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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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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2.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3.癌症死亡保險金
4.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5.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6.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中華民國102531
102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4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811
1079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7510號函修正
◎本契約癌症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自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算,但續保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
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
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
之繼子女。
三、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以戶籍登記為準。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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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癌症」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
始發生之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各項保險
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
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一、癌症(初期)
()原位癌或零期癌。
()第一期惡性類癌。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
肉瘤)。
二、癌症(輕度)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分(含)以下之乳頭狀
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三、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是指被保險人因「癌症」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當日()止之
實際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前未曾被「醫師」
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且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
十一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額」「癌症死亡
保險金額」「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日額」「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初次
罹患癌症保險金額」,是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
保險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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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
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
同意投保之權利。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
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計算。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
繳保險費。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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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
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險人之
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補交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三、身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本公司
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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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應於悉後兩週通知本公要保人怠於通知時本公司因此所的損
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
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第一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
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
保險金額的個人癌症健康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
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更約後之個人癌症健康保險契約不得高於本公司對該險種之最高承保金額之限制。
第十四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出生
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應於齊前項文後十五日付之。逾期本公司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初次癌症,並以治療癌直接目的而住醫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
療保險金。
第十七條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
投保之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第十八條
【癌症死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初次罹患癌症身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死亡保
險金額給付癌症死亡保險金。
第十九條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十六條情形住院醫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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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第二十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癌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
療或診療者每次門診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每一保單年度最多給付次數以一百二十次為限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則其
每一保險年度之最多給付次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本公司
按其保之次罹患癌保險金額初次罹患癌症保險且本項給付以次為
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
)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
