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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寶貝安心終身醫療保險B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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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U1-1
台灣人壽寶貝安心終身醫保險B型保險單條款
(5U1)
(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住院手術醫保險門診手術醫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住院前急診醫保險、緊急醫轉送保、重大手術看護保險、無
賠增額保險、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祝壽保險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本保險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險無解約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03 04 99 台壽
字第 00033
備查文號:99 07 13 99 台壽字第 00157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含)
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本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
三、本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四、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5U1-2
五、本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本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舉之手術,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舉者。
八、本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
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給付及其限
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九、本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之日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十、本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十一、本約所稱「住院醫日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額,如該
額有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十二、本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該繳費方法所對應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乘以「住院
日額」計算而得之額。
十三約所稱保險費總和」係指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繳費方法所對應「表定保費」
乘以該繳費方法自約訂後之計應繳保險費次後之額。
十四、本約所稱「已保險」係指申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時,其合
額除以申當時「住院醫日額」之值。
十五、本約所稱「計已保險」係指自約生效日起計之「已保險
」之值。
、本約所稱「醫部分」係指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之給付項目。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住院醫保險
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5U1-3
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及「住院醫日額」,依下表給付「住院醫保險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 每日給付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 住院醫日額×1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十五日 住院醫日額×2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時,本公司
除依第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住院醫額」的二倍乘以該被保險人
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日(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時,本公司除依
第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住院醫日額」的二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
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
限。
【住院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住院期
間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
接受次或
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保險
【門診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
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本公司按「住院醫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接受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
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
次或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於其住院診的前
十四日內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者,本公司按「住院
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但每日門診
以給付一次為限。
5U1-4
【住院前急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於辦住院手續的
前一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按「住院醫日額」的一
點五倍給付「住院前急診醫保險
【緊急醫轉送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於其住院醫期間(含
住院前)以救護緊急醫轉送者,本公司按「住院醫日額」的三倍給付「緊急醫轉送保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並接受附表二「重大
手術項目表」中所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保險
及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保險」外,另按「住院醫日額」的一點五倍乘以該被
保險人實際住院日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以三
日為限。
【無賠增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受人於申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時,如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時前二個保年度
(含)以上,未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且本約持續有效時,本公司除依
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外,另依未申請各項保險
之保單年度數按第五條至
第十三條各項保險給付合計額乘以下表續未申請各項保險保單年度數所對應之增額
,給付「無賠增額保險
續未申請各項保險
保單年度數
增額比
2 (含)以上但未滿 3 20%
3 (含)以上但未滿 4 30%
4 (含)以上但未滿 5 40%
5 (含)以上 50%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五條:本公司依本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其計最高以「住院醫日額」的二
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達「住院醫日額」的二
千五百倍時,本約效終止。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而於保險齡達十歲之保單週(未含)
前身故時,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
5U1-5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齡達十歲之保單週日(含)後身故時,本公司依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二倍扣除「住院醫日額」乘以「計已保險
」後之額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約效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繳之「表定保費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
