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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特定意外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其
金額按航空意外保險金額及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
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航空意外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
時,僅給付一項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意外失能保
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
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就該
項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航空意外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