險金,且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診斷證明(但被保險人為
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證明書)及保險金申請書外並應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
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住
院醫療證明書。
二、申請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醫療證明書。
申請癌症死亡保險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申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門診醫療證明
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除癌症死亡保險金外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
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
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癌症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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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
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五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
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
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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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K×(T-E-C)-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附表六.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千元保險金額)
男女男女
0-14
46.1 37.8 115.1 94.6 42.9 35.1 107.1 88.1
15-20
42.1 40.9 105.2 102.1 39.2 38.1 97.9 95.0
21-25
46.4 51.9 116.1 129.7 43.2 48.3 108.1 120.7
26-30
65.1 93.1 162.7 232.7 60.6 86.7 151.4 216.5
31-35
165.2 240.4 413.0 601.0 153.8 223.8 384.3 559.3
36-40
347.6 475.2 868.8 1188.1 323.5 442.2 808.5 1105.6
41-45
584.3 768.1 1460.9 1920.1 543.8 714.7 1359.4 1786.8
46-50
815.4 1002.2 2038.4 2505.8 758.8 932.6 1896.8 2331.8
51-55
1065.1 1125.4 2662.8 2813.3 991.1 1047.2 2477.9 2617.9
56-60
1289.0 1171.8 3222.5 2929.3 1199.4 1090.4 2998.8 2725.8
61-65
1621.0 1249.3 4052.7 3123.0 1508.5 1162.5 3771.3 2906.1
66-70
1868.7 1290.4 4671.6 3226.1 1738.9 1200.8 4347.2 3002.1
71-75
2001.6 1269.1 5004.2 3172.8 1862.6 1181.0 4656.7 2952.5
76-80
2099.6 1248.2 5249.0 3120.6 1953.8 1161.5 4884.4 2903.9
81
2101.9 1255.1 5254.9 3137.5 1956.0 1167.9 4890.0 2919.6
82
2100.0 1257.3 5250.0 3143.1 1954.2 1170.0 4885.4 2924.9
83
2122.7 1274.3 5306.7 3185.8 1975.3 1185.8 4938.2 2964.6
84
2145.4 1291.5 5363.3 3228.5 1996.4 1201.8 4990.8 3004.3
85
2155.5 1301.2 5389.0 3253.0 2005.8 1210.8 5014.7 3027.1
最高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採用上述費率將等待期間換算成足月數後按比例計算之。如30
日等待期間換算為1個足月數,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為上述費率表乘以換算比例11/12
計算(四捨五入法至小數第一位);如續保無等待期則採用上述費率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附表六.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女男女
0-14
2.8 2.5 7.0 6.3 2.6 2.4 6.5 5.8
15-20
3.1 4.8 7.9 12.1 2.9 4.4 7.4 11.3
21-25
4.6 8.2 11.6 20.6 4.3 7.6 10.8 19.2
26-30
7.8 16.3 19.4 40.7 7.2 15.1 18.1 37.9
31-35
15.7 30.6 39.3 76.4 14.6 28.5 36.5 71.1
36-40
29.0 49.1 72.4 122.8 26.9 45.7 67.4 114.3
41-45
47.5 75.7 118.8 189.3 44.2 70.4 110.6 176.1
46-50
77.2 99.9 192.8 249.7 71.8 92.9 179.4 232.4
51-55
117.9 121.6 294.8 304.2 109.7 113.2 274.3 283.1
56-60
169.7 142.4 424.2 356.0 157.9 132.5 394.7 331.3
61-65
232.7 170.0 581.6 424.9 216.5 158.2 541.3 395.4
66-70
310.3 197.6 775.8 494.2 288.8 183.9 721.9 459.9
71-75
366.9 226.4 917.3 566.0 341.4 210.7 853.6 526.7
76-80
433.7 262.7 1084.3 656.9 403.6 244.4 1009.0 611.3
81
473.7 284.5 1184.5 711.3 440.8 264.7 1102.2 661.9
82
487.2 291.8 1217.9 729.6 453.3 271.5 1133.3 678.9
83
500.4 299.1 1251.2 747.6 465.7 278.3 1164.3 695.7
84
513.9 306.3 1284.6 765.8 478.2 285.0 1195.4 712.6
85
527.2 313.6 1318.1 784.0 490.6 291.8 1226.5 729.6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採用上述費率將等待期間換算成足月數後按比例計算之。如30
日等待期間換算為1個足月數,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為上述費率表乘以換算比例11/12
計算(四捨五入法至小數第一位);如續保無等待期則採用上述費率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齡
附表六.3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男女男女
0-14
3.1 2.4 7.9 6.1 2.9 2.2 7.4 5.7
15-20
4.5 3.0 11.3 7.5 4.2 2.8 10.6 6.9
21-25
6.4 4.3 16.1 10.9 6.0 4.0 15.0 10.1
26-30
11.3 7.9 28.4 20.0 10.6 7.4 26.4 18.6
31-35
25.8 16.6 64.5 41.5 24.0 15.4 60.0 38.6
36-40
56.0 31.3 139.9 78.4 52.1 29.2 130.1 72.9
41-45
106.0 56.9 264.9 142.1 98.6 52.9 246.5 132.2
46-50
170.6 92.1 426.4 230.1 158.8 85.7 396.8 214.2
51-55
256.1 139.3 640.1 347.9 238.3 129.6 595.7 323.8
56-60
375.1 199.9 937.6 499.4 349.0 186.0 872.5 464.7
61-65
547.6 283.3 1369.0 708.2 509.6 263.6 1273.9 659.0
66-70
791.8 413.9 1979.3 1034.6 736.8 385.1 1841.8 962.8
71-75
1114.3 597.5 2785.8 1493.9 1036.9 556.0 2592.4 1390.1
76-80
1486.7 831.3 3716.9 2078.2 1383.5 773.6 3458.8 1933.9
81
1694.8 993.3 4237.0 2483.3 1577.1 924.3 3942.8 2310.8
82
