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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工作時段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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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工作時段批註條款保險單條款
(H14)
(身故保險、殘廢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3 09 05 日台財保第 830415920
修訂文號:85 09 10 日台財保第 852370068
修訂文號:86 02 19 日台財保第 862392108
修訂文號:87 08 07 日台財保第 872440208
修訂文號95 09 13 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字第 00087
本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工作時段批註條(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台灣人壽團體一定期傷害保
險,自要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
【名詞定義】
第 一 條︰本批註條款所稱之「工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從事其職業內之職務工作期間,並包括上、下
班之交通時間。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傷害保險約有效期間內,於工作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要保人出具之工作期間內發生事故之證明文件。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H14-1
【殘廢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要保人出具之工作期間內發生事故之證明文件。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未滿期保險費的返還】
條︰被保險人非因本批註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公司按第條第三項之計算
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批註條款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批註條款。
前項本批註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批註條款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H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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