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工作時段批註條款保險單條款
(H14)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3 年 09 月 05 日台財保第 830415920 號
修訂文號:85 年 09 月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
修訂文號:86 年 02 月 19 日台財保第 862392108 號
修訂文號:87 年 08 月 07 日台財保第 872440208 號
修訂文號:95 年 09 月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9 月 21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87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月31日依96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本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工作時段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
險,自要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一 條︰本批註條款所稱之「工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從事其職業內之職務工作期間,並包括上、下
班之交通時間。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傷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工作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要保人出具之工作期間內發生事故之證明文件。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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