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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之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療
時或
住院診療的前一週內及出院後的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治療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療時,本
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
院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若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
保險身份投保,但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六十
五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住院醫療費用如低於「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一乘
以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所得之金額者,本公司擇優給付。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 九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