1763.6 1048.1 4409.0 2620.0 1641.1 975.3 4102.8 2438.1
83
1899.7 1167.5 4749.4 2918.5 1767.8 1086.4 4419.6 2715.8
84
2036.0 1286.7 5089.9 3216.9 1894.6 1197.4 4736.4 2993.5
85
2172.2 1406.1 5430.4 3515.2 2021.4 1308.5 5053.3 3271.1
最高總保費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年繳總保費
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採用上述費率將等待期間換算成足月數後按比例計算之。如30
日等待期間換算為1個足月數,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為上述費率表乘以換算比例11/12
計算(四捨五入法至小數第一位);如續保無等待期則採用上述費率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癌症死亡保險金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附表六.4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千元保險金額)
男女男女
0-14
46.1 37.8 115.1 94.6 42.9 35.1 107.1 88.1
15-20
42.1 40.9 105.2 102.1 39.2 38.1 97.9 95.0
21-25
46.4 51.9 116.1 129.7 43.2 48.3 108.1 120.7
26-30
65.1 93.1 162.7 232.7 60.6 86.7 151.4 216.5
31-35
165.2 240.4 413.0 601.0 153.8 223.8 384.3 559.3
36-40
347.6 475.2 868.8 1188.1 323.5 442.2 808.5 1105.6
41-45
584.3 768.1 1460.9 1920.1 543.8 714.7 1359.4 1786.8
46-50
815.4 1002.2 2038.4 2505.8 758.8 932.6 1896.8 2331.8
51-55
1065.1 1125.4 2662.8 2813.3 991.1 1047.2 2477.9 2617.9
56-60
1289.0 1171.8 3222.5 2929.3 1199.4 1090.4 2998.8 2725.8
61-65
1621.0 1249.3 4052.7 3123.0 1508.5 1162.5 3771.3 2906.1
66-70
1868.7 1290.4 4671.6 3226.1 1738.9 1200.8 4347.2 3002.1
71-75
2001.6 1269.1 5004.2 3172.8 1862.6 1181.0 4656.7 2952.5
76-80
2099.6 1248.2 5249.0 3120.6 1953.8 1161.5 4884.4 2903.9
81
2101.9 1255.1 5254.9 3137.5 1956.0 1167.9 4890.0 2919.6
82
2100.0 1257.3 5250.0 3143.1 1954.2 1170.0 4885.4 2924.9
83
2122.7 1274.3 5306.7 3185.8 1975.3 1185.8 4938.2 2964.6
84
2145.4 1291.5 5363.3 3228.5 1996.4 1201.8 4990.8 3004.3
85
2155.5 1301.2 5389.0 3253.0 2005.8 1210.8 5014.7 3027.1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採用上述費率將等待期間換算成足月數後按比例計算之。如30
日等待期間換算為1個足月數,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為上述費率表乘以換算比例11/12
計算(四捨五入法至小數第一位);如續保無等待期則採用上述費率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齡
附表六.5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千元保險金額)
男女男女
0-14
11.6 9.4 29.1 23.4 10.8 8.8 27.1 21.8
15-20
12.8 10.9 32.1 27.3 11.9 10.1 29.9 25.4
21-25
14.2 16.4 35.5 41.0 13.2 15.3 33.1 38.2
26-30
20.9 30.3 52.1 75.7 19.4 28.2 48.5 70.4
31-35
39.7 60.3 99.3 150.6 36.9 56.1 92.4 140.1
36-40
75.4 113.7 188.4 284.3 70.1 105.8 175.3 264.6
41-45
130.1 194.8 325.2 486.7 121.1 181.3 302.6 452.9
46-50
204.0 290.4 510.1 726.0 189.9 270.3 474.7 675.6
51-55
304.8 379.0 761.8 947.5 283.6 352.6 708.9 881.7
56-60
435.4 459.0 1088.5 1147.3 405.1 427.1 1012.9 1067.6
61-65
596.7 538.7 1491.8 1346.4 555.3 501.3 1388.2 1252.9
66-70
777.3 604.5 1943.1 1511.2 723.3 562.5 1808.2 1406.3
71-75
951.5 638.2 2378.8 1595.5 885.4 593.9 2213.6 1484.7
76-80
1056.3 651.8 2640.6 1629.7 982.9 606.5 2457.2 1516.5
81
1078.1 659.4 2695.1 1648.5 1003.2 613.6 2507.9 1534.0
82
1084.0 661.9 2710.1 1654.9 1008.8 616.0 2521.9 1540.0
83
1090.0 664.5 2725.1 1661.2 1014.3 618.3 2535.8 1545.8
84
1096.1 667.0 2740.1 1667.5 1020.0 620.7 2549.9 1551.7
85
1102.1 669.6 2755.2 1673.7 1025.6 623.1 2563.9 1557.5
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採用上述費率將等待期間換算成足月數後按比例計算之。如30
日等待期間換算為1個足月數,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為上述費率表乘以換算比例11/12
計算(四捨五入法至小數第一位);如續保無等待期則採用上述費率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附表六.6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女男女
0-14
1.5 1.2 3.7 3.1 1.4 1.1 3.5 2.9
15-20
1.8 1.6 4.5 4.2 1.7 1.5 4.2 3.9
21-25
2.4 2.5 6.1 6.6 2.2 2.4 5.7 6.1
26-30
3.9 4.8 9.9 12.1 3.6 4.4 9.2 11.3
31-35
7.8 9.0 19.3 22.5 7.2 8.3 17.9 21.0
36-40
13.9 16.7 34.8 41.6 12.9 15.6 32.4 38.8
41-45
22.7 28.1 56.6 70.1 21.1 26.1 52.6 65.3
46-50
36.4 39.7 90.9 99.3 33.9 36.9 84.6 92.4
51-55
55.1 49.7 137.6 124.3 51.3 46.3 128.1 115.7
56-60
78.1 60.6 195.2 151.5 72.6 56.4 181.7 141.0
61-65
105.7 69.6 264.3 173.7 98.3 64.7 246.0 161.7
66-70
150.7 82.5 376.9 206.6 140.3 76.8 350.7 192.2
71-75
189.4 115.8 473.4 289.7 176.3 107.8 440.6 269.6
76-80
226.7 148.4 566.7 370.9 211.0 138.1 527.4 345.1
81
247.0 168.4 617.6 420.7 229.9 156.7 574.7 391.5
82
254.6 174.9 636.6 437.2 236.9 162.8 592.4 406.8
83
262.2 181.5 655.5 453.6 244.0 168.9 610.0 422.1
84
269.7 188.1 674.3 470.0 251.0 175.0 627.5 437.4
85
272.8 188.4 682.2 470.7 253.9 175.3 634.9 438.1
最高總保費年齡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採用上述費率將等待期間換算成足月數後按比例計算之。如30
日等待期間換算為1個足月數,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為上述費率表乘以換算比例11/12
計算(四捨五入法至小數第一位);如續保無等待期則採用上述費率表。
年繳總保費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10()以上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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