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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常福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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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常 180 照護終身健康保
主要給付項目:
1.
失能復健保險金
2.
失能扶助保險金
3.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4.
祝壽保險
5.
豁免保險
中華民國 109 3 31
台壽字第 1092320068 號函備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年期)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九、「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
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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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
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
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
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
二、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
程度之一者。
三、被保險人身故。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五、本公司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累計達保險金額的 10 倍。
前項第一款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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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失能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
付失能復健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傷害,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
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 1.12 倍給付失能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
一項失能復健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傷害,或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
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給付第一期失能扶助保險金
,並於給付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
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於給付滿一百八十個月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
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按月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
時,如該給付年度內仍有未支領之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
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第一項一百八十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給付週
月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前三項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
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扶助保險(即本項
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 10 倍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失能
扶助保險金之給付:
一、本契約依第九條約定而終止時。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七條約定提供所需保險金申領文件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
領之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已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時,其保險給付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按前項約定
計算餘額為零,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
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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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當時之年繳應繳保
險費總和扣除已申領之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
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已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時,其保險給付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按前項約定
計算餘額為零,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豁免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
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
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或申請第一期失能扶助保險金之金額時,需提出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於失能扶助保險金申領滿一百八十個月後,每一給付週年日申領失能扶助保險金時
,除提出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外,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本款所稱給付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辦
理。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
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及第十六
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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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
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
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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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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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1-1-1
1
1-1-2
2
1-1-3
3
視力障害(註
2)
2-1-1
1
2-1-2
5
2-1-4
4
2-1-5
6
聽覺障害(註
3)
3-1-1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5)
5-1-1
1
5-1-2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6)
6-1-1
1
6-1-2
2
6-1-3
3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3
上肢缺損障
8-1-1
1
8-1-2
5
8-1-3
6
手指缺損障
(註8)
8-2-1
3
上肢機能障
(註9)
8-3-1
2
8-3-2
3
8-3-3
6
8-3-4
6
8-3-7
4
8-3-8
5
8-3-12
6
手指機能障
(註 10
8-4-1
5
下肢缺損障
9-1-1
1
9-1-2
5
9-1-3
6
足趾缺損障
(註 12
9-3-1
5
下肢機能障
(註 13
9-4-1
2
9-4-2
3
9-4-3
6
9-4-4
6
9-4-7
4
9-4-8
5
9-4-12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
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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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
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
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
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
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
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
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
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A.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
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9 頁,共 10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
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
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0 頁,共 10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
之測定標準。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度)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足
20.3 15.0 16.9 12.4
16 20.8 15.3 17.3 12.6
17 21.4 15.7 17.8 13.0
18 22.0 16.2 18.3 13.4
19 22.6 16.6 18.9 13.7
20 23.3 17.1 19.4 14.1
21 23.9 17.6 20.0 14.6
22 24.6 18.1 20.7 15.0
23 25.4 18.6 21.3 15.4
24 26.1 19.1 22.0 15.9
25 26.9 19.7 22.7 16.4
26 27.8 20.3 23.4 16.9
27 28.6 20.9 24.2 17.4
28 29.5 21.5 25.0 18.0
29 30.5 22.2 25.9 18.6
30 31.5 22.9 26.8 19.2
31 32.8 23.8 28.0 20.0
32 34.1 24.7 29.2 20.8
33 35.4 25.6 30.4 21.6
34 36.7 26.5 31.6 22.4
35 38.0 27.3 32.8 23.3
36 39.3 28.2 34.0 24.1
37 40.6 29.1 35.2 24.9
38 41.9 30.0 36.4 25.7
39 43.2 30.9 37.6 26.5
40 44.5 31.8 38.8 27.4
41 46.0 33.0 40.0 28.3
42 47.5 34.2 41.2 29.3
43 49.0 35.4 42.3 30.3
44 50.5 36.6 43.4 31.3
45 52.0 37.8 44.6 32.3
46 53.5 39.0 45.7 33.2
47 55.0 40.2 46.9 34.2
48 56.5 41.4 48.0 35.2
49 58.0 42.6 49.1 36.1
50 59.5 43.8 50.3 37.1
51 61.0 45.0 51.4 38.1
52 62.5 46.2 52.6 39.1
53 64.0 47.4 53.8 40.0
54 65.5 48.6 54.9 41.0
55 67.0 49.8 56.0 41.8
56 68.5 51.0
57 70.0 52.2
58 71.5 53.4
59 73.0 54.6
60 74.6 55.8
註: 半年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的
0.5
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的
0.25
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的
0.0833333
20年期
台灣人壽常福
180
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
/
每千元保險金額
15年期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這張是我目前的主保單 電話中保的 2020年11月28號保的 是我的目前唯一的保單 4000日額單位 不要懷疑真的就4000 網上最高只有3000上限 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能保到4000日額 月繳4893保費 ...我的問題是 這張保單可以加附約嗎??能加那些台灣人壽的附約的??請專家跟我說說!