險費總和」的一點二倍扣除「住院醫日額」乘以「計已保險」後之額給
付「祝壽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醫部分」之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
或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負給付第五
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或接受手術治者,本公司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各項
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5U1-6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
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
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身故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第十條身故保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5U1-7
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十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
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本約效的恢
第二十一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拒絕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
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
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5U1-8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住院醫日額之減少】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日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院醫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三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提高「住院醫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住院醫
日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退還保險費,其息按退還
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
之值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5U1-9
【失蹤處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
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 三十 條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約身故保險之受
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人者,則以祝壽保險人為本約之受
人,如亦無祝壽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三十一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醫部分」保險的申
第三十二條:受人申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之「醫部分」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
住院證明。)
四、申「加護病房保險
」或「燒燙傷病房保險」者,須明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
病房之日期。
5U1-10
五、申「住院手術醫保險」或「門診手術醫保險」者,需檢具手術證明文件。
、申「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者,需註明門診之日期。
七、申「住院前急診醫保險者,需檢具急診診斷證明文件。
八、申「緊急醫轉送保險」者,需檢具以救護緊急醫轉送之證明文件(包含醫院
或專營救護業者所開之收據)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的申
第三十三條:受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的申
第三十四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
具下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變住所】
第三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七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八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5U1-11
【管轄法院】
第三十九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U1-12
附表一 :台灣人壽寶貝安心終身醫保險 B 型保險費
繳費方法採繳之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男性
繳費
10 15 20 10 15 20
0 1730.00 1224.00 1011.00 1696.00 1196.00 975.00
1 1734.00 1226.00 1014.00 1700.00 1198.00 978.00
2 1739.00 1229.00 1017.00 1705.00 1201.00 981.00
3 1743.00 1231.00 1020.00 1711.00 1204.00 983.00
4 1750.00 1234.00 1022.00 1718.00 1208.00 987.00
5 1756.00 1237.00 1026.00 1727.00 1211.00 989.00
6 1765.00 1240.00 1029.00 1738.00 1213.00 993.00
7 1775.00 1243.00 1032.00 1750.00 1216.00 995.00
8 1785.00 1246.00 1035.00 1763.00 1219.00 998.00
9 1797.00 1249.00 1038.00 1777.00 1222.00 1001.00
10 1810.00 1260.00 1047.00 1791.00 1236.00 1015.00
11 1825.00 1272.00 1057.00 1808.00 1250.00 1028.00
12 1845.00 1283.00 1067.00 1833.00 1265.00 1040.00
13 1881.00 1301.00 1076.00 1868.00 1282.00 1056.00
14 1921.00 1326.00 1090.00 1909.00 1307.00 1073.00
15 1965.00 1355.00 1110.00 1953.00 1337.00 1093.00
繳費方法採半繳之半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男性
繳費
10 15 20 10 15 20
0 899.60 636.48 525.72 881.92 621.92 507.00
1 901.68 637.52 527.28 884.00 622.96 508.56
2 904.28 639.08 528.84 886.60 624.52 510.12
3 906.36 640.12 530.40 889.72 626.08 511.16
4 910.00 641.68 531.44 893.36 628.16 513.24
5 913.12 643.24 533.52 898.04 629.72 514.28
6 917.80 644.80 535.08 903.76 630.76 516.36
7 923.00 646.36 536.64 910.00 632.32 517.40
8 928.20 647.92 538.20 916.76 633.88 518.96
9 934.44 649.48 539.76 924.04 635.44 520.52
10 941.20 655.20 544.44 931.32 642.72 527.80
11 949.00 661.44 549.64 940.16 650.00 534.56
12 959.40 667.16 554.84 953.16 657.80 540.80
13 978.12 676.52 559.52 971.36 666.64 549.12
14 998.92 689.52 566.80 992.68 679.64 557.96
15 1,021.80 704.60 577.20 1,015.56 695.24 568.36
5U1-13
繳費方法採季繳之季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男性
繳費
10 15 20 10 15 20
0 453.26 320.69 264.88 444.35 313.35 255.45
1 454.31 321.21 265.67 445.40 313.88 256.24
2 455.62 322.00 266.45 446.71 314.66 257.02
3 456.67 322.52 267.24 448.28 315.45 257.55
4 458.50 323.31 267.76 450.12 316.50 258.59
5 460.07 324.09 268.81 452.47 317.28 259.12
6 462.43 324.88 269.60 455.36 317.81 260.17
7 465.05 325.67 270.38 458.50 318.59 260.69
8 467.67 326.45 271.17 461.91 319.38 261.48
