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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
))
)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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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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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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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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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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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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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或至本公」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或至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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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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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91 年 09 月 16 日台財保字第 0910708978 號函
核准文號:92 年 05 月 13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4815 號函
核准文號:93 年 12 月 1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56610 號函
核備文號:94 年 04 月 0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31020 號函
備查文號:96 年 03 月 01 日 96 台壽投商字第 00015 號函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之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
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連結之
日期。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以下二者之一作為本契約之投資運
用起算日:
(一)本公司同意承保日後之次一營業日。
(二)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的翌日起算第十四日當週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但有下列
情形者,依該情形辦理。
(1) 如當週無營業日,以次週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準。
(2) 如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翌日起算第十四日為該週最後一個營業日後之非營業日,則
以次週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準。
前款第二目之最後一個營業日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火災、戰爭、暴動或主
管機關命令停止營業等),則以其後或往後推算之下一個營業日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保費附加費用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次收到保險費時,依本契約條款
第四條於保險費中扣除費用之比率,並明列於附件三。
五、本契約所稱「月結算日」係指每月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應扣除契約一般費用
之日,第一個月結算日為保單生效日,之後每月之同一日即為該月之月結算日。
如該月無相當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月結算日。
六、本契約所稱「續期投資運用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收取之續期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
資保險費扣除保費附加費用後之剩餘部分。
七、本契約所稱「續期投資運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收到續期保險費或單筆額外投資
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
八、本契約所稱「最低保險費」係指依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年齡、性別、保險金額
及終身繳費等條件而決定之保險費。(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