。要保人有
繳納需依要保書各繳別約定繳交其計劃保險費。
3. 計劃保險費需大於或等於最低保險費,且不得高於
兩倍的目標保險費。若有高於兩倍目標保險費需
求者,可申請繳交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
4. 超額保險費(定期定額)繳費時須與計劃保險費一
起繳交,最低的超額保險費為新台幣1,000 元。
5. 首次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最低為新台幣10,000 元。
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之最低保險費費率
最低保險費年繳費率(單位:元/ 10 萬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20 336
41
1860 1512
1
396 312
42
1944 1584
2
408 324
43
2028 1656
3
420 324
44
2124 1728
4
432 336
45
2232 1812
5
444 348
46
2328 1896
6
468 360
47
2436 1980
7
480 372
48
2556 2076
8
504 396
49
2676 2172
9
516 408
50
2808 2268
10
540 420
51
2940 2376
11
564 444
52
3096 2484
12
588 456
53
3252 2604
13
612 480
54
3420 2736
14
636 492
55
3588 2868
15
660 516
56
3780 3012
16
684 540
57
3984 3156
17
708 564
58
4188 3324
18
732 576
59
4416 3492
19
768 600
60
4656 3684
20
792 624
61
4908 3876
21
816 648
62
5184 4092
22
840 684
63
5472 4320
23
876 708
64
5784 4560
24
912 732
65
6108 4812
25
936 768
66
6456 5076
26
972 792
67
6828 5364
27
1020 828
68
7224 5652
28
1056 864
69
7656 5976
29
1104 900
70
8112 6312
30
1152 936
71
8592 6684
31
1200 984
72
9120 7080
32
1248 1020
73
9672 7512
33
1308 1068
74
10272 7992
34
1356 1116
75
10920 8496
35
1428 1164
76
11604 9048
36
1488 1212
77
12336 9636
37
1548 1260
78
13128 10272
38
1620 1320
79
13980 10968
39
1692 1380
80
14880 11700
40
1776 1440
註: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4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12
台灣人壽掌握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之最低保險費費率
目標保險費年繳費率(單位:元/ 10 萬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2028 1812
41
4188 3816
1
1992 1788
42
4284 3900
2
2016 1812
43
4368 3972
3
2052 1836
44
4464 4056
4
2088 1872
45
4560 4140
5
2124 1908
46
4668 4224
6
2172 1944
47
4764 4320
7
2208 1980
48
4872 4404
8
2256 2016
49
4980 4500
9
2292 2052
50
5100 4596
10
2340 2100
51
5232 4704
11
2388 2136
52
5364 4812
12
2436 2184
53
5496 4920
13
2484 2220
54
5652 5028
14
2532 2268
55
5808 5148
15
2580 2316
56
5964 5280
16
2628 2352
57
6144 5412
17
2676 2400
58
6336 5556
18
2724 2448
59
6540 5700
19
2772 2496
60
6756 5868
20
2820 2544
61
6984 6048
21
2868 2580
62
7236 6240
22
2916 2640
63
7500 6432
23
2964 2688
64
7788 6648
24
3012 2736
65
8088 6876
25
3072 2784
66
8424 7116
26
3120 2844
67
8784 7368
27
3180 2892
68
9180 7632
28
3240 2952
69
9600 7932
29
3300 3012
70
10068 8256
30
3360 3072
71
10560 8604
31
3432 3132
72
11100 9000
32
3492 3192
73
11688 9432
33
3564 3252
74
12324 9912
34
3636 3312
75
13008 10440
35
3708 3384
76
13752 11016
36
3780 3444
77
14556 11640
37
3864 3516
78
15432 12324
38
3936 3588
79
16368 13056
39
4020 3660
80
17364 13872
40
4104 3744
註: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4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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