9 470.81 327.24 271.96 465.57 320.16 262.26
10 474.22 330.12 274.31 469.24 323.83 265.93
11 478.15 333.26 276.93 473.70 327.50 269.34
12 483.39 336.15 279.55 480.25 331.43 272.48
13 492.82 340.86 281.91 489.42 335.88 276.67
14 503.30 347.41 285.58 500.16 342.43 281.13
15 514.83 355.01 290.82 511.69 350.29 286.37
繳費方法採月繳之月繳保險費
單位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男性
繳費
10 15 20 10 15 20
0 152.24 107.71 88.97 149.25 105.25 85.80
1 152.59 107.89 89.23 149.60 105.42 86.06
2 153.03 108.15 89.50 150.04 105.69 86.33
3 153.38 108.33 89.76 150.57 105.95 86.50
4 154.00 108.59 89.94 151.18 106.30 86.86
5 154.53 108.86 90.29 151.98 106.57 87.03
6 155.32 109.12 90.55 152.94 106.74 87.38
7 156.20 109.38 90.82 154.00 107.01 87.56
8 157.08 109.65 91.08 155.14 107.27 87.82
9 158.14 109.91 91.34 156.38 107.54 88.09
10 159.28 110.88 92.14 157.61 108.77 89.32
11 160.60 111.94 93.02 159.10 110.00 90.46
12 162.36 112.90 93.90 161.30 111.32 91.52
13 165.53 114.49 94.69 164.38 112.82 92.93
14 169.05 116.69 95.92 167.99 115.02 94.42
15 172.92 119.24 97.68 171.86 117.66 96.18
5U1-14
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
結腸次全除術(伴迴腸或盲腸造口吻合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指)
結腸全除加迴腸造廔術 斷指再接顯微術(三指以上)
全肺除術 斷肢再接顯微術
葉切除及胸成形術 性骨瘤除術
經腫瘍除術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胃全除術 椎間除術(胸椎)
胃賁門及食道除再造術 椎間除術(頸椎)
食道除術 或腦下垂體除術
食道再造術 腦瘤
胰臟全除術 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肝部分除術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肝門靜脈分 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眼球摘除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頸部巴腺刮除術(雙側) 二個瓣膜置換術
全喉除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頸骨骨折開放性位術 動脈繞道手術二條血管
股、肩關節截斷術 動脈繞道手術三條血管
10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繳半繳季 繳半繳季
0 1,730.00 899.60 453.26 152.24 0 1,696.00 881.92 444.35 149.25
1 1,734.00 901.68 454.31 152.59 1 1,700.00 884.00 445.40 149.60
2 1,739.00 904.28 455.62 153.03 2 1,705.00 886.60 446.71 150.04
3 1,743.00 906.36 456.67 153.38 3 1,711.00 889.72 448.28 150.57
4 1,750.00 910.00 458.50 154.00 4 1,718.00 893.36 450.12 151.18
5 1,756.00 913.12 460.07 154.53 5 1,727.00 898.04 452.47 151.98
6 1,765.00 917.80 462.43 155.32 6 1,738.00 903.76 455.36 152.94
7 1,775.00 923.00 465.05 156.20 7 1,750.00 910.00 458.50 154.00
8 1,785.00 928.20 467.67 157.08 8 1,763.00 916.76 461.91 155.14
9 1,797.00 934.44 470.81 158.14 9 1,777.00 924.04 465.57 156.38
10 1,810.00 941.20 474.22 159.28 10 1,791.00 931.32 469.24 157.61
11 1,825.00 949.00 478.15 160.60 11 1,808.00 940.16 473.70 159.10
12 1,845.00 959.40 483.39 162.36 12 1,833.00 953.16 480.25 161.30
13 1,881.00 978.12 492.82 165.53 13 1,868.00 971.36 489.42 164.38
14 1,921.00 998.92 503.30 169.05 14 1,909.00 992.68 500.16 167.99
15 1,965.00 1,021.80 514.83 172.92 15 1,953.00 1,015.56 511.69 171.86
15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繳半繳季 繳半繳季
0 1,224.00 636.48 320.69 107.71 0 1,196.00 621.92 313.35 105.25
1 1,226.00 637.52 321.21 107.89 1 1,198.00 622.96 313.88 105.42
2 1,229.00 639.08 322.00 108.15 2 1,201.00 624.52 314.66 105.69
3 1,231.00 640.12 322.52 108.33 3 1,204.00 626.08 315.45 105.95
4 1,234.00 641.68 323.31 108.59 4 1,208.00 628.16 316.50 106.30
5 1,237.00 643.24 324.09 108.86 5 1,211.00 629.72 317.28 106.57
6 1,240.00 644.80 324.88 109.12 6 1,213.00 630.76 317.81 106.74
7 1,243.00 646.36 325.67 109.38 7 1,216.00 632.32 318.59 107.01
8 1,246.00 647.92 326.45 109.65 8 1,219.00 633.88 319.38 107.27
9 1,249.00 649.48 327.24 109.91 9 1,222.00 635.44 320.16 107.54
10 1,260.00 655.20 330.12 110.88 10 1,236.00 642.72 323.83 108.77
11 1,272.00 661.44 333.26 111.94 11 1,250.00 650.00 327.50 110.00
12 1,283.00 667.16 336.15 112.90 12 1,265.00 657.80 331.43 111.32
13 1,301.00 676.52 340.86 114.49 13 1,282.00 666.64 335.88 112.82
14 1,326.00 689.52 347.41 116.69 14 1,307.00 679.64 342.43 115.02
15 1,355.00 704.60 355.01 119.24 15 1,337.00 695.24 350.29 117.66
20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住院醫日額
繳半繳季 繳半繳季
0 1,011.00 525.72 264.88 88.97 0 975.00 507.00 255.45 85.80
1 1,014.00 527.28 265.67 89.23 1 978.00 508.56 256.24 86.06
2 1,017.00 528.84 266.45 89.50 2 981.00 510.12 257.02 86.33
3 1,020.00 530.40 267.24 89.76 3 983.00 511.16 257.55 86.50
4 1,022.00 531.44 267.76 89.94 4 987.00 513.24 258.59 86.86
5 1,026.00 533.52 268.81 90.29 5 989.00 514.28 259.12 87.03
6 1,029.00 535.08 269.60 90.55 6 993.00 516.36 260.17 87.38
7 1,032.00 536.64 270.38 90.82 7 995.00 517.40 260.69 87.56
8 1,035.00 538.20 271.17 91.08 8 998.00 518.96 261.48 87.82
9 1,038.00 539.76 271.96 91.34 9 1,001.00 520.52 262.26 88.09
10 1,047.00 544.44 274.31 92.14 10 1,015.00 527.80 265.93 89.32
11 1,057.00 549.64 276.93 93.02 11 1,028.00 534.56 269.34 90.46
12 1,067.00 554.84 279.55 93.90 12 1,040.00 540.80 272.48 91.52
13 1,076.00 559.52 281.91 94.69 13 1,056.00 549.12 276.67 92.93
14 1,090.00 566.80 285.58 95.92 14 1,073.00 557.96 281.13 94.42
15 1,110.00 577.20 290.82 97.68 15 1,093.00 568.36 286.37 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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