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0-1
台灣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NH0)
(加護病房提高之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 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年 02 月 02 日 98 台壽數字第 00220 號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11 月 03 日依 99 年 09 月 01 日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年 11 月 09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0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加護病房提高之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則本公司「台灣
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或「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第八條第二項約定之「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限
額之百分之一」,於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期間提高為二倍,但於加護病房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期
間最長以十四日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