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契約所稱「續期投資運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收到續期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
資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
八、本契約所稱「最低保險費」係指依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年齡、性別、保險金額
及終身繳費等條件而決定之保險費。(如附件四)
九、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依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年齡、性別、保險金額
及二十年繳費等條件而決定之保險費。(如附件五)
十、本契約所稱「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繳交之保險費(如附
件六),此保險費可以選擇繳交或不繳交,唯保費附加費用之計算基礎仍須按
本契約條款第四條所約定保險費年度之保費附加費用率計算。
計劃保險費不得低於最低保險費,其金額可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申請變
更,並自下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十一、本契約所稱「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約定計劃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之
外,另外繳付之保險費,要保人繳交時需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金額不得低於
新台幣壹萬元。
十二、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與計劃保險費同時
繳交且超過計劃保險費額度以外之保險費,其保費附加費用之計算基礎按本
契約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約定任一保險費年度之保費附加費用
率計算,而其金額可於屆滿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申請變更,並自下一保單週
年日起生效。
十三、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十四、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本契約之特定共同基金權益之計量單位。
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
增加單位數處理。
十五、本契約所稱「單位淨值」係指特定共同基金每單位之(買入)價格,此價格
視每一交易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基
金。
十七、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證券
交易所之營業日。
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或特殊狀況(如委託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管理公
司延緩給付或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交易價格等)而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
約定之營業日完成投資標的之交易,則以實際完成交易之營業日為準。
十八、本契約所稱「續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資運用起算日以後之期間
依約定所繳之計劃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
十九、本契約所稱「寬限期間」係指現金價值的餘額不足扣除當月之契約一般費用(見
本契約條款第四條)時,自次一月結算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間。
二十、本契約所稱「現金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金額。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型態」,係指投保時約定身故保障給付型態,分為甲型與乙
型,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中選擇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係指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且在十四
足歲以前身故,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為
保險金額,且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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