· 回應 5
請益: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主約:如果投保 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20年   30萬那附約: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最高保額到多少)            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最高保額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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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樂活專案】
你好:內人43如果 保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10萬【樂活專案】附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及本人5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第二年只保留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10萬 附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及本人5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是否可以?                                 謝謝。
· 回應 8
(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
請問這項已停售產品:(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一個單位是多少錢?
· 回應 10
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CIB 還可以買嗎?
· 回應 10
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 回應 17
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 回應 2
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 回應 16
請問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還未到期可以增加附約嗎?
請問以前台灣人壽的主約(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目前還在繳費,主約日期到2025年11月現在底下還能不能增加附約防癌YCD 100萬、或重大傷病CIR4 100萬嗎?
· 回應 3
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理賠上限220萬
請教各位專家撥冗回覆,謝謝理賠上限220萬,但保單內容第12條提到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終身一次為限!但不是上限220萬?從第12-22條總額上限為220萬,要怎麼理賠才有可能到達2200倍啊!
· 回應 15
全球人壽 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PHB
對「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56歲買這好嗎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 回應 28
有人知道台灣人壽-永保安康終身保險嗎?
這份保單是在2015年經由電銷買的當時還是中國信託人壽保險公司的產品但現在屬於台灣人壽的了因為查不到這份保單的相關資訊想請教了解這份保單的人的意見2021/06/19補充:已經得到想知道的資訊了,再次謝謝有回答的各位!
· 回應 5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是否有業務員可以購買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呢?請問此為附約是否一定要搭配主約,如要搭配主約建議搭配什麼呢?目前偏向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想承保到最高300萬,搭配的主約希望可以壓在一萬以內,如會超出預算希望不要超出太多,謝謝。(32歲、女)
· 回應 17
全球人壽醫卡好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DCF20)
請問大大一下,這家新出的,全球人壽醫卡好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DCF20),是保終身,但滿貴的,對比原本的DCE20有比好嗎??
· 回應 27
請問 目前檢查有子宮肌瘤4公分.有投保台灣人壽安心216失能照護終身是否有保障?
請問 目前檢查有子宮肌瘤4公分.目前保險是台灣人壽安心216失能照護終身+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A型(0101).請問這有理賠嗎?
· 回應 13
台灣人壽新珍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DD8/T01N3)
我想保這張保單,因為有理賠輕度及重度的部份,請問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 回應 7
中央人壽新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n)
可以只購買一單位嗎有無其他限制
· 回應 8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請問搭配最便宜的為何?被保人70歲謝謝
· 回應 17
全球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
對「全球人壽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有興趣請問此手術醫療是終身保障,包含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
· 回應 30
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問題
對「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有興趣請問大家覺得這張跟定期失能險差在哪裡呢?謝謝
· 回應 8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 回應 6
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PHB)
請問這個如果有癌症需要標拔藥物,這個可以理賠嗎?還是要再買防癌險
· 回應 14
請問「凱基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LEGOYD)」這張保單,還可投保嗎?
對「凱基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LEGOYD)」有興趣,請問大家覺得這張保單與一般失能險或長照險比較,有比較好嗎?謝謝大家!
· 回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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