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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傳家美美元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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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傳家美美元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中華民國
106
10
27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台壽字第
1062321095
號函備查
3.
祝壽保險
中華民國
108
9
6
台壽字第
1082320093
號函備查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保險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四、「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金額,且不得為負數。
五、「所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以後彈性繳交之保險費的總和。前開所繳
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若要保
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所繳保險費以扣除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後之金額為準
六、「每月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之金額,該項成本
(每月保險成本詳附表二)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
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一日宣告,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此類
商品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且不得為負數。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八、「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之費用,該費用
之計算詳附表三
九、「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
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十、「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人
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十一、「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十二、「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前揭計價幣
別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匯率之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或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
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付款方式
第四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以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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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第五條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六條、第三十條退還保險費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六條償付解約金。
四、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五、依第十八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六、依第十九條給付祝壽保險金。
七、依第二十八條支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行負擔匯
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繳短繳之每月保險成本者,匯款費用
應由本公司負擔。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三、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給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項所述
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但本公司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約定加計利息退
還保險費或每月保險成本時,受款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契約撤銷權】
第六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七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九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彈性繳交保險費。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份之每月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二、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五。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之最新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準,若要保人於繳交保險費後,
有不符合第一項約定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超過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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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除第十四條之約定外,應另加計要保人當次所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一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並經要保人交付符合第十條約定之保險費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
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
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並應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
前項解約金為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四。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生效日:
一、 已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如附表三)。
二、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生效日(不含)以後:
一、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日已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如附表三)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每月保險成本。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數。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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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
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金額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但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
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
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依前三項約定計,本公司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若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金額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所
得之金額返還予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 1-本公司依前三項約定計算應給付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 按第一項計算之金額)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後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
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保險金額二者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但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
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十歲屆滿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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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每月保險成本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期間欠繳每月保險成本或保險單借款未
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保險金額時,可就超過部分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保人
每次申請減少的金額不得低於三百美元,且減少後剩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三百美元。
前項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之計算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保險金額之變更】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保險金額變更,其變更方式分別按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收齊書面申請文件後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但因第二十六條申請減少保單價
值準備金所需者,則自本公司收齊書面申請文件時生效。
二、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得申請增加保險金額,需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之,但是增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高於本保險最高承保金額。
增加保險金額之申請,自本公司同意後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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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
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所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每月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每月保險成本與應繳每月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
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每月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每月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每月保險成本或按照所付的每月保險成本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每月保險成本。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每月保險成本,其利息按
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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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
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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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每月保險成本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2.867
1.508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329.017
202.208
-
-
-
40
18.783
6.850
357.608
225.742
-
-
-
41
20.242
7.400
388.558
251.683
-
-
-
42
21.967
7.925
422.192
280.583
-
-
-
43
23.958
8.550
459.083
312.250
-
-
-
44
26.158
9.317
499.517
346.900
-
-
-
45
28.483
10.258
543.767
385.083
-
-
-
46
30.950
11.308
591.433
426.950
-
-
-
47
33.608
12.417
643.367
473.308
-
-
-
48
36.508
13.633
698.767
524.183
-
-
-
49
39.717
15.033
758.775
580.150
-
-
-
50
42.800
16.600
823.958
643.375
-
-
-
註:上表所列的「每月保險成本」體況為標準體。
9 頁,共 9
附表三:保費費用表
保費費用率
5%
保費費用=當日已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附表四:解約費用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8%
2
6%
3
4%
4
2.5%
5
1.5%
6
1%
7
0.5%
8
0.1%
9 年及以後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台灣人壽傳家美美元萬能終身壽險
保費費用表
保費費用率
5%
保費費用=當日已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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