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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無疾病等待期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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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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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住院醫保險)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0 10 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084
修訂文號:90 11 01 90 台壽商研字第 4734
備查文號: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字第 00087
修訂文號:97 05月31日依96 12 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備查文號:99 02 26 99 台壽字第 00036
修訂文號:99 11月03日依99 09 01
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09 101 台壽二字第 00073
修訂文號:102 03 01 日依 102 01 10
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二字第 1040000093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約(以下簡稱主
約)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2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續保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齡為歲者,就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之相關疾病,用前述自本附約生效日
起需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醫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但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
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以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為限。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
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倘被保險人係於
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予給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費的支付】
第 三 條︰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
約始日,本附約如係中途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並以主約當
年度保險單
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約一併交付。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約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
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保險費的計費】
第 五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3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齡、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之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住院醫保險之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
時或
住院診的前一週內及出院後的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治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時,本
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住院醫保險,但同一次
院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
保險身份投保,但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接受治者,本公司按實際費用之百分之
五給付「住院醫保險
前項「住院醫保險」之住院醫費用如低於「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之百分之一乘
以實際住院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所得之額者,本公司擇優給付。
【被保險人的動】
第 九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4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附約的終止(一)
第 十 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之被保險團體人員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的責任。
【附約的終止(二)
第十一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第九條、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加本附約滿個月後喪失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明
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該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住院醫保險約,本公司按該被保
險人約當時之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齡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
予承保。
【資的提供】
第十三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住院醫保險之申請】
第十五條︰受人申請「住院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 診斷書及註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及註明門診之日期(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 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5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條︰被保險人有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
限。
二、 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三、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同一意外事故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引發併發症。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人】
第十七條︰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人直接申
為限。
【附約的續保】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
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其錯誤
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
計算。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6
【住所變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
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政費用(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
θ=當年度理
θ'=計經驗赤字
明:
一、本保單年度結算經驗分紅額後,如其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賠給
付計為本保單年度之總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如有保單續保
形,其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單年度之總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
額。
(1)被保險人5~9人之團體: 單位:元
限額
齡組
男性 性男性男性男性男
0~14歲 82 69 115 97 134 112 146 122 153 129
15~19歲 46 31 64 44 75 51 81 55 86 58
20~29歲 56 60 79 85 91 99 100 107 105 113
30~39歲 69 77 96 108 112 126 122 138 129 146
40~49歲 88 77 123 109 144 127 157 138 166 146
50~70歲 172 137 242 192 281 223 307 244 324 257
限額
齡組
男性 性男性男性男性男
0~14歲 158 132 162 136 165 138 168 141 171 144
15~19歲 89 60 91 62 94 64 96 65 98 67
20~29歲 109 118 113 122 116 125 119 129 123 133
30~39歲 135 153 140 158 145 164 150 169 155 175
40~49歲 174 154 181 159 188 166 194 171 202 178
50~70歲 339 269 351 279 363 288 374 297 388 308
(2)被保險人10~49人之團體: 單位:元
限額
齡組
男性 性男性男性男性男
0~14歲 77 64 107 90 125 105 136 114 143 120
15~19歲 43 29 60 41 69 47 76 51 80 54
20~29歲 52 56 73 79 85 92 93 100 98 105
30
39
64
72
89
101
104
118
114
128
120
136
四萬元
五萬元
五萬元一萬元 二萬元 三萬元
八萬元 九萬元 十萬元萬元 七萬元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無疾病等待期健康保險批註條款-最高總保費費
一萬元 二萬元 三萬元 四萬元
30
~
39
64
72
89
101
104
118
114
128
120
136
40~49歲 82 72 115 101 134 118 146 129 154 136
50~70歲 160 127 225 178 262 208 286 227 302 239
限額
齡組
男性 性男性男性男性男
0~14歲 147 123 151 126 154 129 156 131 159 134
15~19歲 82 56 85 58 87 59 89 61 91 62
20~29歲 102 110 105 113 108 117 111 120 115 124
30~39歲 126 142 130 147 135 152 139 157 145 163
40~49歲 162 143 168 148 175 154 181 159 188 166
50~70歲 316 251 327 259 338 268 348 277 361 287
萬元 七萬元 八萬元 九萬元 十萬元
單位:元
限額
齡組
男性 性男性男性男性男
0~14歲 23 19 32 27 37 31 40 34 42 36
15~19歲 13 9 18 12 21 14 22 15 24 16
20~29歲 15 17 22 23 25 27 28 30 29 31
30~39歲 19 21 27 30 31 35 34 38 36 40
40~49歲 24 21 34 30 40 35 43 38 46 40
50~70歲 48 38 67 53 78 62 85 67 90 71
限額
齡組
男性 性男性男性男性男
0~14歲 44 37 45 38 46 38 46 39 47 40
15~19歲 24 17 25 17 26 18 26 18 27 18
20~29歲 30 33 31 34 32 35 33 36 34 37
30~39歲 37 42 39 44 40 45 41 47 43 48
40~49歲 48 42 50 44 52 46 54 47 56 49
50~70歲 94 74 97 77 100 80 103 82 107 85
五萬元
十萬元萬元 七萬元 八萬元 九萬元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無疾病等待期健康保險批註條款-最低總保費費
一萬元 二萬元 三萬元 四萬元
被保險人數為五十人以上(含),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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